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月工資:A免税額:B工資個人所得税:C年終獎金:D年終獎金個人所得税:E請問獎金個人所得税這樣計算是否正確?E=(D+A-B)/12*20%-375-C這樣工資扣了一次税,年終獎金加工資又再扣一資税,是否是重複扣税?請知情朋友幫忙解析.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