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接受捐贈資產的會計與稅務處理論文

  一、受贈資產會計與稅務處理的新規定

企業接受捐贈資產的會計與稅務處理論文

根據“通知”規定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問題解答(財會字[2003]29號)》的解釋,有關企業接受捐贈資產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的主要內容歸納如下:

1.企業應設定“待轉資產價值”總賬科目,下設“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和“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兩個明細科目,用以核算企業受贈資產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根據有關憑據確定的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資產價值和由捐贈方支付的相關稅費,不含由受贈方支付的相關稅費)。取消“資本公積”科目下的“接受現金捐贈”明細科目。

2.企業受贈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應按實際取得的金額,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

3.企業受贈取得的非貨幣性資產,應按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借記 “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一般納稅人涉及可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入賬價值,貸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按企業因接受捐贈資產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金”等科目。

4.企業受贈取得的資產,不確認收入,不計入當期的利潤總額。但應按稅法規定確定的價值作為捐贈所得,計入當期的應稅所得額(由於因受贈非貨幣性資產金額較大而造成納稅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可在不超過5年的期間分期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計徵企業所得稅。企業應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借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貨幣性資產價值(或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按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和所得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按借貸之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或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科目。

5.企業受贈取得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等資產,在經營中使用或將來銷售處置時,可按稅法規定結轉存貨銷售成本、投資轉讓成本或扣除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額。

  二、受贈資產的會計與稅務處理舉例

如果企業受贈取得的是貨幣性資產,其相關的會計與稅務處理比較簡單,這裡不再贅述。下面以企業受贈取得非貨幣性資產舉例說明。

例:企業2003年6月接受外單位捐贈的全新生產裝置一臺,發票賬單註明的價值為118000元,企業接受捐贈中支付運輸費等費用2 000元。該裝置預計使用5年,無殘值,會計與稅法均採用直線法折舊。該裝置已投入使用。

1. 取得受贈資產並投入使用時:

借:固定資產 120000

貸: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

118000

銀行存款2000

銀行存款2000

2.企業2003年7~12月每月計提折舊2000元時:

借:製造費用 2000

貸:累計折舊 2000

3.2003年度末,企業會計利潤總額為500000元,假設無其他納稅調整專案。按“通知”規定,本例中企業受贈固定資產已投入使用,對其計提的折舊可作稅前扣除,故無需作出納稅調整。但應對按稅法規定確定的捐贈所得作出納稅調整,計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如經稅務機關核准可以按5年分期計入,每年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金額為23×600元(118000/5=23600元)。企業所得稅率為33%。

200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500000 118000/5=

523600(元)

2003年度應納所得稅額=523600×3%=172788(元)

借:所得稅 165000

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

236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172788

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15812

4.假如2004年度發生虧損5000元,無其他納稅調整專案。

2004年度應納稅所得額=-5000 118000/5=

18600(元)

2004年度應納所得稅額=18600×8%=3348(元)

借: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

236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348

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

20252

5.假如2005年6月末將該裝置出售,出售價款80000元,出售時“累計折舊”賬戶餘額為48000元。不考慮清理時發生的清理費用。

(1)借:固定資產清理 72000

累計折舊 48000

貸:固定資產120000

(2)借:銀行存款8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80000

(3)借:固定資產清理8000

貸:營業外收入8000

(4)將“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科目餘額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

借:資本公積?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36064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36064

6.假如2005年度會計利潤總額為30 000元,無其他納稅調整專案。

2005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0000 118000/5=53600(元)

2005年度應納所得稅額=53600×7%=14472(元)

借:所得稅 8100

待轉資產價值?接受捐贈非貨幣性資產價值

236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4472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7288

  三、對新處理辦法的評價

受贈資產會計與稅務處理的新規定具有以下3個方面的優點:第一,較好地協調了受贈資產業務會計與稅法規定的差異,簡化會計核算手續,降低了企業財務核算成本;第二,計稅方法比較科學合理,具有較好的操作性;第三,使得內外資企業有關受贈資產會計與稅務處理辦法基本趨於一致,提高了會計資訊的可比性。但從理論上分析,受贈資產是企業不付任何代價所獲得的經濟利益的流入,不計入利潤但涉及在納稅年度末計徵企業所得稅,所以當企業取得受贈資產時,其經濟實質是獲得了一項“稅前資本公積”,應屬於所有者權益範疇,通過“待轉資產價值”這一負債科目核算顯得十分牽強。特別是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將“待轉資產價值”科目的餘額列入“其他流動負債”專案,可能會降低會計資訊的可靠性和可理解性,甚至誤導財務報表使用者。所以,本著會計資訊充分披露原則,應在報表附註中披露相關內容及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