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解除程序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在一定條件下通過當事人的單方行為或者雙方合意終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滅合同關係的行為。合同的解除是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來進行的,本文就為大家介紹了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的解除程序,僅供參考。

合同的解除程序

1.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是在法律無特別規定或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解除合同的程序。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按一般程序解除合同時,解除權人首先應當通知對方,即以明確的方式向對方當事人進行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另外,解除權人應當在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內。《合同法》第95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可見,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是一種除斥期間,它表明,在行使期限內的,解除權有效,超過行使期限的,解除權歸於消滅。

2.特別程序。

特別程序是指除法律法規對解除合同有特別規定的程序。《合同法》第96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對於一般合同來説,當事人之間完全可以按平等、自願的原則訂立、變更和解除合同,而不必經特別的批准或登記。

對於特別程序來説,除了按一般程序的要求外,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特別規定。至於哪些合同的解除需要經特別程序,則要看具體的法律、法規、條例中的規定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