有關婚姻法的倫理性和傳統性分析

一、婚姻法的倫理性及傳統性

有關婚姻法的倫理性和傳統性分析

道德和倫理在概念上有著一定的相同性,但是在倫理學方面來說,兩者之間有著明顯的差別。道德具有極強的主觀性,而倫理則既有主觀性又有客觀性

(一)婚姻不僅僅是愛情

一般來說,有了愛情才會有婚姻,相愛的雙方通過婚姻來實現愛情的最終體現。然而有些人崇尚不婚,這樣所構建的愛情,在婚姻法上來說,並不是婚姻法主要體現的愛情。

(二)婚姻不僅僅是契約

資產階級追求自由和平等,由於這種觀點的影響,婚姻才出現了一紙契約的形式。而在資本主義不斷髮展的過程中,契約的自由性被強調,契約自由原則在此基礎上產生,而這些原則的提出,使得封建社會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觀遭到了極大的衝擊,最終瓦解了這種不平等的婚姻情況。資產階級率先提出了要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所締結的婚姻才屬有效的理論和觀點。

(三)婚姻不僅僅是兩性的結合

在對自然法著述研究的過程中,發現很多的著述制定的角度都以肉體方面來進行考慮,婚姻也只是從單一的自然屬性來進行看待,其關係也就只是一種性的婚姻關係,而其他的關係則被嚴重的忽視,使得很多婚姻規定的其他道路被阻塞,婚姻的性質出現偏差。一般來說,婚姻的自然屬性主要包括男女兩性的生理差異以及性本能、種族的繁衍這三個方面的內容,在傳統的觀念中,認為婚姻就是男女兩性的結合,這也是社會的一種普遍形式,而這樣的觀點與現今的婚姻觀點有著明顯的不同,可以說,傳統的婚姻觀點忽視了婚姻的其他形式,其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在某種角度上來說,婚姻法就是道德與法律的有效結合,這樣的結合自古以來就有。就歷史角度來看,我國古代的婚姻主要是以儒家思想為基礎,而中世紀的歐洲婚姻則是以基督教的主流思想為基礎。我國法律的制定與社會的發展、社會的形態基本上保持一致,法律的制定也主要是依據我國社會的形態來制定的,就這一方面來說,我國的婚姻法在表現家庭倫理關係上較為明顯,婚姻法中對於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規定的較為細緻,這是我國社會主義社會道德關係的'主要體現方式。

二、婚姻法的倫理性和傳統性如何走向現代化

目前,家庭問題已經成為了婚姻法急需要面對的問題,在保障婚姻法本身客觀性和科學性的基礎上,應該用發展的眼光來看待婚姻家庭問題,利用婚姻法來對家庭中出現的新問題進行有效的解決,使得婚姻法中的倫理性和傳統性逐漸走向現代化,具體的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一)法律名稱

法律不僅要有名,而且還要有實。就我國現行的婚姻法來說,其中包括諸多的婚姻規範以及婚姻事項,但是其中也具有不足,其在規定上也存在一定的漏洞。而就國外的婚姻法來看,在法律上,婚姻法也被稱作親屬法,其指代的不僅是家庭夫妻關係,也指代著親屬關係,國外的婚姻法中不僅有專門的婚姻關係法,也具有婚姻家庭法,就法理屬性來說,家庭法中可以包含婚姻法,但是婚姻法卻無法全面的體現出家庭法,所以,我國在對婚姻法進行修訂的過程中,要以家庭法為婚姻法重新命名。

(二)離婚的法定理由不得

新的婚姻家庭法應將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改為夫妻關係確已破裂,對可視為夫妻關係確已破裂的問題,作出列舉性的規定,使離婚的法定理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有利於保障離婚自由。

(三)涉外和區際婚姻家庭關係的法律適用

涉外婚姻家庭關係和區際婚姻家庭關係,是現實生活中的客觀存在,對此,婚姻家庭法中不可沒有關於法律合適的規定,需要適當增加有關區際婚姻家庭關係法律適用的原則規定。

三、結語

總而言之,婚姻法主要的保障物件是夫妻,一般來說,夫妻財產關係具有一定的複雜性,很多的夫妻收入來源不同,在財產劃分上會出現一定的矛盾。而婚姻法,主要保障了夫妻財產的關係,針對夫妻的財產關係進行了法律上的規定,這樣的法律規定,使得夫妻雙方之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都得到了一定的保障,然而我國的婚姻法立法中還缺乏對這方面的具體規劃,因此,採取有效的措施來對這方面的條例進行具體的規定就顯得尤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