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工會組織的廉政建設,提高工會幹部廉潔自律的素質,完善工會內部監督約束機制,根據中紀發[1998]2號檔案的精神和市總工會《工會內部審計辦法》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各級工會組織。審計物件一般指工會主席和主管財務的`工會副主席。上述人員由於任職屆滿、工作調動、職務變更、離退休等原因,在離開原工作崗位前均應根據本辦法對其任期內各年度財務工作和經濟活動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三、審計主要內容
1、任期內本級各年度經費收入、上解、管理和使用情況。
2、工會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3、各項專用基金提取和使用情況。
4、本級工會主辦的企事業收益上交和使用情況。
5、工會投資收回和收益實現及經濟合同、協議履行兌現情況。
6、債權和債務情況。
7、需要審計的其他專案。
四、審計依據和準備工作
1、離任審計要依據《工會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規定》
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審計物件在任期內各年度財務工作和經濟活動結合工會工作實際情況,進行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地評價。
2.審對物件和所在單位在進行審計事項前須提供如下資料:
(1)審計物件的述職報告、任期內有關財務工作和經濟活動方面的總結材料。
(2)有關會計資料、帳目、報表、憑證等。
(3)財務、財產管理的有關制度。
(4)有關經濟合同及其履行情況資料。
(5)債權債務資料。
(6)有關基本建設專案資料。
(7)有關工會企事業經營管理資料。
(8)其他有關資料。
3.審計物件在離開原工作崗位前,同級工會經審會應向上級、經審會報告,並組成審計小組。審計一般採取同級審或上級助審、上下聯審的辦法,特殊情況也可在請示上級經審會同意後,採取委託會審計的方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