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1

第一章 總 則

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的管理,保障建築裝飾裝修的質量和公共安全,維護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四川省建築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築裝飾裝修活動以及有關行政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築物、構築物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建築活動,包括建築工程裝飾裝修和城鎮住宅室內裝飾裝修。

第四條 建築裝飾裝修應當保證質量,確保安全,體現美觀,符合城市規劃、消防、市容市貌等相關規定和標準。鼓勵採用先進技術、先進工藝、新型材料。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省建築裝飾裝修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州、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工程裝飾裝修實施監督管理。市、州、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六條 從事建築裝飾裝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證書,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

第七條 建築裝飾裝修不得拆改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或者明顯加大荷載。確需拆改或者加大荷載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對裝飾裝修設計方案的安全性進行審定後,方可進行裝飾裝修。

第八條 建築裝飾裝修應當依據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施工中需要修改設計文件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修改,其中,對經審查批准的設計文件進行修改的,必須報原審查單位審查批准。

第九條 建築裝飾裝修應當保證建築物、構築物的整體性、抗震性和結構安全,嚴格執行裝飾裝修的質量標準,遵守有關施工和安全的強制性規範。

危險房屋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裝飾裝修。

第十條 建築裝飾裝修改動衞生間、廚房間防水層的,應當符合防水標準,並做閉水試驗。

第十一條 用於建築裝飾裝修的材料和設備應當符合設計要求和產品質量標準,必須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禁止偷工減料,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或者國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設備。

第十二條 建築裝飾裝修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易燃材料物品的管理,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做好安全防範工作;控制施工現場的各類粉塵、有害氣體、固體廢棄物、噪聲、振動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三條 建築裝飾裝修裝修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和裝飾裝修施工方應當簽訂建築裝飾裝修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建築裝飾裝修書面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二)裝飾裝修項目的地址、位置、房屋間數、建築面積;裝飾裝修的內容,方式、規格、質量要求及驗收方式;

(三)開工、竣工時間;

(四)項目的保修內容、期限;

(五)價格、計價和支付方式、時間;

(六)合同變更和解除的條件;

(七)違約責任及解決糾紛的途徑;

(八)合同的生效時間;

(九)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條款。

建築裝飾裝修書面合同格式,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第十四條 建築裝飾裝修竣工後,裝修人應當按照裝飾裝修合同約定和相應的質量標準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裝飾裝修施工方應當出具裝飾裝修質量保修書。保修期限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雙方約定超過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的,按雙方約定執行。

第十五條 建築裝飾裝修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築裝飾裝修中出現的影響公眾利益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以及其他影響周圍住户、用户正常工作、生活的行為,有權檢舉、投訴、控告。

第三章 建築工程裝飾裝修

第十七條 建築工程裝飾裝修應當根據工程規模及特殊要求,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企業進行,發包時不得壓級壓價,不得將一個建設工程項目肢解後發包。

第十八條 下列建築工程項目的裝飾裝修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裝修人不得將建築工程裝飾裝修項目肢解,規避招標管理。

第十九條 建築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自行組織完成承包的建築工程裝飾裝修項目,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嚴禁掛靠承包。

第二十條 凡投資30萬元以上,或者涉及建築物、構築物結構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建築工程裝飾裝修項目,在開工前裝修人必須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建築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與主體工程一併發包的建築工程裝飾裝修項目應當隨主體工程一併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裝修人不得將建築工程裝飾裝修項目肢解,規避施工許可管理。

第二十一條 裝修人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已經確定裝飾裝修施工企業;

(二)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經按規定進行了審查;

(三)有保證裝飾裝修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並按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和消防審核等手續;

(四)按規定應當委託監理的,已經委託監理;

(五)裝飾裝修資金已經落實;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裝修人對建築工程裝飾裝修項目驗收合格後,應當在15日內將有關資料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第四章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

第二十三條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

第二十四條 裝修人依法享有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自主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裝修人指定裝飾裝修單位和強制推銷裝飾裝修材料。

鼓勵裝修人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裝飾裝修企業承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

非業主的住宅使用人對住宅室內進行裝飾裝修,必須徵得業主的.書面同意。

第二十五條 裝飾裝修施工應當將產生噪聲、振動等工序的時段妥善安排,避開周圍住户正常的休息時間。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妥善處置,不得亂丟亂倒。

第二十六條 裝飾裝修施工人員及裝飾裝修材料進出住宅區,應當遵守房屋管理單位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房屋管理單位有權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進行監督。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施工方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應當予以制止、責令改正或者報告有關部門查處。

第二十八條 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室內裝飾裝修質量的最低保修期限為2年,有防水要求的廚房、衞生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期為5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九條 因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屬裝飾裝修施工方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其追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無證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建築工程裝飾裝修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項目造價0.5%~2%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規定辦理建築工程裝飾裝修項目施工許可證擅自動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圖設計文件並影響房屋結構安全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萬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裝飾裝修質量標準、施工和安全等強制性規範的,或者拆改建築主體結構、承重結構或者明顯加大荷載的,由縣級以上建設或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施工,並可處項目合同價2%至4%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具有文物保護價值的建築、古建築以及軍事設施工程、保密設施工程的裝飾裝修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建築主體結構,是指建築實體的結構構造,包括屋蓋、樓蓋、樑、柱、支撐、承重牆體、連接接點和基礎等。

本辦法所稱承重結構,是指直接將本身自重與各種外加作用力系統地傳遞給基礎地基的主要結構構件和其連接接點,包括承重牆體、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樓板、樑、屋架、懸索等。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建築裝飾裝修管理規定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築裝飾裝修的管理,促進建築裝飾裝修業的開展,保障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共平安,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凡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對原有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進展裝飾裝修的,均適用本規定。

具有文物保護價值的建築、古建築的裝飾裝修,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規定所稱的建築裝飾裝修,是指為使建築物、構築物內、外空間到達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築物、構築物外表和內部進展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築活動。

本規定所稱原有房屋,是指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並已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

第三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建築裝飾裝修設計單位、施工單位、質量平安監視單位、建立監理單位、房屋平安鑑定單位等,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建築裝飾裝修應當做到平安適用、優化環境、經濟合理,並符合城市規劃、消防、供電、環保等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五條國務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全國的建築裝飾裝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築裝飾裝修工作。

第二章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報建與許可

第六條新建建立工程的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建築共同發包的,執行建立工程建立報建管理方法。獨立發包的大中型建立工程的裝飾裝修工程,工藝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裝飾裝修工程,可參照執行建立工程建立報建管理方法。

第七條原有房屋的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徵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並簽訂協議。協議中應明確裝飾裝修後的修繕、拆遷和補償等內容。

第八條原有房屋裝飾裝修時,凡涉及拆改主體構造和明顯加大荷載的,應當按照以下方法辦理:

〔一〕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必須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由房屋平安鑑定單位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平安進展審定。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之日起20日內決定是否予以批准。

〔二〕房屋裝飾裝修申請人持批准書向建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報建手續,並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建立單位按照工程建立質量平安監視管理的有關規定,到工程所在地的質量平安監視部門辦理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平安監視手續。

第十條對於未辦理報建和質量平安監視手續的裝飾裝修工程,有關主管部門不得為建立單位辦理招標投標手續和發放施工許可證;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接該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和施工。

第三章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與承包

第十一條凡從事建築裝飾裝修的企業,必須經建立行政主管部門進展資質審查,並取得資質證書後,方可在資質證書規定的範圍內承包工程。

建立單位不得將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發包給無資質證書或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

第十二條建築裝飾裝修工程與主體建築工程共同發包時,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承包。獨立發包的大中型建立工程的裝飾裝修或工藝要求高、工程量大的裝飾裝修工程,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建築裝飾裝修企業承包。

第十三條以下大中型裝飾裝修工程應當採取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方式發包:

〔一〕政府投資的工程;

〔二〕行政、事業單位投資的工程;

〔三〕國有企業投資的工程;

〔四〕國有企業控股的企業投資的工程;

前款規定範圍內不宜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的軍事設施工程、保密設施工程、特殊專業等工程,可以採取議標或直接發包。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其他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方式,由建立單位或房屋所有權人、房屋使用人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從事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發包、承包雙方,應當按照統一的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簽訂合同。

第十五條發包方不得損害承包方的利益,強迫承包方購入合同約定之外的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第四章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質量與平安

第十六條建立單位及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根本建立管理程序辦事,嚴格執行建築裝飾裝修的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施工平安技術標準及驗收標準等有關標準和規定。

第十七條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規定承接裝飾裝修設計和施工任務。

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按照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變設計圖紙。

第十八條原有房屋裝飾裝修需要拆改構造時,裝飾裝修設計必須保證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和構造的平安。

整棟危險房屋不得裝飾裝修。

對嚴重損壞和有險情的房屋,應領先修繕加固,到達居住和使用平安條件後,方可進展裝飾裝修。

第十九條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和材料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建築裝飾裝修防火標準。完成裝飾裝修施工圖紙設計後,建立單位必須持?施工許可證?和施工設計圖紙,報公安消防部門進展消防安全核准。

第二十條建築裝飾裝修企業必須採取措施,控制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固體廢棄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保護人們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平安。

第二十一條質量平安監視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對建築裝飾裝修工程進展質量和平安監視。

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竣工後,必須經質量監視機構認證合格,否則不予驗收。

第二十二條實行初裝飾的住宅工程,要嚴格按照建立部頒發的?住宅工程初裝飾竣工驗收方法?驗收評定。

第二十三條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發生重大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發包方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改正、責令停頓施工的處分,並可處以裝飾裝修工程造價3%以下的罰款;因責令停頓施工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發包方承當。

〔一〕未按照規定進展報建的.;

〔二〕該招標的工程未按照規定進展招標的;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質量監視手續的;

〔四〕發包給無資質證書的或承包任務與資質證書等級不符的企業的;

〔五〕使用未驗收工程的。

第二十五條建築裝飾裝修工程承包方違反本規定有關條款,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停頓施工、停業整頓、降低資質、撤消資質證書、沒收非法所得的處分,並可處以裝飾裝修工程造價3%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建築裝飾裝修資質證書而進展建築裝飾裝修設計、施工的;

〔二〕擅自超越資質證書許可範圍承包工程的;

〔三〕未按設計方案進展施工的;

〔四〕拒絕承受質量平安監視機構監視檢查、驗收的;

〔五〕將不合格的材料、設備用於建築裝飾裝修工程的;

〔六〕破壞環境、危及人身平安的;

〔七〕出賣、轉讓、出借、塗改、複製、偽造資質證書的。

第二十六條對未按規定申請批准、未進展房屋平安性能鑑定、擅自拆改房屋構造或明顯加大荷載,對原有房屋進展裝飾裝修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修復或賠償,並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房屋平安鑑定單位工作人員不如實對裝飾裝修方案的使用平安性能出具結論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裝飾裝修損壞毗連房屋的,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九條因裝飾裝修原有房屋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條有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所列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