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一次性年終獎的個税計算辦法的疑問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2005年發佈的《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方法問題的通知》的.精神的規定“以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這意味着60000元和63437元的年終獎,60000-(60000*15%-125)=51125,而63437-(63437*20%-375)=51125,不同的年終獎標準計算出來的實得數是一樣的。這意味着,如果年終獎標準如果在60000元和63437元之間時,這個税前的應得年終獎標準是高於60000元的,但税後的實得年終獎反而比60000元實得數更低。
這樣的規定是不是太不科學了?請問高手,年終獎的計算辦法是不是這樣理解?或者計算税額時,減數應該是速扣數*12呢?
應該向税務總局反映一下啊!

關於一次性年終獎的個税計算辦法的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