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辞职后未休假期的结算事宜

我05年4月入职公司,2010年7月申请辞职,申请表拟定的离职时间是8.1号。辞职申请表老总批复后,我开始着手相关的移交手续以及各种结算。但在办理年休假(公司制定年休假是在职五年以上的员工享受7天,我刚达5年,已休了2天)、加班补休假、婚假补休申请的时候,人力资源就说我已批离职,所以不能享受员工待遇了,我拿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跟他们理论,他们就将我2010年在职时间只能算是3个月(由于我是05年4月入职,所以到2010年4月才是5年),请问可以这样核算吗?我已工作满12年,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我应享受10天的年假吧?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而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那加班补休假及婚假的.结算工资是以哪个标准呢?是基本工资还是包括奖金、工资性津贴等的月工资?还是与年休假的月平均工资一样呢?(注,年休假是以3倍算,其他假不加倍,但应按哪个工资标准呢)

现在公司说我申请8.1号离职的,距离1号还有时间,现在能安排我休假了,叫我现在休假。如果我不休假的话,就当我自动放弃假期,公司可以不支付我假期该折算的工资。请问我是否有权拒绝公司这样安排,既然认为能安排我休假时间,就证明我的工作已完成,该交接的工作也完成了,应该是可以随时离开公司的吧?人力资源在这个时间跟我谈休假的问题,我的拒绝符合相关法规吗?谢谢

关于辞职后未休假期的结算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