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合同集合10篇

在人們愈發重視契約的社會中,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麼一份詳細的合同要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單位合同10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單位合同集合10篇

單位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一、因為乙方資金重要,週轉艱苦,致使本身臨盆停洩,已簽訂合同專案不能按期落成,如不及時解決將嚴重影響到合同的實行。為包管履約,保護對外信譽,乙偏向甲方商議借錢X國民幣X元以便購入材料進行臨盆。甲方應乙方申請,贊成借給乙方資金國民幣X元。

二、上述借錢用於:

(1)訂購原材料:

(2)訂購輔料:

(3)其他如:購買物件等。

三、上述借錢直接匯到:

收款單位名稱:

收款單位開戶行:

收款單位帳號:

四、為包管甲方的資金安然及時收回借錢,乙方鄭重承諾如下:

1、嚴格實行合同,包管借錢專款專用,不挪作他用。如發明乙方將資金挪作他用,甲方有權提前收回資金,同時乙方應支付借錢額30%的違約金。

2、對於上述借錢,甲方有權從雙方營業結算款或其他往來款中扣還;甲方也有權委託其他與乙方有營業往來的`企業代扣。乙方對此不持異議。

3、本借錢協議書一經成立,乙方不管任何原因都必須按約準時間了債借錢,否則按每日1‰比例收取滯納金。

4、本借錢乙方最遲於借錢支付日起XX天內了債給甲方。

5、如乙方到期拒不了債借錢,甲方可以隨時向轄區國民法院提起訴訟。乙方應承擔甲方催討該款發生的誤工費、律師代理費等。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蓋章生效。

甲方:

乙方: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合同 篇2

一、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第(二)至(四)項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包含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即加班費的情形);

律師提示:“及時支付”是指不得拖欠工資,“足額支付”是指不得剋扣工資

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7、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8、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9、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律師提示: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和計算依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合同 篇3

甲方(聘用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員):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35號)和_________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如下聘用合同條款,共同遵照履行。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按下列第_________項執行:

(一)本合同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試用期為______個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本合同期限自簽訂之日起算,至乙方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之日終止。

(三)本合同期限自簽訂之日起算,至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止。試用期為______個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聘用崗位及職責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_________部門從事_________崗位的工作。

(二)由甲方確定乙方的崗位職責要求,具體內容如下:

xxx

xxx

xxx

(三)乙方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崗位職責要求按時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任務,達到規定的工作質量標準。

(四)在聘期內,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與乙方協商後,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三、崗位紀律

(一)甲方有權按照崗位職責,建立健全各項考核制度,做到職權清晰、責任明確、考核嚴格、獎懲分明。

(二)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和本地方的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崗位紀律,服從甲方的領導和管理。

(三)乙方如違反規章制度和崗位紀律,甲方有權進行批評教育,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

四、崗位工作條件

(一)甲方保障乙方履行職責所需的物質技術條件,提供必需的工作條件和有效的勞動安全衛生防護措施。甲方提供乙方的崗位工作條件須以書面形式告知乙方。

(二)甲方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職工工作時間和工休假日等規定,對乙方實行符合職業特點的工作日製。

(三)甲方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為乙方提供職業道德、專業技術、業務知識、安全生產和規章制度等方面的培訓。

五、工資福利與社會保險待遇

(一)甲方根據國家政策和單位的有關規定、乙方從事的崗位以及乙方的工作表現、工作成果和貢獻大小,以貨幣形式按時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待遇。乙方工資的構成和標準如下:_________

(二)乙方工資調整,獎金、津貼、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照國家政策和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乙方享受國家和單位規定的各項福利待遇。本合同中未盡的權益,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或非因工負傷、致殘、疾病及死亡等事宜按照國家政策和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甲方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按期為乙方繳付失業保險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以及其他社會保險金。乙方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可以由甲方從乙方的工資中代為扣繳,統一辦理有關手續,並及時以書面形式告知乙方。

六、聘用合同的變更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二)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已經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三)本合同確需變更的,由甲乙雙方按照規定程式簽訂《聘用合同變更書》(附件

一),以書面形式確定合同變更的內容。

(四)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甲方可以調整乙方的崗位或安排其離崗接受必要的培訓後調整崗位,並向乙方出具《崗位調整通知書》(附件

二),對本合同作出相應的變更。

七、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方、乙方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1.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________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2.未經甲方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

3.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

4.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甲方、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5.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緩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對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的,甲方也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單方面解除本合同,但是應當提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3.因工負傷,治療終結後經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為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4.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癒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乙方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6.屬於國家規定的不得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錄用或者選調為公務員的;

4.依法服兵役的。 除上述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與甲方協商一致的,乙方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本合同;6個月後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與甲方協商一致的,即可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39;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雙方均可以單方面解除本合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根據乙方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1.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乙方同意解除的;

2.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甲方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3.乙方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調整其工作崗位的,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後考核仍不合格,甲方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經濟補償以乙方在甲方每工作________年,支付其本人1個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資為標準;月平均工資高於當地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當地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

(八)合同解除後,甲方應當為乙方開具《解除聘用合同證明書》(附件

三),並辦理相關手續。甲、乙雙方應當在3個月內辦理人事檔案轉移手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乙方的人事檔案,乙方不得無故不辦理檔案轉移手續。符合規定的經濟補償條件的,甲方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地方的有關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

(九)乙方在涉密崗位工作的,解除本合同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涉密人員管理的規定。

八、聘用合同的終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1.本合同期限屆滿;

2.甲、乙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

3.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退休或退職的;

4.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5.甲方被依法登出、撤銷或者解散的。

(二)聘用合同終止後,甲方應當為乙方開具《終止聘用合同證明書》(附件

四),並辦理相關手續。

九、聘用合同的續簽 本合同期滿前,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式續簽聘用合同,續簽聘用合同應當在聘用合同期滿前____日內辦理。續簽的聘用合同期限和工作內容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並簽訂《聘用合同續簽書》(附件

五)。聘用合同期滿,沒有辦理終止聘用合同手續而存在事實聘用工作關係的,視為延續聘用合同,延續聘用合同的期限與原合同期限相同,但最長不超過乙方達到退休年齡的年限。

十、違反聘用合同的責任

(一)甲方違約責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乙方支付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

(2)解除本合同後,未依照有關規定給予乙方經濟補償的。支付賠償金的標準為:________________

2.因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而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應當按照乙方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乙方中斷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合同,同時負責賠償在合同中斷期間乙方的經濟損失。

(二)乙方違約責任

1.乙方經甲方出資培訓,原約定的服務期未滿而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應當向甲方賠償培訓費,標準為:________________

2.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甲方的智慧財產權、技術祕密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3.因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而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當按照甲方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甲方中斷履行合同的,應繼續履行合同,同時負責賠償在合同中斷期間甲方的經濟損失。

(三)雙方共同約定的其他違約責任條款 xxx xxx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當事人也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____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____日內向甲方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十三、附則

1.甲方有權根據國家和本地方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的規定,制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並以適當方式公告,或告知乙方,作為履行本合同的依據。乙方應當熟知本單位的規章制度,並嚴格遵守。

2.本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單位和受聘人員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員個人檔案。

甲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單位合同 篇4

建設單位(以下簡稱甲方):

施工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淮安市淮海南路71號水管維修工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結合本工程的具體情況,為了明確工程專案及雙方責任,本著互相協作,確保施工專案順利完成的原則,經過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工程專案

(一)工程地點: 淮安市淮海南路71號

(二)工程內容: 水管維修

(三)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第二條 工程造價為人民幣 壹仟伍佰元

第三條 合同工期

1.雙方商定總工期 1天。

開工日期: 20xx 年 11 月 6 日,竣工日期: 20xx 年 11 月 6 日

2.如遇下列情況,經甲方代表簽證後,工期可以順延。

①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颱風、火災、地震)等造成的停工。

②因設計圖紙修改,增加了工程量,而受影響時。

③因停水、停電等情況達六小時以上時。

④甲方因財力不足或不按合同規定預付工程備料款和工程進度款,而受影響時。

⑤甲方不能按合同規定在開工前五天,交出施工場地和接通施工水源、電源時。

第四條 工程質量標準和保修期

(一) 工程質量標準按國家現行施工規範驗收

(二) 工程保修按建設有關規定執行,保修自竣工驗收簽字之日起計算,

(三) 屬乙方施工範圍的工程專案,因施工質量問題造成損壞的,乙方應給予免費修補。

第五條 材料裝置供應

(一) 工程所需材料由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品牌、型號採購。

(二) 材料裝置附有出廠合格證明,材料裝置有異議進行檢驗。

第六條 付款方式

工程完成後,由甲方驗收,驗收合格後付款。

第七條 責任範圍

(一)甲方責任:

1、負責解決施工及生活用水、用電、道路暢通;

2、及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3、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辦理竣工驗收並支付乙方工程款。

(二)乙方責任:

1、按施工安全規範保證施工質量,精心施工、按時完工、交付使用,凡施工期發生的施工質量、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

① 承包人應加強對現場施工人員防火防盜安全教育,施工人員不得在施工現場違法亂紀,一旦發生問題,後果自負。

② 乙方現場施工人員應無條件服從遵守施工場內各項管理規定,無條件服從場地內保安的管理,妥善處理好相鄰單位的'關係,否則一切後果自負。

③ 乙方施工期間損壞原有建築物、消防設施應負責一切後果。

2、負責做好材料、裝置的採購,保管工作:

3、負責及時清理建築垃圾,工程施工結束後,負責清理完畢場內建築垃圾。

第八條 其它事項

(一)合同簽訂後,甲方要求增加或變更工程專案,必須遵守下列原則:

1、經雙方充分協商,發出“設計變更通知單”

2、待乙方提交設計圖紙、報價或專案調整後,甲方須分別簽字蓋章認可;

3、增加或變更內容所需材料必須落實;

(二)乙方施工凡因乙方人員施工不當造成的損失乙方自負;

(三)甲方不具備施工條件造成停工或損失的由甲方承擔責任,並賠償乙方停工的誤工損失;

(四)合同未盡事項,經雙方研究另立補充件,與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合同執行中若發生爭議,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無效,可提交有關仲裁機構裁決。

(五)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生效,至工程竣工驗收和結清工程款後失效。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 貳 份,其中:甲方一 份、乙方 一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負責人簽字: 乙方負責人簽字: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單位合同 篇5

協議編號:_________

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一、出租人根據承租人需要,同意將_______噸載重量_______牌汽車_______輛租給承租人使用,經雙方協商訂立如下條款。

二、承租人租用的_________限於用於__________________。承租人只有排程權,行車安全、技術操作由出租人司機負責。

三、租用期定為_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承租人如果繼續使用或停用應在_____日前向出租人提出協商,否則按協議規定照收租費或按協議期限將車調回。

四、租金每月為_________元,從協議生效日起計,每月結算一次,按月租用,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收費。

五、保證金

1.承租人應於租賃協議書籤署之日一次性足額交付相應保證金。

2.協議履行完畢後,保證金退還承租人。

3.保證金不得用於充抵租金。

六、所用燃料由承租人負責。

七、出租人權利義務

1.向承租人交付在執行中無任何保留條件、裝置齊全的租賃車輛,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2.按_________比例,承擔租賃車輛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第三者責任的風險。

3.免費提供租賃車輛保養、合理使用中出現的故障維修、本市區域內的租賃車輛救援。

4.出租人不承擔由承租人使用租賃車輛引發的連帶責任和本協議規定的風險賠付範圍之外的任何經濟責任。

5.承租人拒絕接受租賃車輛在協議期間發生交通違章的處罰時,出租人有權將協議中登記的駕駛員作為責任人提交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6.出租人對汽車租賃申請者及承租人的信用資訊有知情權。

八、承租人權利義務

1.在租賃協議規定的期間擁有租賃車輛的合法使用權並享有出租人為保障租賃車輛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務。

2.按協議規定交納租金;合理使用租賃車輛。除另有約定外,租賃車輛的合理使用指以滿足承租人乘用需要的駕駛過程;使用租賃車輛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3.妥善保管租賃車輛;

配合出租人保障車輛效能的各項工作。

4.按照_________比例免除交通事故車輛損失、車輛盜搶、第三者責任的賠償。

5.不得買賣、抵押、質押、轉租、轉借租賃車輛。不得擅自變動、修理、添改租賃車輛任何部位或部件。

6.保證租賃車輛為協議登記的駕駛員駕駛。在協議期內,如承租人登記的資訊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出租人。

7.承擔由於違反本條2至6款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

8.承擔因使用不當造成租賃車輛修理、停駛的損失;承擔丟失租賃車輛牌證補辦費用及停駛期間租金;

9.承擔因不當使用租賃車輛或過失造成的不在保險賠償範圍內的任何損失。

九、違約責任

出租人不得擅自將車調回,否則將按租金的`雙倍索賠承租人。承租人必須按協議規定的時間和租金付款,否則,每逾期一天,加罰一天的租金。

十、宣告及保證

出租人:

1.出租人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協議。

2.出租人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協議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出租人履行本協議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出租人為簽署本協議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式均已完成,本協議的簽署人是出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協議生效後即對協議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承租人:

1.承租人為一家依法設立併合法存續的企業,有權簽署並有能力履行本協議。

2.承租人簽署和履行本協議所需的一切手續均已辦妥併合法有效。

3.在簽署本協議時,任何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或監管機構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對承租人履行本協議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

4.承租人為簽署本協議所需的內部授權程式均已完成,本協議的簽署人是承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人。本協議生效後即對協議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十一、保密

雙方保證對從另一方取得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商業祕密(技術資訊、經營資訊及其他商業祕密)予以保密。未經該商業祕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洩露該商業祕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一方違反上述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十二、不可抗力

本協議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克服、不能避免並對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影響的客觀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洪水、地震、火災和風暴等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政府行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導致協議無法履行時,遇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將事故情況書面告知另一方,並應在______天內,提供事故詳情及協議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雙方認可後協商終止協議或暫時延遲協議的履行。

十三、通知

1.根據本協議需要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檔案往來及與本協議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採用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採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應責任。

十四、爭議的處理

1.本協議受_________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五、解釋

本協議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協議目的和文字原義進行,本協議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協議的解釋。

十六、補充與附件

本協議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協議。本協議的附件和補充協議均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七、協議效力

本協議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協議正本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副本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出租人(蓋章):____________承租人(蓋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合同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本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調整企業內部協作經濟關係,用法律手段強化管理機制,促使分廠與分廠之間、分廠與科室之間、科室與科室之間承包經濟合同的完成,提高經濟效益,確保廠長任期目標的全面實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企業內部承包經濟合同是本企業內部各單位為完成各自承擔的生產經營任務,所訂立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是用合同方式固定下來的一種法律文書。

第三條 訂立承包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必須符合國家政策和計劃的要求,在本企業的生產、經營計劃的指導下籤訂,以保證本企業生產、經營計劃的實施。

第四條 訂立承包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貫徹包死基數、確保上交、超收多留、虧損自補的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原則;貫徹以責為中心的責、權、利三結合原則,實行有獎有罰、賞罰分明的獎罰制度。

第五條 承包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條 承包經濟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各種糾紛,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時,可向本企業承包經濟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仲裁,未經本企業仲裁委員會裁決,不得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調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章 承包經濟合同的基本條款

第七條 承包合同的範圍,包括:科研、工藝、工裝、零件、部件、物資、裝置維修、經營管理、勞務協作等。

第八條 數量。數量是衡量承包合同履行的尺度。合同雙方應明確規定品種、規格、數量、經營管理目標成果等,沒有數量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第九條 質量。質量是檢驗承包經濟合同完成情況的標準和依據之一。雙方在簽訂承包合同時,應明確規定質量標準。特殊要求應在合同中註明。沒有質量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第十條 期限。期限是對承包經濟合同履行完成預期目標的時間要求,應按工廠年、季、月、旬、日生產、作業經營計劃進度要求籤訂。沒有期限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第十一條 價格。按照廠內規定核准的價格計算,簽訂承包合同。包括零件、部件和勞務以及辦公費、旅差費、生產經營管理費、醫療勞動保險費等等一律按廠核心定價格(包乾限額標準),進行控制結算。沒有價格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廠內沒有規定訂價的,由雙方另行協商訂價,經廠價格管理部門審定。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或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負有責任的一方應承擔違約責任,按本條例規定處罰。沒有違約責任條款的合同是無效合同。

凡屬於不可抗力的情況,當事人應在有效期限內取得有關主管部門書面證明後,可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章 承包經濟合同的公證

第十三條 承包合同的公證,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委託指定或由法律顧問室指派的.法律顧問對簽訂承包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可行性進行審查,凡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鑑證,並對此負責。

未經法律顧問審查、鑑證的承包合同,法律顧問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法律顧問認為有必要時,有權提請經地方公證或鑑證機關進行公證或鑑證。

第十四條 承包合同鑑證的內容

(1)根據承包合同當事人的申請,法律顧問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法律事件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預防糾紛,減少訴訟。

(2)審查證明承包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合法主體資格,即法定代表人科室、分廠、車間、班組、行政首長身份資格。委託代理人,必須有授權委託證書。不具備資格的當事人,無權簽訂承包經濟合同。

(3)證明承包合同上的簽名、印鑑屬實。

(4)證明承包合同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5)法律顧問室收取一定的鑑證費,並負有向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的義務,解答有關法律諮詢。

簽訂承包合同,需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法律顧問室一份存檔。

第四章 承包經濟合同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由於設計或設計修改錯誤,造成生產單位零件報廢,違約方按零部件損失價值總額的30?50%作賠償金(計賠償帳,用廠內結算支票支付),並按價值的5%支付受損失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

第十六條 由於工藝或工藝流程編制錯誤,造成生產單位零部件報廢。違約方按零部件損失價值總額的3050%作賠償金(計賠償帳,用廠內結算支票支付),並按價值的5%支付受損方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損失價值在100元以下只罰賠償金。

第十七條 由供方生產的零部件,雖經檢驗單位檢驗合格,調入需方後發現所加工的零部件不合格,需方應通過檢驗單位複檢確定責任。如屬供方的責任,在超過交付合格零部件合同規定履行期限,按廠內規定價格核算,供方承擔支付需方5%違約金,從獎金中扣除(用廠內支票結算)。屬於檢驗單位調檢失誤,檢驗單位承擔連帶違約責任。

單位合同 篇7

甲方(聘用單位):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受聘人):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規規定,按照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期限

1.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滿聘用關係自然終止。

2.聘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續訂聘用合同。

3.簽訂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退離休時間,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可以延長(推遲)退休年齡(時間)的,可在乙方達到法定離退休年齡時,再根據規定條件,續訂聘用合同。

4.本合同期滿後,任何一方認為不再續訂聘用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第二條 工作崗位

1.甲方聘用乙方擔任 職位/職務。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業務、工作能力和表現,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重新簽訂崗位聘用合同。

第三條 工作條件和勞動保障

1.甲方實行國家規定的每週40個小時的工作作時間。

2.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保證乙方的人身安全及人體不受危害的環境條件下工作。

3.甲方根據工作需要組織乙方參加必要的業務知識培訓。

第四條 工作報酬

1.根據國家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資為 元人民幣。(獎金另計)並按國家有關規定由甲方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甲方根據國家、市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調整乙方的工資。

3.乙方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

第五條 工作紀律、獎金和懲處

1.乙方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

2.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自覺服從甲方的管理和教育。

3.甲方按單位有關規定,按照乙方的工作實績、貢獻大小給予獎勵。

4.乙方如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甲方按市府和單位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5.乙方對職務上須知的公司產銷(包括技術)及財務上的機密盡維護保守之責,如有洩露,應負法律之責,並賠償相應損失。

第六條 聘用合同的變更、終止和解除

1.聘用合同依法簽訂後,合同雙方必須全面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合同。確需變更時,雙方應協商一致,並按原簽訂程式變更合同。雙方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或雙方協商立即終止。

2.聘用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聘用合同即自行終止。在聘用合同期滿一個月前,經雙方協商同意,可續訂聘用合同。

3.甲方單位被撤消,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4.經聘用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並不負任何責任。

(1)工作成績不佳、品德不良的;

(2)嚴重違反工作紀律或聘用單位規章制度的;

(3)故意不完成工作任務,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單位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6.甲方未按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報酬或提供工作條件的,乙方可通知聘用單位解除聘用合同。

7.乙方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七條 其他事項

1.甲乙雙方因實施聘用合同發生人事爭議,按法律規定,先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本合同一式兩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單位合同 篇8

各單位在簽訂聘用合同時要認真閱讀聘用合同書前面的“說明”,按其要求籤訂,並注意以下事項:

1、聘用合同要求由單位法定代表人簽訂,原則上不要委託其他人員代為簽訂,以增強聘用工作的嚴謹性,防止出現問題。聘用合同一式五份。

2、工作職責可以直接填寫,也可以採用列印紙條,貼上在合同書上,再蓋上騎縫章的方式填寫。本單位聘用制實施方案中規定了各崗位工作職責的,也可以填上“按《××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實施方案》中規定的工作執行。”

3、固定期限聘用合同的起止時間由推聘領導小組根據年齡、學歷或學位、職稱、業務水平、工作表現、是否重點關鍵崗位或急需短缺的工種等因素研究確定。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或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人員,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單位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該人員退休的合同。對“在本單位工作已滿25年”的規定,可按在本單位及國有單位工作的工齡合計已滿25年掌握。

4、關於試用期的規定。事業單位新進受聘人員或續訂聘用合同時調整工作崗位的受聘人員,雙方可以按照《聘用制度意見》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試用期一般不超過3個月;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可以延長至12個月,簽訂聘用合同時,對見習期內的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試用期可以從簽訂合同之日起到其見習期結束時止。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與職工首次簽訂聘用合同,原在編職工不再約定試用期。初次安置的軍轉幹部、隨軍家屬、復退軍人和退役運動員等政策性安置人員簽訂聘用合同,不再約定試用期。

5、聘用崗位根據各人實際從事的工作填寫管理、專業技術、工勤之一,明確其聘用關係和崗位類別,不必寫明具體職務和級別。對身兼數職的人員,應在其主要從事的工作中選擇確定一個崗位並在聘用合同中明確。

6、違約金由各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約定,一般以5000—10000元為宜。

7、按政策規定屬於緩籤合同的人員請報區主管部門和區人事局稽核確認。

8、符合《實施意見》規定的提前退休條件,本人提出提前退休申請,單位同意的,請在簽訂聘用合同前報區主管部門,主管部門彙總後報區人事局審批。

9、合同鑑證採取自願原則,需要進行合同鑑證的單位請向區人事局提出申請。

單位合同 篇9

在市場經濟下建設單位要實現對整個建設工程的有效掌握就應當能夠對每一部分合同所規定的內容進行有效的落實,這就要求對合同全過程進行管理。

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合同管理的概念

1. 1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概念

建設工程合同是在整個工程的施工過程中約定施工方與工程專案方雙方的責任與義務,並且在雙方出現違反約定的行為或決定時利用施工合同維護另一方合理權益。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時間範圍是從雙方決定簽定施工合同、確定雙方地位與關係起開始,直至工程最終完工、並驗收完工交付為止,在這個過程中無論雙方任何一方出現了與合同中約定的不符合的行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與責任。此外工程施工合同還包含著合同責任雙方的承諾,而且這種承諾關係是要建立在有償責任基礎之上的,如果出現了問題需要雙方根據合同的約定承擔自身需要擔負的有償責任。

1. 2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概述

對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進行管理需要對合同內容進行完全的掌握,國家的建設主管部門、監理單位、工商部門等與建設工程管理相關的機構都會對工程施工合同持一定的管理權力。對施工合同實施的管理工作是通過法律、行政手段來實現的,因此具有一定的強制性特點,其實施的管理物件包括合同履行雙方的行為監督、合同履行行為的指導、糾紛發生時的維權、出現違法行為時對行為發出者實施強制制裁等。通過行政、法律手段對施工合同進行監督管理的最終目的是保持建設工程按照合同約定的流程有效實施,並且保持雙方的利益與合法權益不被損害。對於建設專案來說施工合同不僅僅是針對施工行為和施工過程實施行為管理和制約的,更對合同的簽定、雙方職責、義務的履行、施工流程、施工規劃、專案驗收、工程交工、糾紛和爭議處理等等內容相關,只有將這些管理內容全面的涉及才能稱之為比較完善的施工合同全過程管理。

2 建設單位對施工合同全過程管理的內容

2. 1 策劃實施階段的合同管理

專案策劃實施階段合同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合同管理體系建立的策劃和對合同內容的策劃等。每一個環節都是有機結合的,任何一個細節出現問題都會對整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造成不良的影響。

在合同管理體系策劃方面。建設單位一個專案的順利實施,需要一個有力的管理機構和專業人員,這就需要建立負責合同管理的部門、機構或專管人員,並且進行組織劃分與責任明確,通過分析合同關係裡規定的雙方利害關係,對合同監管的任務進行合理劃分。在一個建設工程專案中,需要簽定的合同很多,如設計合同、施工合同、勘察合同、監理合同、供應合同、等等,這些合同之間存在複雜的關係,這就需要這個機構或人員進行協調、監督、檢查,必要時還需要根據合同和有關規定進行索賠。

在施工合同內容的策劃方面。在合同的管理組織結構明確劃分之後,需要對每一條合同內容進行詳細的分析和策劃,無論從具體的條款文字、措詞上,還是從合同所約定的責任、義務、賠償規定上,都應當保持在合理的區間範圍內。

2. 2 簽訂階段的合同管理

合同的簽定對管理工作的要求是保證合同中不出現任何有悖公平、有違法制的條款和內容,對其中存在的不足進行全面的分析指正,最終確定合同的準確性、公平性。在合同簽訂的過程中管理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第一,要掌握合同條款與約定中對風險因素的涉及情況,是否對可能發生的風險做出了全面的預測,需要針對可能發生的風險因素以及後果分擔的比例等進行詳細、明確的條款規定; 第二,主合同內容包括與建設專案施工相關的各個環節規定,比如專案建設內容的承包形式、具體的承包責任、專案施工標準、專案進度控制、價款控制等等,這些內容都決定著專案是否能夠有效的落實和實施,需要在合同條款中進行特別明確的說明; 第三,管理合同評審,合同評審的工作內容主要針對其中的條款是否符合合同管理制度的相關標準,例如其中的有關爭議處理內容和條款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施工進度條款的制定是否符合施工要求等; 第四,合同正式簽訂,這個過程需要在合同責任雙方工作人員均在場的條件下完成,如果專案通過招標方式實現,還需要公開公佈中標結果,投標結果的公示需要完全按照規定來進行,經過一定期間的'公示期之後,由雙方簽訂施工合同並履行其它相關責任。

2. 3 施工階段的合同管理

施工階段合同管理內容是針對施工過程的日常行為開展的,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對合同條款履行情況的跟進和管理,要求施工過程中工程承包方根據施工的不同階段進行相應的職責履行,對沒有與合同約定同步進行的行為進行監督、干預,並引導至正常的施工進度與合同要求上來,對於在施工過程中出現的違背施工合同條款規定,而做出的不合理行為,或者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協商解決不成可通過法律手段尋求自身權益的維護,這一個監督與管理的過程是深入到施工過程的每一個時期內的,是一個長期的跟進管理過程; 第二,隨著專案施工行為的推進會出現一些風險和變化因素,對專案造成一定的影響,在這種狀況下應當對合同內容進行及時的補充以完善施工合同,以恰當的符合施工具體情況; 第三,在由於人為原因造成工程專案正常施工進度或效果受到影響時,需要根據合同要求責任方承擔索賠責任;第四,由於合同中未詳細說明的細節引起的雙方爭議應當根據合同對平等、協商解決問題的原則,由合同管理者出面解決爭議。

2. 4 竣工階段的合同管理

當工程完工後所涉及到的與合同管理的工作就是按照合同約定正常的履行、驗收、交工等工作,而後對專案相關的合同資料進行整理與儲存,保證在專案後期出現售後維修需求時能夠有解決問題的合同資料依據。當工程合同關係的雙方完成專案交接後,施工合同和檔案需要移交至建設工程的管理部門妥善儲存。

至此整個施工合同的完整管理過程就基本上完成了,不過在專案後期雙方的合同關係仍然是存在的,因為施工方還有一個保證施工專案質量的責任,這項責任要在後期持續一段時間內的建築投入使用後才能夠分辨出來,所以合同檔案的管理一定要完善、到位。

3 建設單位對施工合同全過程管理的優化和保障策略

目前我國的建設單位在施工合同全過程管理上基本已經做到比較完善了,但也存在一些問題,這就要加強合同全過程管理的水平、實現管理的不斷優化,利用一些特定的改革策略才能實現。首先,需要加強對整個合同管理體系的管理力度,運用科學的管理方法來落實每一項合同管理工作,將具體的合同管理工作與實際專案結合起來,加強合同的執行力,全面的發揮建設單位對施工合同全過程管理的有效職能。

其次人,對合同管理的工作人員進行業務能力的培養,針對我國的建設單位的實際情況,有的建設單位的管理人員不是專業人員,這就需要以專業案例的形式進行培訓全面提升合同管理工作的專業水平,同時通過正面與反面案例學習的方式,對合同管理工作人員進行有效的實踐性培訓,有效提高其工作水平。最後,加強合同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實施嚴密的稽核制度,避免因條款漏洞造成合同雙方之間的利益糾紛或者衝突。

4 結束語

建設單位的全過程合同管理對於專案本身來說意義重大,由於全過程的合同管理內容非常複雜,因此需要由擁有綜合性專業素質較高的管理人員才能擔當,面對目前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少量問題,只有以嚴謹的、科學的工作態度、嚴格的管理制度來對待每一環節,才能使建設單位的全過程合同管理得到不斷的優化和綜合水平的有效提高。

單位合同 篇10

劉某是一家紡織廠女工。今年3月,她因患腰椎間盤突出症在醫院住院保守治療了一個月,但因病情較重,出院時尚未完全治癒。在醫生建議下,劉某又在家繼續休養了一個月。由於劉某住院前只向所在的紡織廠申請了一個月病假,故其所在單位以其連續曠工一個月為由,向劉某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解除了與劉某的勞動關係。劉某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只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才能解除勞動關係。劉某未履行請假手續而不到崗上班系患病未愈所致,並非出於故意,該行為尚未達到嚴重違紀應予辭退的程度,遂依法撤銷了其所在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

劉某因未辦理續假手續而被單位開除,屬於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我國《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該條第2項雖然規定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該條同時也對用人單位以員工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作出了限制,即員工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必須達到“嚴重”程度。

本案中,劉某未依照廠方規定履行請假手續而不到崗上班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該行為也確實違反了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存在過錯。但其之所以不去上班是因為患病未愈所致,並非出於故意,可以原諒。劉某尚未達到嚴重違紀應予辭退的程度,其所在的單位單方解除和劉某的勞動關係,缺乏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