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A在某公司工作,今年3月1號打算到其他公司就職。2月中向原公司提出辭職申請,公司當時同意其月底辭職。二月底,公司以該職位無人替代為由,不同意職員A辭職,並以若職員A辭職,將拒發之前工資。該公司有拖欠員工工資的慣例,發工資時間向來不定。請問一下,這是否觸犯了法律?農村人民在外打工,如何才能尋求適當的法律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