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一)文書製作基本知識

2017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

1.文書的含義及作用

公司的名稱作為該公司的標誌,不僅含有商譽權,而且還受有關法律、法規的一定限制,所以,在設立公司中要求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明文規定,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法律、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審批或者公司經營範圍中有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的專案的,應當在報經審批前辦理公司名稱預先核准,並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准的公司名稱報送稽核。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由全體發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名稱預先核准。

申請名稱預先核准,應當提交以下檔案:(1)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發起人簽署的公司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2)股東或者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3)公司登記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上面所列檔案之日起10日內作出核准或駁回的決定。公司登記機關決定核准的,應當發給《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預先核准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准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於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2.文書製作要點

(1)在名稱中,有限責任公司要註明“有限責任公司”字樣;股份有限公司要註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樣。

(2)股東或者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為其《營業執照》或《社會團體法人證書》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證明為其身份證影印件。

(3)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中應有單位蓋章和組建負責人或全體股東(發起人)簽名。

(4)委託書要有委託人或被委託人的簽字或蓋章,而且要有委託單位的蓋章。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申請書填寫說明

注:以下“說明”供填寫申請書參照使用,不需向登記機關提供。

1、 本申請書適用於所有內資企業的名稱預先核准申請、名稱專案調整、名稱延期申請等。

2、 向登記機關提交的申請書只填寫與本次申請有關的欄目。

3、 申請人應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所提供資訊應真實、合法、有效。

4、 “企業型別”欄應根據以下具體型別選擇填寫: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單位、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

5、 “經營範圍”欄只需填寫與企業名稱行業表述相一致的主要業務專案,應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及有關規定填寫。

6、 申請企業設立名稱預先核准、對已核准企業名稱專案進行調整或延長有效期限的,申請人為全體投資人。其中,自然人投資的由本人簽字,非自然人投資的加蓋公章。

7、 在原核準名稱不變的情況下,可以對已核准名稱專案進行調整,並在“擬調整專案”欄勾選需要調整的專案。

8、 《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的延期應當在有效期期滿前一個月內申請辦理,申請延期時應繳回《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原件。投資人有正當理由,可以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有效期延期六個月,經延期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不得再次申請延期。

9、 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具體經辦人應在貼上的身份證件影印件上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簽字確認“與原件一致”。

10、 “投資人”項及“已核准名稱專案調整”項可加行續寫或附頁續寫。

11、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應當使用A4型紙。依本表列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簽署;手工填寫的,使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工整填寫、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