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狀況公證書

婚姻狀況公證書 篇1

根據__省__市(縣)__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頒發的編號為__號的結婚證書,茲證明__(男,__年__月__日出生)與__(女,__年__月__日出生)於__年__月__日在__(地點)登記結婚。

婚姻狀況公證書

__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__(簽名)

  __年__月__日

婚姻狀況公證書 篇2

茲證明__(男,__年__月__日出生)與__(女,__年__月__日出生)於__年__月__日在__(地點)登記結婚,於_年_月_日在__(原婚姻登記機關名稱,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其夫妻關係自該日終止(登記離婚之日或者判決之日)。

__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__(簽名)

  __年__月__日

婚姻狀況公證書 篇3

婚姻狀況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公民現存的婚姻狀況這一法律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這類公證主要用於我國公民在國外辦理結婚、定居、繼承、留學等法律手續。婚姻狀況公證的種類包括結婚公證、未婚公證、離婚公證、喪偶公證等。辦理婚姻狀況公證應當注意的問題有:

(1)辦理涉外婚姻狀況公證的申請人應當向當事人住所地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機關提出申請。

(2)申請人應同時提供下列檔案:

①本人的身份證件;

②結婚證書、離婚證書、夫妻一方死亡證書;

③其他證明婚姻狀況的文書。

(3)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手續,而是按照當地風俗結為夫妻的`,其公證屬於結婚公證的範圍,但其公證的格式與結婚公證有所不同。

(4)如果用於涉外方面的,應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和有關國家駐我國大使館、領事館認證。但文書使用國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協議免除領事認證的除外。

婚姻狀況公證書 篇4

根據__(調查材料、當地人證等),茲證明__(男,__年__月__日出生)與__(女,__年__月__日出生)於__年__月__日在__(地點)按照當地我國民族傳統風俗習慣結婚,是夫妻關係。

__市(縣)公證處

  公證員:__(簽名)

  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