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履行下列職責:(一)負責失業人員的登記、調查、統計;(二)按照規定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三)按照規定核定失業保險待遇,開具失業人員在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補助金的單證;(四)撥付失業人員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費用;(五)為失業人員提供免費諮詢服務;(六)國家規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職責。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第二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