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合同模板錦集8篇

在當今社會,人們對合同愈發重視,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知道嗎,寫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投資合同8篇,歡迎閲讀與收藏。

投資合同模板錦集8篇

投資合同 篇1

投資人:(以下簡稱甲方)

投資管理人:(以下簡稱乙方)

本合同由(投資人)與河南新領域投資有限公司(投資管理人)於20xx年月日簽署於中國鄭州市管城回族區.第一條前言和釋義

1.1前言

1)為規範投資管理人與投資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明確投資管理人與投資人各自的權利、義務,更好地保護本合同簽署各方的利益.

2)為便於投資管理人統一集中管理各投資人的出資,獨立運用自身的專業知識和判斷力進行投資行為,增進各投資人的整體利益;本合同簽署各方達成一致條款如下文所述.

1.2釋義

1)基金:本合同所指基金為新領域房產投資基金.

2)投資人: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的合稱.

3)投資管理人:河南新領域投資有限公司

4)投資行為:以合夥或股權參與形式進行房地產項目建設投資

5)結算年度:自申購之日起滿一年之日止

第二條基金的基本情況

2.1基金性質

本基金為私募投資基金,是指投資人以契約的方式將自有資金交由投資管理人,由投資管理人將所有資金集合管理、對外投資的資產管理基金.

2.2基金類別本基金為封閉式基金.

2.3投資領域房地產開發項目投資(漯河市井岡山北路商業街開發項目).

2.4存續期限本基金存續期間為18個月,認購期間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三條基金的管理

3.1投資人的出資

1)投資人均需以現金人民幣的形式出資.出資包括:

a.投資人初次投資或再投資時的出資;

b.在每一結算年度結束後以分得的利潤的再投資.

2)人民幣20萬元構成一份出資.每個投資人最低出資1份.

3.2基金的開户

所有投資人的出資均放入投資管理人的指定專項資金賬户,該賬户的具體信息為:

賬户名:

賬號:

開户行:

本資金賬户僅供本基金項下募集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存放之用,任何其他資金均不得存放或暫時存放於本資金賬户.

3.3管理權限

投資管理人對賬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權.投資管理人自主地進行投資行為,不受投資人的干擾與影響.投資人不得要求投資管理人按自己的意願進行投資行為.對於投資管理人的投資行為,投資人僅有知情權與監督權.投資人監督權的行使不得妨礙投資管理人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投資行為.

第四條合同的當事人及權利義務

4.1投資管理人(河南新領域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康復興身份證號:410102X聯繫電話:住所:鄭州市中原區五廠四街15號樓附10號

4.2投資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投資管理人對賬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權.投資管理人自主地進行投資行為,不受投資人的干擾與影響.投資人不得要求投資管理人按自己意願進行投資行為.

2)為擴大基金規模,增加投資回報收益,投資管理人有權批准吸收新的投資人加入基金.其他投資人不得阻撓.

3)投資管理人有權單方面解除與任一投資人的協議.

4)投資管理人有權依據本協議決定每個結算年度的分配方案.

5)為基金的利益,投資管理人有權依法為基金融資.

6)投資管理人有權為基金的正常運轉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

7)投資管理人能夠作為投資人,將自有資金投入基金.

8)投資管理人需以自己所具有的專業知識與能力,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3投資人:姓名:身份證號:聯繫電話:住所:

4.4投資人的權利與義務

1)投資人有權分享基金的財產收益,並在基金清算後分配剩餘財產.

2)投資人有權在本合同第九條的情況下退出基金.

3)投資人有權向投資管理人索取每一期的基金具體報告.

4)投資人並不享有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

5)投資人應保證,其對於向基金投入的資金,有完全的權利進行處分,且該等資金投入本協議約定的其他投資領域並不會導致任何違法事由.

第五條對外投資

5.1投資範圍

房地產投資基金投資範圍包括本投資公司合作企業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司關聯企業房地產開發項目及其他房地產投資.

5.2投資目標

投資目標為房地產項目及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高級公寓、寫字樓及商業用房等房地產資產.

第六條基金的融資

投資管理人可根據投資需要進行融資.具體的融資方法由投資管理人確定.包括吸收新投資人、借款.

第七條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7.1基金的收益

基金的收益以結算年度為單位時間計算,每個結算年度為自申購之日起至滿一年之日止.

7.2收益的分配

每個結算年度結束後的十日內,投資管理人應當將決定本結算年度的分配方案.投資人可選擇如下支付方式:

第八條基金信息的批露

投資管理人應定期披露賬户信息,向投資人彙報投資情況.每3個月應編制一次賬户的具體報告.

第九條退出機制

投資人出資後,在基金封閉期限界滿前,不得要求退回出資.本合同第十條規定的情況除外.

第十條基金合同的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10.1基金合同的終止

有下列情況的,本基金合同終止:

1)投資管理人決定終止;

2)全體投資人一致要求終止;

3)因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或其他國家機關的法律行為,導致本基金難以正常運營.

10.2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的清算人由投資管理人及專業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擔任.

2)清算人在基金合同終止後,開始進行清算活動.將基金財產進行變現以後,出具清算報告,對基金財產進行分配,優先級投資人具有優先受償權.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1.1投資管理人與投資人違反本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1.2投資管理人在進行投資行為時,應當盡到最大限度的注意義務,以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因投資行為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投資管理人需要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11.3因地震、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造成基金財產損失的,投資管理人免責.

第十二條爭議解決方法

因本基金合同而產生的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其他事項第十四條本合同一式叁份,投資人與投資管理人各一份,專業律師備案一份,具備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簽約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資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縣人民政府

乙方:_________ 法人代表身份證號:( _____________ )

為促進區域經濟的發展,加快_______縣旅遊資源的開發與利用,甲、乙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投資開發期限、項目內容及投資規模

乙方在_____縣楊樹鄉界牌村(大堰寺山場)分兩期開發別墅羣、會廳、特色小吃樓、果園、養殖場等旅遊項目(涉及湖區開發以65米水位計算),面積為45畝,總投資為1000萬元(具體界址以乙方與權屬單位簽訂的合同或國土部門發放的土地證為準)。整個工程建設分兩期開發:

第一期開發時間為20xx年4月至20xx年3月;開發內容為:基礎設施建設、果園、養殖場、會所、特色小吃樓,開發林地面積為15畝,投資500萬元;

第二期開發時間為20xx年4月至20xx年3月;開發內容為:別墅20幢,開發林地面積為15畝,投資500萬元;

第二條 投資方式及合同期限

1、乙方採用獨資方式投資,開發區域內的土地、水面、林木風景資源採用租賃或出讓方式。

2、乙方投資_______旅遊資源開發土地出讓的期限為40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計算。租賃(出讓)期滿後,乙方如需繼續延長使用時間,雙方可再行協商,在同等條件下,乙方可優先取得開發地的使用權。但應與甲方重新簽訂土地使用合同,支付使用費。

第三條 土地、林木、水面出讓(租賃)標準

(一)土地出讓標準

旅遊項目開發範圍內購買土地應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由乙方與相關職能部門簽訂出讓合同,到國土部門依法辦理徵地報批手續。徵地補償費、報批規費、土地出讓金概由乙方繳付,土地出讓金標準按評估價執行。

(二)林木植被處理

1、乙方在林地上進行基本建設時,須報經甲方書面同意,並須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如需間伐林木的,還應履行相關的批准手續。

2、乙方在土地上種植其它林竹和觀賞植物,免收植被補償費。

第四條 雙方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

1、甲方在合同簽訂生效後應按合同要求及時將乙方所需土地交付給乙方經營使用。

2、甲方保證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負責乙方享受有關招商引資和旅遊開發的一切優惠政策,並幫助協調乙方與當地各有關部門的關係。

3、甲方負責協調有關部門為乙方適當優惠安裝程控電話、有線電視等,費用由乙方負責。

4、甲方應及時向乙方提供開發區內的有關資料,在乙方不能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進行開發時,有權單方終止本合同的未履行部分(不可抗力因素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直至廢除合同,收回土地、林地、水面的使用權。

(二)乙方

1、乙方全權負責項目開發及生產經營管理。乙方一切經營管理活動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及《_____縣旅遊開發管理若干規定》,並受其制約和保護。依法自主地開展業務,進行經營管理活動,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干涉。

2、為加快項目開發進度,確保項目開發的科學性、合理性,乙方開發的項目必須符合____縣旅遊總體規劃,建設項目須得到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正式批覆後方可實施。本合同簽訂後,乙方應在二個月內拿出項目可行性報告、開發總體規劃和平面效果設計圖,按規定程序上報市計委批准立項後方可動工興建,一期工程必須在2年內全部完成投資,並建成對外開放。

3、本合同簽訂後,乙方在一年內未動工建設,甲方將收取乙方10元/m2的閒置費,2年內未動工或開工建設未達到合同投資總額1/4以上或未達開發面積的1/3,甲方將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4、乙方必須在合同簽訂後15日內一次性向_____縣旅遊局交納履約保證金10萬元(履約金為投資總額的1%),未按時交納履約保證金,合同自動失效。履約保證金在乙方按規定程序完成規劃設計和基礎設施動工後返還50%,在一期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後再返還50%。

5、乙方註冊登記費繳納期限和標準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武發(20xx)3號文件有關招商引資的旅遊開發優惠政策辦理。乙方按國家税法規定在甲方指定地點依法納税,税收優惠按國家税法和武發(20xx)3號文件的有關税款優惠政策辦理。

6、乙方與土地、山林、水面權屬單位簽訂好出讓(租賃)協議後,應及時交付徵地補償費、土地出讓金和報批規費或租賃費。出讓(租賃)的土地費用必須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部付清。

7、乙方必須有效保護開發區域內的林木風景資源和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質污染,未經批准不得破壞開發區域原有植被,對所排放的廢水要進行處理,達到國家標準後方可排放。乙方在開發期間按國家環保標準對生活、建築垃圾進行處理或配合縣有關部門對廢水、廢氣、生活、建築等垃圾進行處理。對開發範圍內的文物、各類古樹、各類珍稀動植物應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並給予保護。

8、乙方所需員工,應優先聘用所在地居民,也可由乙方根據國家有關勞動用工規定進行招收。須按國家規定辦理員工的各項保險

第五條 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應嚴格履行本合同條款,如有違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處理。

第六條 其它事項

1、本合同修改與補充,應徵得甲、乙雙方同意,經協商一致,形成書面材料,雙方簽字後方可生效,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有關土地報批、水面使用、證照辦理等相關手續由楊樹鄉政府和旅遊局負責辦理,費用由乙方負責。

3、甲、乙雙方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本合同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

4、本合同一式八份,正本二份,副本六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一份。 縣旅遊局、招商局、國土資源局、林業局、水產局、楊樹鄉政府等各執副本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或代表簽字:__________ 法定代表或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投資合同 篇3

申請借款單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由______________單位擔保,並經_____________批准,向______________信託投資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申請借款,雙方議定以下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申請借款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借款用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證專款專用。

第二條 乙方根據甲方報送的工程用款計劃和用款借據及時審查發放貸款,以保證甲方工程需要。甲方違反政策、擅自改變計劃,挪用貸款或物資,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被挪用的貸款要加收百分之五十的利息或如數扣回。

第三條 借款期限定為_______年_______月(指從第一筆貸款之日起到最後還清全部本息)借款利率,月息為_______‰;年息為_______%(如國家利率調整:1.利率不變;2.相應調整),按_______計收利息。貸款逾期不還,按國家規定的相應貸款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利息。

第四條 甲方保證按期歸還貸款。甲方如不能按期還清貸款,擔保單位必須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乙方有權從甲方或擔保單位存款賬户中扣回。

第五條 甲方同意按時向乙方報送工程進度、貸款使用情況的統計報表和資料,為乙方工作提供方便。

第六條 簽定本合同後,貸款方如未能按期向借款方提供或借款方未能按規定的時間提用借款,都應視違約,並視違約天數、額度,每天按_______付違約金。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乙雙方和擔保單位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財務部門:(蓋章)_________________

財務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擔保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財務部門:(蓋章)_________________

財務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單位:(蓋章)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業務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財務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資合同 篇4

基金髮起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中國建設銀行

一、前言

為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明確基金合同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規範基金運作,依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充分保護基金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基礎上,訂立《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本基金合同”)。自XX年6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之規定,若本基金合同內容存在與該法衝突之處的,應以該法規定為準,本基金合同相應內容自動根據該法規定作相應變更和調整。屆時如果該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對前述變更和調整進行公告的,還應進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是規定本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基本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包括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簽訂並生效之日起成為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基金投資者自取得依據本基金合同發行的基金份額時起,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由基金髮起人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設立,並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

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設立的批准,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保證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由於證券投資具有一定的風險,因此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釋義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本《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3、招募説明書:指《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説明書》;

4、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5、銀行監管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及/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6、《證券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7、《合同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8、《基金法》: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9、《暫行辦法》:指1997年11月14日經國務院批准發佈並施行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10、《試點辦法》:指XX年10月8日由中國證監會發布並施行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

11、元:指人民幣元;

12、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本《基金合同》約束,根據本《基金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

13、基金髮起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管理人:指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託管人:指中國建設銀行;

16、註冊登記業務:指本基金登記、存管、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户管理、基金份額註冊登記、清算及基金交易確認、代理髮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17、註冊登記機構:指辦理本基金註冊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註冊登記機構為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本基金註冊登記業務的機構;

18、《公開説明書》:指《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公開説明書》,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後,每六個月公告一次的有關本基金的簡介、投資組合公告、經營業績、重要變更事項和其他按法律法規規定應披露事項的説明;《公開説明書》是對《招募説明書》的定期更新;

19、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20、個人投資者: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可以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投資者;

21、機構投資者:指在中國境內合法註冊登記或經有權政府部門批准設立和有效存續並依法可以投資本基金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它組織;

22、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合法設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規定參加的會議;

24、設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説明書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時間段,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自《招募説明書》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基金淨認購額超過人民幣2億元,且認購户數達到100人的條件下,基金髮起人依據《基金法》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備案手續後,_____-道瓊斯88精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26、基金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終止事由出現後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終止基金的日期;

27、存續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28、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9、認購:指在本基金設立募集期內,投資者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30、申購: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間,投資者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31、贖回: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購回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32、轉換:指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間,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者要求基金管理人接受申請將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行為;

33、轉託管:指投資者將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額從一個交易賬號指定到另一交易賬號進行交易的行為;

34、投資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進行投資時,向基金託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實物券調撥等指令;

35、銷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託代為辦理本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36、銷售機構:指基金管理人及銷售代理人;

37、基金銷售網點: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代銷網點;

38、指定媒體: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紙、互聯網網站

39、基金賬户:指註冊登記機構為基金投資者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由該註冊登記機構辦理註冊登記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户;

40、開放日:指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41、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者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日期;

4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43、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購買的各類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申購款以及其他投資等的價值總和;

44、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45、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46、標的指數:指本基金投資組合跟蹤的對象指數,本基金以道瓊斯中國88指數為標的指數,但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程序變更標的指數。

47、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以及其他對本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48、不可抗力:指本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髮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簽署之日後發生的,使本合同當事人無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於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政府徵用、沒收、法律變化、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證券交易場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合同當事人

(一) 基金髮起人

名稱: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總經理: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______]_____號

經營範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______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 基金管理人

名稱: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總經理:______

成立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______]______號

經營範圍:發起設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業務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______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三) 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郵政編碼:100032

法定代表人:

成立日期:1954年10月1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國有獨資

註冊資本:851億元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髮行、代理兑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外匯匯款;外幣兑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兑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髮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及付款;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委託代理業務及其他業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四) 基金份額持有人

基金投資者自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説明書或公開説明書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簽章或簽字為必要條件。

四、基金髮起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 基金髮起人的權利

1、申請設立基金;

2、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基金髮起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説明書;

3、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4、基金不能成立時按規定退還所募集資金本息、承擔發行費用;

5、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 基金管理人的權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2、根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制訂並公佈有關基金募集、認購、申購、贖回、轉託管、非交易過户、凍結、質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業務規則;

3、根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獲得基金管理費,收取或委託收取投資者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4、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銷售基金份額;

5、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7、依據本《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國家有關法律規定,並對基金資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並有權提議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表決更換基金託管人,或採取其它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代理人,對基金銷售代理人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檢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基金銷售代理人的作為或不作為違反了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銷售代理協議,基金管理人應行使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銷售代理協議賦予、給予、規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權利和救濟措施,以保護基金資產的安全和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

10、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依法為基金融資;

11、依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法》,代表基金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

13、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訂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14、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

3、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

4、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或委託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5、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進行基金的註冊登記或委託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6、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資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資產相互獨立,保證不同基金在資產運作、財務管理等方面相互獨立;

7、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委託其他人運作基金資產;

8、接受基金託管人依法進行的監督;

9、按照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份額淨值;

10、嚴格按照《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1、保守基金商業祕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規和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和分紅款項;

14、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編制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

17、保管基金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15年以上;

18、確保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閲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9、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0、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1、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或因處理基金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其受到的損失,應以其自有財產承擔,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託管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3、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4、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間進行有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及資源分配;

25、負責為基金聘請註冊會計師和律師;

26、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 基金託管人的權利

1、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

3、監督基金的投資運作,如認為基金管理人違反了《基金合同》的有關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規定,否則,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4、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有權對基金管理人的違法、違規投資指令不予執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6、法律、法規、《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基金託管人的義務

1、基金託管人將遵守《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處理基金事務;基金託管人保證恪盡職守,依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謹慎、有效地持有並保管基金資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資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資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資產相互獨立,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資產與其託管的其他基金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賬户,分賬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賬户設置、資金劃撥、賬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基金託管人違反此義務,利用基金資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謀取利益,所得利益歸於基金資產,造成基金資產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基金託管人不得將任何基金資產轉為其自有財產,違背此款規定的,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恢復所涉及的基金資產的原狀、承擔賠償責任;

5、除依據《暫行辦法》、《試點辦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資產;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簽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7、以託管人和基金聯名的方式為基金開設證券賬户,以基金的名義開立銀行存款賬户等基金資產賬户,負責基金投資於證券的清算交割,執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並負責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

8、對基金商業祕密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者進行基金交易有關情況負有保密義務,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或投資者的相關情況及資料等;除《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從司法機構、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的判決、裁決、決定、命令而作出的披露不應視為基金託管人違反本《基金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

9、複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及本基金的單位基金資產淨值;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中期和年度基金報告出具意見;

11、按規定出具基金業績和基金託管情況的報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

12、在定期報告內出具基金託管人意見,説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本《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説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3、保存有關基金託管事務的完整記錄15年以上;

14、按規定製作相關賬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5、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相應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6、參加基金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資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7、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基金管理人因過錯造成基金資產損失時,基金託管人應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19、因過錯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或因違背託管職責或者處理基金事務不當對第三人所負債務或者其受到的損失,應以其自有財產承擔,其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不予執行,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21、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2、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規定的其他義務。

七、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行使表決權;

2、按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監督基金經營情況,查詢或獲取公開的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的資料;

4、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

5、在不同的基金直銷或代銷機構之間轉託管;

6、獲取基金清算後的剩餘資產;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規定履行其義務;

8、依照本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9、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及時依據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10、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

1、遵守基金合同;

2、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承擔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3、以其對基金的投資額為限承擔基金虧損或者終止的有限責任;

4、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5、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八、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一) 召開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修改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決定終止基金;

5、與其它基金合併;

6、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8、更換標的指數,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除外;

9、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10、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

以下情形不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調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託管費率;

2、在本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變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在中國證監會允許的條件下調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必須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

5、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

6、按照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 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況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在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均無法行使召集權的情況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額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項召集;若就同一事項出現若干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則由提出該等提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共同推選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三) 通知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在會議召開前30天,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至少一種信息披露媒體公告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至少應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

(4)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託書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電話。

2、採取通訊方式開會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召集人決定通訊方式和書面表決方式,並在會議通知中説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面表決意見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 會議的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或通訊開會方式召開。

會議的召開方式由召集人確定,但更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必須以現場開會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現場開會

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彙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利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2、通訊方式開會

通訊方式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佈會議通知後,在兩個工作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至少一種公眾媒體上連續公佈相關提示性公告;

(2)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少於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佈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表面符合法律法規和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即視為有效的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無效表決。

3、如果開會條件達不到上述現場開會或通訊方式開會的條件,則對同一議題可履行再次開會的程序,再次開會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為10天,但確定有權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資格的權利登記日不應發生變化。

4、屬於以現場開會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符合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彙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利登記日持有的基金份額憑證顯示,全部有效的憑證所對應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5、屬於以通訊表決方式再次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會議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規定公佈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佈相關提示性公告;

(2)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少於在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50%(不含50%);

(4)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5)會議通知公佈前已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五) 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修改基金合同、決定終止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單獨或合併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後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臨時提案應當在大會召開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現場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日5天前公告。否則,會議的召開日期應當順延並保證至少有5天的間隔期。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召集人對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臨時提案應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5天前公告。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於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係,並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範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説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作出決定。如將其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併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決定,並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單獨或合併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需由單獨或合併持有權利登記日基金總份額20%(不含2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未獲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通過,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其時間間隔不少於六個月。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規定程序確定和公佈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額50%以上多數(不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公告會議通知時應當同時公佈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第二天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構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 表決

1、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平等的表決權。

2、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不含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2)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作出。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項必須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4、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七) 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佈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佈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佈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宣佈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進行要求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當當場公佈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2、通訊方式開會

在通訊方式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

(八) 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國證監會或其他有權機構核准或備案的,自履行完畢相關手續之日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均有法律約束力。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更換條件與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更換條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批准,須更換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2)基金託管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總份額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國證監會有充分理由認為基金管理人不能繼續履行基金管理職責。

基金管理人辭任,但新的管理人確定之前,其仍須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2、基金託管人的'更換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批准,須更換基金託管人:

(1)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認為更換基金託管人符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總份額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要求基金託管人退任;

投資合同 篇5

合同編號:XX民借企字第______號

甲方(出借人): 身份證號碼:

乙方(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營業執照號註冊號:

丙方(擔保人):洛陽 法定代表人:

地址:洛陽市西工區王城大道凱旋西路交叉口廣建大廈13樓 電話:

營業執照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當事人在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甲方(出借人)_________出借人民幣_________,期限___個月,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借款期限屆滿日為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的,順延至節假日、休息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利息按實際佔有天數計算。

第二條:借款利率為月息___‰,從出資人實際交付借款之日起計息至本金結清之日。 第三條:乙方借款用途為經營週轉。乙方承諾合法使用借款,不得用作違法活動。 第四條:甲方應在合同簽訂後當日,一次性向乙方交付全部借款。具體借款金額和借款時間以支付憑證為準。

第五條:乙方還款方式為:按月還息,每月20日為乙方的付息終結日。在每月1日至20日(含20日)期間借款的借款人需將第一個月利息直接交給出借人;20日之後借款的借款人應在次月的20日之前(含20日)支付的第一個利息。本金分期歸還或到期後一次性歸還,具體歸還辦法見還款計劃書。

第六條:根據乙方之請求,丙方願對本合同項下甲方對乙方的全部債權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借款到期之日起三日內如乙方未能足額將借款本金償還甲方時,丙方保證將應付款項(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償付給甲方。

第七條:因乙方不履行還款義務,丙方為乙方代為償還借款後,甲方即將本合同項下的包括借款本金和利息等在內的所有債權轉讓給丙方,丙方即成為乙方新的債權人,丙方享有本合同中甲方對乙方享有的所有合同權利。

第八條:本合同如須辦理公證,乙方承擔公證費用。 第九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 甲方有權對乙方提交的資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調查。 2、 合同履行期間,甲方不得提前解除合同,抽回資金。 3、 借款交付後,配合丙方對乙方使用借款進行管理和監控。 第十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按照本合同的約定使用借款,不得將借款轉作他用,更不得用於違法行為。 2、 乙方應根據丙方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文件及資料,並保證所提供資料、文件的真實性

與合法性。

3、 按照約定向丙方支付擔保服務費。

4、 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按時足額償還借款本息。

5、 乙方的居住地、聯繫方式、單位的變遷等發生變更,必須在變更後三日內書面通知

甲方及丙方。

6、 乙方服從丙方的貸後管理與風險監控。

7、 自甲方實際向乙方發放貸款當日,乙方應向丙方繳納人民幣______保證金。

第十一條:丙方的權利和義務

1、 對乙方提交的資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調查,對乙方的資信、資產狀況進行調查。

2、按照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後,丙方成為乙方新的債權人,享有原債權人的所有權利和義務。

3、受甲方委託對乙方使用借款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催收,並對借款風險進行監控。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 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期限每月20日(含20日)之前支付利息,由丙方於三日內代為償付(節假日順延),同時乙方應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額每日千分之五向丙方支付滯納金。

2、 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償還本金的,應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額每日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3、 因乙方未按期、足額向甲方履行還款義務而導致丙方向甲方墊款的,乙方應自丙方墊款之日起,向丙方支付墊款金額40%的違約金。若丙方墊付之後,乙方仍未償還墊付款,自逾期之日起,按借款金額日千分之五向丙方支付滯納金。丙方有權在不通知乙方的情況下通過報紙、電台、電視台、網絡等媒體發佈乙方的具體違約行為等信息。

4、 在借款期間,若借款人預留在XX公司的聯繫方式、實際居住地、工作單位等發生

變化導致無法與借款人取得聯繫,而借款人明知還款義務和期限卻不主動和XX公司聯繫,也不按期還款,最終導致瑞銀公司進行催收的,上述行為每發生一次,乙方應向XX公司支付1000元的違約金。

5、 在借款期間,乙方拒不履行還款義務或無力清償欠款,而導致XX公司採取相關措

施的,除支付採取相關措施而支出的全部費用外(包括律師費),乙方還應向XX公司支付5000元的違約金。

6、 借款合同簽訂後,若甲方不按時、足額將借款交付給乙方,由此給乙方造成損失的,

甲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7、 自甲方實際向乙方發放貸款當日,乙方應向丙方繳納保證金。在乙方按時付清本息後,丙方無息全額退還保證金。若乙方發生上述任何一項違約行為,則丙方有權直接從乙方所交納保證金中扣除相應違約金和滯納金,且在保證金金額不足以支付當前違約金和滯納金的情況下,丙

方保留向乙方追索的權利。

8、 若丙方違反上述第七條約定,則丙方應賠償甲方違約金,即每超過一日賠償甲方人 民100元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乙方提前償還借款的,除按照實際用款期間支付利息外,還應當向甲方再支付一個月的利息作為提前還款的違約金。

第十四條:因本合同發生糾紛,由丙方住所地所在法院管轄。乙方自願接受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自甲方實際向乙方發放貸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聲明條款

1、 甲方、乙方已詳細閲讀本合同所有條款。應甲方、乙方要求,丙方已經就本合同做

了相應的條款説明。甲方、乙方對本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後果已全部知曉並充分了解。

2、 甲方、乙方、丙方有權簽署本合同。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投資合同 篇6

合同號:_________

存檔號: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

貸款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方:中銀信託投資公司

經借、貸雙方友好協商,同意簽定本貸款合同,並共同遵守合同中每一條款,不得單方毀約。

第一條 貸款種類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為外匯固定資產貸款,貸款的具體用途必須是借、貸雙方確認的並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正式批准的項目。此貸款項下的資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條 貸款幣種及金額

幣種: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額:(小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貸款用途

此筆貸款用於借款方經_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單位)__________號文批准的 ______________項目。上述的有關批准文件應作為此貸款合同的附屬文件交貸方存檔備查。此筆貸款的用途是唯一的,借方不得在此貸款合同規定之外的任何項目上使用。

第四條 貸款期限

第一筆用款: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計________天。

第二筆用款: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計________天。

第三筆用款: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計________天。

第四筆用款: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共計________天。

第五條 起息日與到期日

本貸款合同第四條中限定的起息日與到期日的規定如下:

起息日--本貸款合同項下全部或部分資金自貸方帳户劃出之日為該筆資金的起息日,自該日起對劃出的資金開始計息。

到期日--本貸款合同項下的到期日為借方將償付資金匯至貸方帳户之日。如借方在規定的到期日未能將規定償付的金額劃至貸方帳户,則按逾期處理,借方應按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條 利率與計息結算

1.利率

(a)固定利率:按年利率_______%計算。

(b)浮動利率:按貸方劃款日倫敦銀行同業拆放的同期利率加 (LIBOR+ )計算。

(a)、(b)兩項,只能選擇一種。對於(b)項,利率浮動在每期固定利息結算日進行。

2.計息結算

利息按貸款實際發生額每_______個月結算一次。上半年三月二十日、六月二十日,下半年九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為固定結算日。借方在結算日應償付的本息如未能如期劃至貸方帳户,則貸方自將未償部分金額轉入本金複利計算。

第七條 貸款手續費

本合同規定貸方將向借方收取貸款手續費。手續費率為本合同貸款總額的_______%;貸款手續費借方應於第_______個計息結算日一次性支付,支付形式與該期支付的本息支付方式相同。

第八條 計息寬限期

本合同規定該筆貸款每筆發生額自起息日起有_______個月的計息寬限期,即自起息日起有_______個月不支付利息。寬限期內利率不變,但遇結息日時不復利計算。寬限期結束後自第_______個月開始正常計息,如該月有固定結算日,則自起息日起至該固定結算日止的全部利息在該日支付;如該月無固定結算日,則該月的20日定為寬限期後的第一個結算日,結算方法與固定結算日相同。

第九條 固定資產保險

該固定資產貸款項下形成的固定資產由借方負責向保險公司辦理財產保險。無論是人為或自然等任何原因引起的固定資產滅失或損壞,均不影響本合同的法律效力,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向貸方支付貸款本息和有關費用。

第十條 還款

1.借方應嚴格按還款計劃或本合同的規定償還貸款本息及有關費用;

2.按外匯貸款慣例,此合同項下的貸款不能提前償還,如借方因故需提前還款時,應在預計償還日前十五天書面通知貸方並獲得貸方的許可。對不經貸方許可而提前歸還的貸款部分,貸方將向借方一次性收取實際提前償付金額總額______%的承擔費。

3.借方確因正當理由而無法按期還款時,應於規定還款日前一個月向貸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請,並準備必要的材料以便辦理有關展期的手續,經貸方批准同意展期的貸款部分,貸方將不予罰息。貸款展期只限一次,展期到期後貸款將按逾期處理。

第十一條 保證

1.借方保證向貸方提交的所有材料或文件都是合法、真實、有效的。

2.借方保證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專款專用,不挪作它用。

3.借方保證按時向貸方提交使用貸款的有關材料(包括技改項目或工程建設進度的材料、設備進口或購置方面的材料、設備投入運行或工程完工後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情況資料等等),接受貸方的監督和檢查。

4.借方由於變更、改制、承包或經主管部門批准實行關、停、並、轉時,借方保證最遲於上述事件發生之前一個月以前通知貸方,並立即清償與貸方之間的所有債務。經貸方同意,借方可將債務轉移給接收單位或新設單位(在債務轉移的過程中,借方應向貸方出示並送交其主管部門或發包方的發文或有關文件),但接收債務的單位必須與貸方重新簽定貸款合同,合同簽字以前,貸方隨時有向借方或借方接收人追償債務的權利。

5.貸方保證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用款計劃及時向借方提供貸款。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無論何方、亦無論何種原因、以何種方式拒絕執行或拖延本合同規定的所有條款之任何一項,均視為違約行為,應按下述條款執行:

1.如借方不按合同規定,擠佔挪用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時,貸方將按規定加收罰息。罰息利率規定為在原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___%

2.如借方未按本合同規定或未經貸方展期認可而發生不能按期還款情況時,貸方最多給予借方________天的還款寬限期。如在寬限期終止時借方仍不能清償全部應付款項,則自寬限期終止日的第二天開始,貸方將對借方未償還款項部分的金額按每日________%的利率在原貸款利率基礎上加收罰息;

3.如貸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計劃規定按時撥付款項,則借方給予貸方__________天的寬限期。超過寬限期,借方有權要求貸方按實際違約金額及延誤天數按貸方罰取借方逾期貸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違約金;

4.如借方在貸方加收罰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後仍未能償還貸方貸款時,貸方將通過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償所有未還資金。在訴訟期間,借方欠款仍按逾期利率計息,直至裁決內容提出新的利率為止。

第十三條 擔保

本貸款由以下單位提供以下形式的擔保: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的擔保文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十四條 仲裁

本合同執行期間,如發生條款內容的爭議,借、貸雙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交由貸方所在地的仲裁機關仲裁。此仲裁是終局的,由此發生的一切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第十五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雙方有權簽字人簽字、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條 合同文本及附件

1.本合同正式文本使用語言為中文,如需要,亦可使用英文或其他語言文本。如兩種或兩種以上文本的合同內容發生矛盾時,一切內容解釋以中文文本為準。

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分,借、貸雙方各執一份;副本若干,份數不限。

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有權簽字人: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貸方:中銀信託投資公司

有權簽字人:_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銀行: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資合同 篇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甲乙雙方合作創立雅德藝瓷宜昌營銷中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共同遵守。

第一條 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甲、乙雙方同意,各方出資分別:甲方出資 佔總額的_________%;乙方出資佔總額的_________%。

 第二條 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佔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第三條 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託甲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甲方有義務向其他投資人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第四條 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五條 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第六條 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後,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後即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年月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 ___

投資合同 篇8

甲方:

乙方:

為開發施秉特色產業,本着“優勢互補、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原則,甲乙雙方就施秉縣年產10萬噸獼猴桃種植基地項目進行洽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雙方就該項目的相關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特簽訂本投資合同書:

  一、乙方投資項目具體情況

1、項目名稱:

2、項目主要建設內容殛規模:新建獼猴桃種植5000畝、 第一年林下套種植中藥材3000畝、林下養雞6萬羽及路網、 排灌系統等配套設施。

3、項目總投資:2 8億元。

4、項目選址:

6、項目建設工期:1 2個月。

  二、雙方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幫助乙方協調各方若系,為乙方提供優質服務和良好的 發展環境,維護乙方的正常生產經營程序;

2、協調兑現本地出台、現行有效的招商引資各項優惠和 獎勵政策;

3、在乙方配合的前提下,協助乙方辦理項目審批和其他 相關的證照手續,積極協助乙方爭取上級項目資金支持;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投資的項目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符合國家林業

產業發展規劃及施秉縣的發展規劃,其方案需報林業、國土等相關部門批准;

2、乙方項目建設後,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林業政策做好基地維護,並按政策規劃進行商品林採伐;

3、乙方必須依法經營,照章納税,服從主管部門的管理;

4、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在項目建設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安全問題由乙方全權負責;

5、乙方自行與項目選址地的使用權人或所有權人切、商有償使用土地、取水等問題,並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三、其它。

(一)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共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四)乙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 O日內啟動該項目,否則甲方有權終止(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投資的項目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符合國家林業產業發展規劃及施秉縣的發展規劃,其方案需報林業、國土等相關部門批准;

2、乙方項目建設後,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林業政策做好基地維護,並按政策規劃進行商品林採伐;

3、乙方必須依法經營,照章納税,服從主管部門的管理:

4、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在項目建設、經營過程中出現的安全問題由乙方全權負責

5、乙方自行與項目選址地的使用權人或所有權人協商有償

使用土地、取水等問題,並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四、其它

(一)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協商解決。

(三)本合同自甲、乙雙方代表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共壹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四)乙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啟動該項目,否則甲方有權終止本合同。

甲方(蓋章):乙方: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