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部慈善領域法案呼之欲出

3月9日下午,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我國首部慈善領域法案呼之欲出。下文我們具體來看看。

首部慈善領域法案呼之欲出

3月9日下午,慈善法草案提交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我國首部慈善領域法案呼之欲出。昨日,全國政協委員圍繞個人募捐是否合法、慈善資金如何管理、如何防止捐款被侵佔挪用等問題展開熱議。有委員提出,以往有不少企業捐贈的食品和藥品送到基層時已過了保質期,建議慈善法增加條款,規定保質期在三個月內的產品不得捐贈。

慈善法草案部分規定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慈善目的,可以與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由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管理。慈善組織通過網際網路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資訊平臺釋出募捐資訊,也可以同時在其網站釋出募捐資訊。違反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個人,可能面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慈善組織對募集的財產,應當登記造冊,嚴格管理,專款專用。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前3年收入平均數額的70%;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5%。

●捐贈人捐贈本企業產品的,應當提供產品合格證書或者質量檢驗證書。

●捐贈人應當按照捐贈協議履行捐贈義務。捐贈人違反捐贈協議逾期未交付捐贈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下列情形”包括“捐贈人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方式公開承諾捐贈的”。

●慈善組織應當依法履行資訊公開的義務。資訊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慈善組織未依法公開資訊或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的,將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並進行整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於慈善活動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同時,為了鼓勵慈善活動,草案還規定,慈善組織、受益人都將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對於開展扶貧濟困的慈善活動,則明確將對之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

●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捐贈任務的,將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募捐活動。對違法募捐的財產,責令退還捐贈人;難以退還的,由民政部門予以收繳,轉給其他慈善組織用於慈善目的。對有關組織或者個人還可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熱議點1:個人可以發起公開募捐嗎?

可與有資格的慈善組織合作募捐

近年來,通過網路平臺發起的個人求助性募捐越來越多,然而,根據慈善法草案規定,這樣的行為是不允許的。在昨日的小組討論中,參與慈善法專家建議稿起草的全國政協委員、清華大學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長王名認為,個人發起的求助難以受到法律保護,也不能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他認為,個人求助可以通過與有公信力的慈善組織合作進行募捐;同時,應該規範慈善組織的結構和募捐過程,建立相應的制度,面向社會公開。

熱議點2:資金管理成本佔比15%合不合理?

與慈善資金規模掛鉤設定更合理

對於草案規定的慈善組織募集資產“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5%”,全國政協委員、遼寧奧克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朱建民認為,15%這一設定不夠合理。“慈善組織募集的資金和我們所說的基金有點相似,但基金管理費的提取和基金的基數有關係,基金基數越大,管理費越低,低到多少?基金管理費在一般情況下是該基金的0.5%~2%的水平。”朱建民表示,“中國這幾年的慈善基金從過去的100億上升到目前的1000億,那麼這當中的管理成本是什麼概念?150個億!”他指出,慈善組織的管理成本應該與其募集的慈善資金的規模相掛鉤,這樣才更科學和合理。“規模小的可以相對高一些,但是規模大的可以相對調低一些。”

熱議點3:企業拿過期產品搞捐贈秀怎麼規範?

建議保質期在三個月內的產品不得捐贈

全國政協委員、雲南省殘聯理事長李丕鈞介紹,他在基層的時候,曾遇到很多企業都有做慈善的熱情,但是捐贈了很多保質期已經剩下很短時間的產品,尤其是食品和藥品,等送到基層時往往已經過了保質期。對此,李丕鈞建議,該款條文中還應增加一句,“保質期在三個月之內的產品不得捐贈。”

對此,在座的全國政協委員、四川省中醫藥管理局副局長羅良娟也深有感觸。在2008年四川汶川地震時,確實出現了極個別無良企業捐贈了即將過期的食品和藥品,在基層反響很大。羅良娟表示,尤其是災區,往往還需要花費人力物力的成本來處置這些捐贈產品。因此,她也建議,在食品藥品捐贈方面應該有一個有效期的規範。

熱議點4:遇到“詐捐”怎麼處理?

《慈善法》生效後可向法院起訴

近年來,名人、明星、企業等屢被曝出存在“詐捐”行為。政協委員王名錶示,《慈善法》正式實施後,對這些簽了協議承諾捐款而最終沒有落實的行為,都可以向法院起訴。“有公開承諾的也算一種協議,沒有兌現的話,可追究法律責任。”

談到“詐捐”的問題時,全國政協委員、星河灣集團董事長黃文仔也道出了自己的經歷:在扶貧濟困日期間,曾經有企業在座談會上明確表示要捐一筆數額巨大的資金做慈善,但等到落實的時候,卻只發了一紙通知說“不做了”,“我覺得這就是惡意的行為,因為你賺了名譽,最後卻不履行。”

而來自深圳的全國政協委員楊翔波則指出,應該分清企業不能履行捐贈協議的原因是惡意還是善意的,企業經營常常會遇到“不測風雲”,“為此,我們建議企業不應與慈善組織簽訂遠期的捐款協議。”

熱議點5:善款怎麼花慈善組織說了算?

建議善款去向進一步細化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張蘊嶺提出,慈善捐贈的收支管理也應詳細地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的監督。

“過去幾年,慈善領域的腐敗問題都出現在捐贈的錢怎麼使用的並不清楚、公佈得很粗略、只知道大概專案。草案裡最缺的還是對慈善組織監督的部分,應該明確慈善組織的責任與義務。”

此外,張蘊嶺還指出,應該明確對慈善組織負責人挪用慈善捐款的懲處。

熱議點6:什麼情形可享受捐款的稅收優惠?

捐贈財產用於慈善活動的都可減稅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大學國際法研究所所長饒戈平指出,應充分考慮企業和個人進行慈善捐贈活動後在所得稅的抵扣減免問題。例如個人捐款後,應把其收入扣除捐款額後再徵稅,或者可採取年度計算的方法來核減。另外,對於慈善工作者貪汙挪用慈善款要嚴厲處罰,應明確這種行為觸犯了刑律,《刑法》也要作相應調整,加大對這類違法活動的處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