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三個月竟是“廉價短工”警惕“試用期”陷阱


讀者小黃日前來電反映:我是江西某大學的畢業生,今年6月在上海的人才交流會上,被一家翻譯公司聘用。老闆聲稱:試用期3個月,一次性發薪1500元,試用期滿正式錄用,再簽訂勞動合同。考慮到嚴峻的就業形勢,我當時就一口答應了。試用期中,我表現得十分積極,可就在上週,眼看試用期將滿,老闆卻告訴我不用來了,原
因是他覺得我不適合做這份工作。他甩出800元作為這3個月的“辛苦費”,將我打發了。眼下已錯過了畢業生求職的高峯期,再找工作相當難,我不知該怎麼辦?
另一位大學生小陸也來電反映:我在今年夏天與一家軟件公司簽了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3個月。可試用期將滿,老闆以簡單一句“不滿意工作表現”為由將我辭掉了。同一批進來的其他幾個同學也是如此遭遇。聽説這家公司用同樣的方法已經招過好幾批人了,我們都被害苦了。
記者隨訪
眼下,許多今年畢業的大學生們正經歷着用人單位“試用期”這一關。有些單位為降低用人成本,打着“試用期”的幌子,將求職心切的應聘大學生招來當廉價的“短工”使用,併名正言順地發給很低的工資,試用期一到便予以辭退。
據上海市勞動仲裁部門介紹,近來,有關試用期勞動糾紛的投訴案件呈上升趨勢,其中僅舉報企業不與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便開始試用期的投訴,就佔到了總投訴量的20%。剛畢業的大學生們往往由於就業經驗不足,很容易落入這些企業設置的圈套中,而相關法律知識的匱乏,更使他們成了“沉默的'羔羊”。那麼,初涉職場的畢業生如何警惕這一“試用期陷阱”呢?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電話諮詢中心負責人告訴記者,先試用再籤勞動合同的做法本身就是違法的。這多半是用工者為了逃避勞動合同的約束和《勞動法》的制裁而採用的手段,目的就是想使用廉價勞動力。只有簽訂了正式的勞動(聘用)合同,雙方才可約定試用期,而不是在試用期滿後簽訂勞動合同。 這位負責人提醒畢業生,務必在進入單位報到時就儘快敦促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若單位執意要先試用後簽約,那必須有自我保護意識,在試用期間,一定要保存好工資簽收單、工作證等證據,證明你與單位之間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一旦單位以“試用期”為名炒你魷魚,便可通過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但即便籤訂了勞動合同,只想用“廉價短工”的用人單位仍然會在試用期滿後,用一些不正當的理由辭退畢業生。其實,畢業生只有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單位的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才可以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沒有合理的理由,不能很好地舉證,他就不能將畢業生辭退。一旦畢業生在試用期內被辭退,可以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自己在試用期內的表現是不是符合單位的錄用條件,並進而裁定用人單位的行為是不是違法行為。
但記者在市勞動仲裁部門瞭解到,從實際情況來看,由於目前勞動法規並不健全,“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一條款本身就比較含糊,因此,此類仲裁案件,處在弱勢地位的勞動者贏的把握並不大。為此,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負責人建議,大學生在求職時,一定要事先認真瞭解一下用人單位是否真有用人的意向,簽訂勞動合同應該謹慎;同時,他呼籲用人單位應本着誠信的原則招聘員工,切勿將“試用期”當作非法牟利的“工具”。

關於“試用期”的幾條規定
1、《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試用期的長短需根據勞動合同期限來確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合同期不滿6個月的,不設試用期;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最長為3個月;滿3年及3年以上,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2、見習期與試用期是全然不同的概念,一些用人單位會用見習期來代替試用期,以變相延長試用期。
3、試用期內,用人單位理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4、試用期工資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5、將試用期從勞動合同中剝離,單獨簽訂獨立的“試用期合同”是違法的。
6、畢業生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7、續簽勞動合同時,重複約定試用期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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