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變更合同3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那麼正式、規範的合同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變更合同3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推薦】變更合同3篇

變更合同 篇1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在合同訂立之後,因為各種原因使得合同內容或者合同主體發生了變更,則為合同的變更與轉讓。如果當事人基於履行、提存、抵銷等原因使得合同消滅,即為合同的終止。

一、合同的變更《合同法》所稱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

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主體的變更屬於合同的轉讓。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體現,因此經當事人協商一致,當然可以變更合同。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相應手續。《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除了雙方通過合意變更合同以外,還存在法定變更的情形,即一方當事人單方通知對方變更合同的權利。如《合同法》分則第三百零八條、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

合同的變更,僅對變更後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對已履行的部分無溯及力。

二、合同的轉讓合同的轉讓

即合同主體的變更,指當事人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合同的轉讓分為債權的轉讓和債務的轉讓,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也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即合同的概括移轉。

(一)合同債權的轉讓1.債權轉讓的概念及條件。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法律制度。其中債權人是轉讓人,第三人是受讓人。《合同法》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根據此條規定,債權轉讓不以債務人的同意為生效條件,但是要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則必須通知債務人。

2.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合同法》規定,下列情形的債權不得轉讓:(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主要指基於當事人特定身份而訂立的合同,如出版合同、贈與合同、委託合同、僱用合同等;(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債權轉讓的效力。對債權人而言,如果在全部轉讓的情形,原債權人脫離債權債務關係,受讓人取代債權人地位。在部分轉讓情形,原債權人就轉讓部分喪失債權。

對受讓人而言,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抵押權,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對債務人而言,債權人權利的轉讓,不得損害債務人的利益,不應影響債務人的權利:(1)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如提出債權無效、訴訟時效已過等事由的抗辯。(2)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並且其債權先於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二)合同債務的承擔《合同法》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義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這是因為新債務人的資信情況和償還能力須得到債權人的認可,以免債權人的利益受到不利影響。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債務承擔除了《合同法》規定的免責的債務承擔以外,還有並存的債務承擔,即第三人以擔保為目的加入債的關係,二與原債務人共同承擔同一債務。由於並存的債務承擔並不使得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係,因此原則上不以債權人的同意為必要。

(三)合同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併轉讓的法律制度。《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經他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概括移轉有意定的概括移轉和法定的概括移轉兩種情形。意定的概括移轉基於轉讓合同的方式進行。而法定的概括移轉往往是因為某一法定事實的發生而導致。最典型的就是合同當事人發生合併或分立時,就會有法定的概括移轉的發生。《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併的,由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三、合同的終止

(一)合同終止的原因合同的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而使合同終止法律效力。

《合同法》規定的終止原因有:(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3)債務相互抵銷;(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5)債權人免除債務;(6)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即混同;(7)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有時當事人還負有後合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二)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後,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之前,雙方當事人通過協議或者一方行使解除權的方式,使得合同關係終止的法律制度。合同的解除,分為合意解除與法定解除兩種情況。

1.合意解除。合意解除,是指根據當事人事先約定的情況或經當事人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其中協商解除是以一個新的合同解除舊的合同。而約定解除則是一種單方解除。即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了合同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一旦該條件成就,解除權人就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而終止合同。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了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合同訂立後,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而解除合同。《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或依照《合同法》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當事人解除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應依照其規定辦理。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三)抵銷抵銷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時,一方通知對方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或者雙方協商以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使得雙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度內消滅的行為。抵銷分為法定抵銷與約定抵銷。抵銷具有簡化交易程式,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安全性的作用。

1.法定抵銷。(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

法定抵銷中的抵銷權性質上屬於形成權,因此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2.約定抵銷。《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四)提存1.提存的概念。提存是指非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導致債務人無法履行債務或者難以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債務人將標的物交由提存機關儲存,以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合同法》規定的提存是以清償為目的,所以是債消滅的原因。但是《擔保法》規定的提存並非以清償為目的,而是以擔保為目的的提存。

2.提存的原因。《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提存的法律後果。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孽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標的物提存後,合同雖然終止,但債務人還負有後合同義務。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則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此處規定的"5年"時效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五)免除與混同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即債權債務混同時,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變更合同 篇2

用人單位(甲方):

地 址 :

員工姓名(乙方):

員工身份證號碼 :

經雙方平等友好協商,同意變更甲、乙雙方於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部分內容,本協議書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具法律效力。具體變更內容如下:

1、第 條項變更為:

2、第 條項變更為:

本變更協議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法人代表(委託代理人)簽名: 身份證號: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3

***********公司:

我 (舊)公司於 年 月 日與貴公司簽訂的週轉材料租賃合同,合同編號為: 因我公司自身原因,現將全部權利義務於 年 月 日轉至 公司。原合同項下 (舊)公司的權利義務由******(新)公司承繼,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1、原*****舊)公司與貴專案部簽訂的週轉材料租賃合同(合同編號: )繼續有效,其權利義務,債權債務自 年 月 日由(新)公司承繼,並繼續履行至合同終止。

2、截止 年 月 日雙方已確認累計產生租賃費 元,共支付租賃費 元,其餘未付款項 元及後期產生的.所有租賃費用由******(新)公司代為承繼。並請貴公司將租賃費用直接付至******(新)公司賬戶內,開戶名稱: 賬號: 開戶銀行

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由****(舊)公司承擔,與貴公司無關。

3、******(新)公司全部接受原合同內容中乙方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附件: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並加蓋各自公章、雙方法人身份複合件加蓋公章本人簽字。(舊)公司名稱(章)法人簽字:日期:附件: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並加蓋各自公章、雙方法人身份複合件加蓋公章本人簽字。

(舊)公司名稱(章)

法人簽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