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到某企業進行涉税服務發現該企業在銷售人員的產品銷售承包收入核算中存在着較大的`問題。例如:該企業實行銷售收入與工資收入掛鈎對業務人員的工資報酬進行分配,一名業務人員當月完成產品銷售1 500 000元,按銷售收入2%計提個人的工資收入,該名員工當月取得工資收入30 000元。該企業在進行會計處理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一、(1)借: 營業費用 30 000
貸: 應付職工薪酬 30 000
計算個人所得税:(30 000-1 600)×25%-1 375=5 725
(2)借: 應付職工薪酬 30 000
貸: 庫存現金 24 275
應交税費-個人所得税 5 725
在我們對該企業記賬憑證進行復核時發現,該業務員在銷售產品的過程中支付差旅費5600元、業務招待費3 400元。針對上述業務企業如果對該項業務分開核算就能達到節税的目的。企業應當作如下賬務處理;
二、會計分錄:
(1)借: 營業費用 5 600
管理費用 3 400
貸: 庫存現金 9 000
計提與發放個人工資時;
會計分錄;
(2)借: 營業費用 21 000
貸: 應付職工薪酬 21 000
計算個人所得税(21 000-1600)×25%-1 375=3505
會計分錄
(3)借: 應付職工薪酬 21 000
貸: 庫存現金 17 495
應交税費-個人所得税 3 505
以上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該個人所得税的納税人收入差額2 220元(5725-3505),按第二種方法核算並不違反個人所得税法。納税人在進行涉税會計處理時,要認真分析税法與會計法的差異,真正作到納税成本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