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勞動法關於社保繳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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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勞動法關於社保繳納規定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 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 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它勞動權利。

第五條 國家採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準 ,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係,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 ,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第七十一條 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收支、管理和運營社會保 險基金,並負有使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的責任。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照法律規定,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實施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能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第七十五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保險 。

第七十六條 國家發展社會福利事業,興建公共福利設施,為勞動者休息、 休養和療養提供條件。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勞動者的福利待遇2016勞動法關於社保繳納規定百科。

第一百條 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 繳納;逾期不繳的,可以加收滯納金。

第一百零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和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的工作人員挪用社會 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