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因重病病假單位的解聘與賠償問題

我先生工齡約為11年,進入目前的公司8年多,每月工資15000,剛被檢查出患有惡性淋巴腫瘤,我看了下勞動法,有以下理解,請指教。

勞動法中因重病病假單位的解聘與賠償問題

1)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並在本單位5年至10年的,醫療期為9個月;

2)醫療期在6個月內,已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一百。超過6個月的,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百分之六十。此項救濟費付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

3)由於得了這個病後需要好好休養,無法再上班,在醫療期9個月滿後,是否可以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第六條“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規定,是否可以得到該筆補助。

其實主要想知道9個月後是否根據以上第2條一直獲得60%的工資還是應該根據以上第3條獲得補助後解除勞動合同,還是是可以選擇的,都是合法的。

謝謝各位熱心的高人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