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薪年終獎合併發放可省個税

年終歲末,雙薪、年終獎成為上班族談論的熱門話題,但是對於雙薪以及年終獎金的個人所得税繳納方法及數額,許多上班族卻始終是一筆糊塗賬。

雙薪年終獎合併發放可省個税

去年國家税務總局明確規定“2002年的雙薪制計税方法停止執行”,而目前正是新規的首次執行期。税務籌劃專家指出,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年底雙薪按新規執行後,個税繳納可以“省”一點。

“雙薪制”計税方法停用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雙薪是單位為其僱員多發放1個月的工資,比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發放的第13個月的工資,就是所謂的雙薪,在金額上一般和其他月份的工資一致,即使有差異,也不會很多。

而全年一次性獎金,即我們通常所説的年終獎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兑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在 2009年以前,雙薪與年終獎的計税方法是不一樣的。按照國家税務局的有關規定,雙薪的計税方法為計入當月工資後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税。而年終獎是採取分攤計税的方法計徵個税,即先將僱員在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然後再按上述方法確定的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徵税。

但是在去年8月31日,國家税務總局發佈《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税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2002年的‘雙薪制’計税方法停止執行”,即年底雙薪收入不再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税。而目前正是此項新規的首次執行期。

合併計税可“省”個税

税務專家表示,根據文件規定,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分攤計税方法只允許採用一次,企業同一年度既發放了雙薪,又發放了年終獎的',如為同一月份發放,則可以按上例方法將兩項收入合併,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分攤計税方法;但如果在不同月份發放的年終雙薪和一次性獎金,則在一年內只能使用一次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算方法,另一筆獎金在發放時需要併入當月工資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税。

税務專家指出,雙薪與年終獎在同一個月發放後,兩者合併採用12個月分攤計税的方式,可使納税人負擔減輕。

示例

雙薪:6000元年終獎:15000元 合併發“省”了550元個税

假設李先生月薪為6000元,年終雙薪6000元,年終獎金15000元。如果雙薪在1月份發放,年終獎在2月份發放,那麼,他在1月份要繳的個税為: (6000+6000-2000)×20%-速算扣除數375=1625元;2月份要繳的個税:[(6000-2000)×15%-速算扣除數125]+ (15000×10%-25)=1950元。兩個月繳納個税總計:1625+1950=3575元。

如果雙薪和年終獎都在2月份發放,那麼,1月份要繳的個税:(6000-2000)×15%-125=475元;2月份要繳的個税:[(6000-2000)×15%-125]+ [(15000+6000)×10%-25]=2550元。兩個月繳納個税總計:475+2550=3025元。

這樣將雙薪和年終獎合併在一個月發放,納税人便可“省”下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