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第一份工作是校園招聘進去的,到今年8月份剛好3年,而後離職了。現在經原先的'同事介紹,我所服務的第一家公司的一個供應商,其實是一家工廠想請我過去上班。目前我的離職手續已經辦理完畢,不知是否可以接受OFFER呢?另外,該公司提出實際收入等於工資打卡收入+現金收入,這一點不知在勞動合同中應該如何體現呢?侯緊急回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