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繳的意思是什麼-代扣代繳的案例分析

代扣代繳是依照税法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從納税人持有的收入中扣取應納税款並向税務機關解繳的一種納税方式。代扣代繳的意思是什麼的呢,我們一起來看看下文。

代扣代繳的意思是什麼-代扣代繳的案例分析

和代收代繳的區別:代扣代繳義務人直接持有納税人的收入從中直接扣除納税人的應納税款。代收代繳義務人在與納税人的經濟往來中收取納税人的應納税款並代為繳納。

在税收法律關係中,扣繳義務人是一種特殊的納税主體,在徵税主體與納税主體之間。一方面,代扣、代收税款時,它代表國家行使徵税權;另一方面,在税款上繳國庫時,又在履行納税主體的義務。

基本簡介

代扣代繳是指持有納税人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法定義務在支付納税人收入的同時,從所持有納税人收入中扣

繳其應納税款,並代為彙總向税務機關繳納税款的方式。即由支付人在向納税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依法直接扣收税款並代為繳納,其目的在於對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税源實行源泉控制。如目前我國對納税人課徵的個人所得税、預提所得税就是採取代扣代繳的源泉扣繳形式。

根據我國1994年開始實行的個人所得税法和1995年實行的個人所得税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偶然所得時,應按所得額的20%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税款,付給2%的代扣代繳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於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好的辦税人員。

和代收代繳的區別:代扣代繳義務人直接持有納税人的收入從中直接扣除納税人的應納税款。代收代繳義務人在與納税人的經濟往來中收取納税人的應納税款並代為繳納。

税法關係

在税收法律關係中,扣繳義務人是一種特殊的納税主體,在徵税主體與納税主體之間。一方面,代扣、代收税款時,它代表國家行使徵税權;另一方面,在税款上繳國庫時,又在履行納税主體的義務。

現在法定扣繳的只有個人所得税,以所得人為納税義務人,以支付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一般理解是指單位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其他的都是根據税務部門的.實際需要,對零星、難於控管的税源進行委託代扣代繳,如農村個體税收、集貿市場、私房出租等。委託代扣代繳一般事先經過税務部門確認,並簽訂代徵協議後才能實施代徵。

公司付給的私人勞務費不在代扣範圍中,因為還涉及到徵收營業税問題,所以應由個人憑個人身份證、公司支付證明(加蓋公章)到税務局申請開具勞務發票並繳納税款(8%左右),公司憑對方的發票支付並在税前列支。沒有發票不能税前列支。

提供勞務屬於應税勞務,按規定要徵收營業税。個人申請開票,要按勞務收入繳營業税5%,按繳納的營業税税額繳納城建税、教育費附加(各地規定不一,但兩項合計一般在0.5%左右),再加個人所得税帶徵2%左右(各地規定是不一)。

法理分析

一、依據《營業税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該單位是零星建築工程項目的發包人,而不是分包或者轉包人,不負有扣繳建築安裝業營業税的義務。因此,該單位不是營業税的扣繳義務人。

二、依據《個人所得税代扣代繳暫行辦法》(國税發[1995]065號)第四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 (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對企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三)勞務報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税的其他所得。”承包零星建築工程項目的所得是生產經營所得,不屬上述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税的範圍,該單位不負有對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繳義務。因此,該單位不是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繳義務人。

可見,該單位既不是建築安裝業營業税的扣繳義務人,也不是生產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繳義務人,依法律規定是不能追究其法律責任的。税務機關只能依據《税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税務機關根據有利於税收控管和方便納税的原則,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徵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税收,併發給委託代徵證書。”委託該單位代徵零星分散税收,其代徵多少或不代徵,在現行的税法上是不負法律責任的。

代扣代繳税款作為一種税款的徵收方式,扣繳義務人是一特殊的納税主體,一方面在代扣代收税款時,其代表國家行使徵税權;另一方面在税款上繳國庫時,其又在履行納税主體的義務。代徵税款也是一種税款徵收方式,是税務機關委託代徵人以税務機關的名義徵收税款,但委託代徵人不是納税主體,其與扣繳義務人不能混為一談。

案例分析

代扣代繳與代徵税款不同的案例分析

某地税務機關對當地一事業單位2002年度所涉地方税收繳納情況進行了檢查。經查發現該單位有零星工程建設項目,税務機關為了有利於税收控管和方便納税,對其發放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税款證書》,要求其“代扣代繳”零星工程建設項目的税款。

該單位進行的零星工程建設項目與施工單位(個人)實行的是“包工不包料”施工結算方式,工程耗用的原材料用增值税發票或商業零售發票入賬。經查實:該單位在2002年度進行零星建築工程建設項目耗用的原材料為3107531.10元。但由於該單位“代扣代繳”零星建築工程項目營業税的計税價格是工程價款包工部分,工程所耗用原材料部分的税款沒有“代扣代繳”,造成少繳税款合計100684.01元。

對此情況,税務機關對該單位少“代扣代繳”的税款100684.01元,欲追究其法律責任。這一處理方法,在税務機關內部引起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零星建築工程屬建築業税目中的其他工程作業。依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營業税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税字[1995]045號)第一項規定:“納税人從事建築安裝工程作業中的‘其他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因此,其工程耗用的原材料3107531.10元,應計入營業額中計徵營業税,對該單位少“代扣代繳”的税款 100684.01元,應追究其法律責任;另一種意見則認為,該單位不是代扣代繳義務人,依法不能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