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於是於是乎2001年9月就職於美國一公司在國內的辦事處, 到現在已滿6年, 從進公司到現在至今未籤勞動合同, 現因工作地點太遠,想到另一家公司工作, 將提出辭職,請問這種情況下,我能爭取到補償金嗎?還有,我現在提出辭職,和08年提出辭職,新老勞動法對我有影響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