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一下,我是餐廳的一名計時員工,因為個人一些問題經協商與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但是我工作了一年半的時間內,公司從未安排我休過年假,提過但無人理睬,所以公司應該賠償我多少的'工資?是按300%的日工資算嗎? 我在工作期間 患病住院治療 請了20多天的病假,但這段期間沒有工資,請問這個工資應該是有的吧?公司又應該怎麼支付給我呢? 我向公司要的賠償都是合理的吧?哪位能幫我解答一下,先謝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