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考試監考人員職責

第一條參加考前培訓,認真學習有關考試的、法規,明確監考要求。

本科考試監考人員職責

第二條嚴格遵守考試紀律,不遲到,不早退,不擅離職守。

第三條提前20分鐘到考場,將監考人員姓名寫在黑板上;組織學生入場,檢查學生規定證件是否與本人相符;安排、調整、檢查學生座次;要求學生將與考試無關的物品集中存放。

第四條考前向學生宣讀《山東大學本科考試考場》,按時分發試卷。

第五條在監考過程中,關閉通訊工具,不做與監考無關的事。

第六條嚴格維護考場紀律。對有違紀作弊動機的學生應及時制止;發現違紀作弊現象時,在《考場情況記錄表》上寫實性記錄,要求違紀作弊學生在《考場情況記錄表》和違紀作弊材料上簽名確認,並將相關材料及時送至監考人員所在學院。不應因執行紀律而影響考場正常秩序。

第七條對於試卷中印刷不清、錯、漏和須改正的地方,應及時協調處理,不允許解釋考題。

第八條有權制止與考試無關的人員進入考場。

第九條考試結束前10分鐘提示考生。嚴格遵守考試時間,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試開始和結束時間。

第十條考試結束後,收取和整理學生的考卷(含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清點無誤後方可允許學生離開考場。將整理好的試卷等連同填寫好的《考場情況記錄表》一併交主考教師或指定工作人員。

第十一條不認真履行,導致考試工作出現嚴重失誤的,按《山東大學教學事故界定及處理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本職責自公佈之日起執行。原《山東大學本、專科學生考試監考人員職責》同時廢止。

考前工作:

1.監考人員在考前須參加監考培訓和監考測試;

2.主考教師從開課學院領取《浙江大學考場情況記錄單》;

3.監考人員必須佩戴監考證參加監考工作,在考試之前30分鐘領取試卷,提前15分鐘進入考場;

4.在黑板上公佈本場考試科目,起止時間;按照考場座位具體情況排座;

5.組織考生有序入場,檢查學生的有效身份證件,確認學生對號入座;

6.監考教師必須向學生宣讀考試紀律和有關注意事項,宣讀考試違紀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其他監考教師做好考場清理工作,要求學生將規定不能帶入考場的物品如書籍、講義、筆記、資料、手機、電子詞典、計算機等放在指定位置,學生周圍切勿有相關物品放置。特別強調無論開卷或閉卷考試,手機等通訊工具均應關閉,並放在指定位置,不能作為鐘錶使用;

7.發放試卷,提醒考生在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規定位置書寫姓名、學號等資訊,看清試題要求和答題方式。

考中工作:

8.再一次全面清場,做好考試違規物品的清理收繳工作;

9.核對考生姓名、學號與考生所填姓名、學號是否一致;發現不相符者,應將有關情況填入考場記錄單,按作弊相關規定處理;

10.認真履行監考職責,自始至終維持好考場紀律。不能看書看報、接打手機、聚眾聊天、擅離職守、給學生暗示答案,不能對考場上的違紀作弊行為不加制止、不如實記錄或隱瞞不報;

11.認真檢查學生遵守考場紀律情況,對違反考場規則的學生,可令其退出考場;遲到20分鐘以上的考生,不允許其入場,以曠考記錄。如發現學生有違紀或作弊傾向,應立即給予口頭警告;如發現學生有作弊行為,應當場認定並沒收作弊物證,收回試卷,令其退出考場,在其試卷上註明“作弊”字樣並簽名;若認定學生有作弊行為,未按本規定處理,將對監考教師按《浙江大學本科教學事故認定與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12.考試期間,拒絕一切外來無關人員進入考場,對上級領導和巡視員臨場檢查,應積極配合;

13.如發現考生突然發病,且短期不能緩解,無法繼續考試,應立即送往醫院救治。

考後工作:

14.同時邀請2名參加考試的學生共同當場清點試卷份數,並由學生代表在記錄表相應位置上簽字;

15.如實填寫《浙江大學考場情況記錄表》並簽名,對缺考、違紀、作弊的學生及主要情節應作明確的記錄和認定;

16.主考教師應在考試結束後三天內將《浙江大學考場情況記錄表》上交開課院、系。若有異常情況發生,主考教師應在考試結束後立即交至相關院、系本科教育科,院、系應立即向學校相關管理部門聯絡、上報。

17.監考教師遇特殊情況不能參加監考工作,應至少提前一天向院、系相關部門辦理請假手續,並由院、系另行安排監考人員。

第一條監考教師應認真閱讀並執行《浙江樹人大學考試規則》。

第二條每個試場須配備2名監考人員,各教學單位按規定將監考教師名單報教務處備案。

第三條監考是一項教學任務,監考教師要嚴格履行監考職責,考前十分鐘必須進入試場。認真做好清場工作,臨時排定座次;逐一核對考生的准考證、學生證(或身份證)。

第四條嚴禁在監考時接聽手機,監考教師在監考時間內必須將BP機、手機置於關閉狀態。

第五條每次考試開始前,監考教師要向考生宣講考場紀律,考試期間應輪流進行全場來回巡視,不得在考場內吸菸、閱報、談天以及作其他與監考無關的工作。不得擅自離開考場,如因公需離開試場,必須有人代替。

第六條為了讓學生及時反映情況,監考教師應將自己的姓名和工作部門公佈在黑板上。對考生所提有關試題的問題,只回答印刷模糊方面的問題,不回答其它問題,更不能提示。不準以任何方式向學生洩露試題。

第七條監考教師應嚴格執行考場規則,對考試犯規者,應當場指出其錯誤。對於舞弊現象,應立即沒收試卷,取消其考試資格,並及時向主考彙報情況,如實填寫考場紀錄。

第八條監考教師要嚴格掌握考試時間,不提前或延長。考試結束時,應即令學生停止答卷,收卷完畢應當清點卷數,以切實防止答卷丟失,並封裝成冊。如發現問題應立即查清上報。

第九條監考教師要及時、認真、如實填寫《考場情況登記表》,並交給學生所在學院備查。對違反考場紀律的行為情況應於當天報教務處,由教務處公佈處理決定。

第十條監考教師如果違反上述條例,工作失職,按教學事故記錄,各有關學院亦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嚴重的要進行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監考教師應認真閱讀並執行本職責。

一、監考是一項教學任務。每個考場須配備監考人員2人,按《考場安排表》規定分別為主監考、副監考,負責本考場的監考工作。

二、監考人員必須熟悉並嚴格執行《廣東工業大學考試紀律與違紀處分辦法》。

三、監考人員必須在考前準備好試卷,必要時準備好草稿紙。開考前15分鐘進入考場,做好考場的清理和隨機編排考生座位號等工作。

四、開考前5分鐘要核對考生人數和試卷份數,核查考生的學生證並讓學生簽到,明確考試科目、開考時間和交卷時間,宣佈考試紀律和有關注意事項。

五、監考人員不得就試題內容向考生作任何解釋,更不得給學生作任何涉及試卷答案內容的提示。對學生提出試卷印刷不清的詢問,應當眾答覆,試題有更正時應及時當眾板書公佈。

六、監考人員要嚴格執行考場紀律,維護考場秩序。如發現考生違反考試紀律,有作弊行為時,應即時處理,當場宣佈,將違紀情況記錄在案,不得隱瞞袒護,並報告巡視員或教務處。

七、監考人員在監考過程中應集中精力,嚴肅認真,忠於職守,不得隨意離開考場,不得抽菸、聊天、閱讀書報、使用手機及做其它與監考無關的事情。

八、嚴格掌握考試時間,按時髮捲、收卷。不得提前或拖延考試時間,在規定交卷時間前5分鐘提示學生準備交卷。考試時間終止時,要求學生立即停止答卷,防止和制止結束前的混亂現象。

九、考試結束,收齊並點清試卷份數,確認無誤才能讓考生離場。要認真如實填寫《考場情況記錄表》,並於考試當天交教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