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居民死因監測工作計劃

2017居民死因監測工作計劃

為使統計資料能更實際地反映我市居民的健康狀況和死亡原因,保證死亡登記工作的法制化、規範化,根據《殯葬管理條例》和山東省衞生廳、公安廳、民政廳《關於使用<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居民死亡推斷書>及加強死因統計工作的通知》(魯衞疾控發〔2016〕1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規範使用《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和開展死因統計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2017居民死因監測工作計劃

一、職責分工

(一) 衞生部門職責

1、各級衞生行政機關

(1) 各級衞生行政部門負責向醫療衞生機構統一印製《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2)領導和督促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各級醫療機構開展死因登記報告和統計工作,負責各相關部門及市、縣(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與醫療衞生機構間的協調工作。

2、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1) 在衞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負責轄區死因登記報告工作的技術指導,定期對死亡報告進行質控和考核。

(2)指定專人負責收集各醫療機構和公安部門的居民死亡報告,做好《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附件3)的審核、整理、分析和上報工作。

(3)制定死因監測工作人員技術培訓計劃,對《疾病和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國際疾病分類標準(ICD-10)的推行使用進行培訓、指導。

(4)開展死因核實,組織漏報調查;定期與公安、民政、計生等部門及各級醫療單位核對死亡信息,及時做好補報工作。

(5)負責管理髮放《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按照國家檔案管理規定,管理和保存好各種死因原始資料和統計資料。

(6)動態監管本轄區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報告信息,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監測結果,同時向下一級機構反饋相關信息。

3、各級醫療保健機構

(1)指定專人負責死亡病例的登記報告工作,對本院醫生填報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進行收集、審核、蓋章、登記, 7天內完成網絡直報,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月《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第二聯寄(送)縣(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2)有計劃的對院內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建立全院的死亡登記報告管理制度,定期開展自查,發現漏報的,要及時補報。

(3)向死者家屬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第三、四、五聯,管理和保存好《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存根和登記簿。

(4)各鄉鎮衞生院(社區衞生服務中心)還負責轄區內醫院外正常死亡個案的收集、核實和死因調查工作,憑《居民村居死亡證明》為醫院外正常死亡者家屬辦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在15天內完成審核並進行網絡直報。每月將掌握的本轄區內死亡人員名單與鄉鎮(街道)民政辦、派出所、村(居)委員會進行核對,組織、指導責任醫生定期瞭解轄區內居民死亡情況,發現未登記報告的死亡個案,要及時組織開展死因調查,補填《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並向縣(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報告。

(二)公安部門職責

1、各縣(區)公安(分)局

(1)負責判定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者以及無主、無名死亡者的死亡性質,並出具《死因鑑定通知書》《死因鑑定通知書》,死者户籍所在地(流動人口到暫住地)縣(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鄉鎮衞生院(社區衞生服務中心)根據公安部門的《死因鑑定通知書》填寫《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2)定期向疾控機構提供居民死亡資料,並於次年2月15日前向縣(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提供上一年度當地人口的統計數據(見附件5)。

2、各公安派出所

嚴格依據《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第三聯,為死者辦理註銷户口手續和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第四、五聯。管理和保存好第三聯和登記簿,配合衞生部門的統計人員定期核查。

(三)各殯葬管理部門民政部門職責

1、各殯葬管理部門

(1)憑《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第四聯為死者辦理殯葬火化手續,對未按程序辦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應要求死者家屬先補辦《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方可辦理殯葬火化手續。定期向縣(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提供居民死亡資料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提供居民火化資料。

(2)、保存好《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第四聯,配合衞生部門的統計人員定期核查。

2、各鄉鎮(街道)民政辦職責

(1)做好轄區範圍內各相關部門及村(居)委員會的協調工作,切實為鄉鎮衞生院開展死因調查及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

(2) 向羣眾宣傳死因統計工作的意義和殯葬火化辦理程序。

(四)村(居)委員會職責

1、負責對本村(居)在醫院外(家中、途中等)正常死亡的居民進行初步調查,為死者家屬出具《居民村居死亡證明》(附件4),告知死者家屬憑此證明到當地鄉鎮衞生院(社區衞生服務中心)申請辦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2、及時向當地衞生院(社區衞生服務中心)通報本村(居)委居民死亡信息,保存好《居民村居死亡證明》存根,配合衞生部門的統計人員定期核查。

3、向羣眾宣傳死因統計工作的意義和殯葬火化辦理程序。

二、居民死亡原因登記與報告

(一)死亡登記對象

發生在本市範圍內的所有死亡個案,包括在轄區內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國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二)居民死亡登記和報告程序

不同情形死亡個案的登記報告程序如下:

1、在醫院內死亡或到醫院已經死亡的居民以及醫療單位發現在醫院出生時有生命現象(即有心跳、哭聲、呼吸、隨意肌運動或臍帶搏動中的任何一項)死亡和至28天內死亡的新生兒,由所在醫院開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第一聯填報單位留底保存,第二聯由填報單位每月10日前寄送縣(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第三、四、五聯交給死者家屬辦理註銷户口手續、殯葬火化手續和死者家屬留存。

發現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按照衞生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監測實施方案(試行)>》中所規定的報告程序和要求進行報告。

2、在醫院外(家中、途中等)正常死亡的居民(包括流動人口),死者家屬需攜帶死者身份證(户口簿)和生前病歷(未就醫者除外),到死者户籍所在地(流動人口到暫住地)的村(居)委員會申請辦理《居民村居死亡證明》。辦理《居民村居死亡證明》後,死者家屬攜帶該證明和死者身份證(户口簿)、户口簿、生前病歷(未就醫者除外)到户籍所在地(流動人口到暫住地)的鄉鎮衞生院(社區衞生服務中心)開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第一聯填報單位留底保存,第二聯由填報單位每月10日前報縣(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第三、四、五聯交給死者家屬辦理註銷户口手續、殯葬火化手續和死者家屬留存。

3、因自然災害、交通事故或者犯罪行為等造成的非正常死亡或衞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於正常死亡,以及無主、無名死亡者,由公安部門判定死亡性質後出具《死亡鑑定通知書》《死因鑑定通知書》,所在地鄉鎮衞生院(社區衞生服務中心)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根據公安部門的《死亡鑑定通知書》《死因鑑定通知書》填寫《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居民死亡證明(推斷)書》)。死者家屬憑蓋章後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辦理註銷户口、殯葬火化手續。

未知名屍體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調查未知名屍體身份工作規定》進行屍源辨認、銷户及火化等工作。

4、在外地死亡併火化的死亡個案,死者所在的村(居)委員會,要及時電話報告當地鄉鎮衞生院(社區衞生服務中心),並通知死者家屬前來辦理《居民村居死亡證明》,告知死者家屬憑此證明和生前病歷到當地鄉鎮衞生院(社區衞生服務中心)辦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憑《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第三聯辦理註銷户口手續。必要時,村(居)委員會和鄉鎮衞生院要進行入户調查。

5、孕產婦和5歲以下兒童死亡的還應填寫《孕產婦死亡登記副卡》(附表7)和《5歲以下兒童死亡登記副卡》(附表8)。

(三)在死亡個案漏報調查以及各部門間死亡信息核對時發現的漏報個案,由上述規定的責任部門按照規定程序進行補登、補報。

(四)死者家屬需對《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進行確認,並在《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的第二聯背面簽字;如委託其他人代為辦理,代辦人需出示自己的身份證、死者的身份證(户口簿)、生前病歷(未就醫者除外)。

(五)醫療衞生機構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公安部門出具的《死因鑑定通知書》和村(居)委員會出具的《居民村居死亡證明》必須蓋有公章,否則無效。

(六)流動人口可以先憑醫療機構開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辦理殯葬火化手續,然後再回原籍辦理户口註銷手續。

(七)在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發生的死亡(包括來院已死、院前急救過程中死亡),醫療機構應出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在家(或單位、旅館等公共場所)正常死亡者,由所在地社區衞生服務中心或鄉鎮衞生院(村衞生室)醫生根據死者家屬提供的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證明、死者生前病史和調查結果,填寫《居民死亡推斷書》。

三、工作要求和質量控制

(一)市衞生、公安、民政三部門成立居民死亡報告和死因統計工作領導小組(見附件1),加強對居民的宣傳工作,共同開展全市死亡報告和死因統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宣傳培訓和協調實施等工作,定期召開會議會商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各有關單位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確定專人負責,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節假日、非工作時間的值班制度,確保居民死因統計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各醫療衞生機構必須指定專人負責死因登記報告工作,工作人員填寫《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時對項目不全和不清楚的要認真詢問有關情況,必要時要做死因推斷。《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各個項目需填寫完整、準確,並對所辦理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及時進行登記和錄入電腦網絡直報。

(三)衞生、公安、民政和村(居)委員會等部門要建立居民死亡信息核對制度,每月對本單位、本轄區所掌握的死亡人員名單進行核對,發現重報要及時剔除,發現漏報要及時補登和補報,居民死亡個案漏報率≤5%。

(四)各級醫療機構上報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數量與本醫院開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數量符合率應為100%;死亡病例報告率達100%;卡片填寫完整準確率≥95%,填寫錯誤率以及死因診斷不明的比率≤5%;根本死亡原因判定和ICD編碼正確率≥95%;鄉鎮衞生院對在醫院外死亡個案的調查率達100%。

四、居民死因資料統計分析與利用

縣(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彙總轄區居民死因資料,計算轄區死亡指標,準確、及時填報有關報表,撰寫年度死亡分析報告,報送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縣(區)衞生局,為統計分析我市居民健康和生命的死亡水平、主要死亡原因及其基本變化規律,提供有效、準確地科學依據。

本意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各醫療衞生單位、公安部門、村(居)委員會等現使用的《死亡證明書》一律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