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外觀設計的法律保護

現行的中國著作權法不保護實用藝術品。

論外觀設計的法律保護

然而,1992年9月25 日由國務院發佈的《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卻對外國人的實用藝術品提供了25年的保護。這樣,如何界定實用品的受版權法保護的藝術方面和受專利法保護的外觀設計,就仍然是一個擺在我們面前的課題。

外觀設計與商標法 一般説來,外觀設計由專利法予以保護,商標由商標法予以保護,二者似乎不應有重疊之處。但在事實上,外觀設計與商標又有一些共同之外。外觀設計是由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構成的,商標是由文字、圖案、形狀或其結合構成的。至少,二者在構成上都有形狀和圖案等要素。既然商標的主要作用是區別不同的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指示商品的來源,既然外觀設計和商標在構成上又有相同之處,那麼,當產品的外觀設計也具有識別性和指示性時,就應當受到商標法的保護。

美國的司法實踐中將商品標記劃分為四類。從可識別性和可受保護性來説,這四類標記由強到弱依次是:任意性或奇異性標記;指示性標記一般是由文字或文字與圖形的結合而指示商品的來源和特徵等;描述性標記,包括姓氏、地理標記等,只有在市場上具有了識別性,也即獲得了"第二含義"時才能受到保護;通用標記,不具有識別性,因而不受保護。

在外觀設計的商標權保護上,美國首先是確定有關的外觀設計是否具有內在識別性的國家。如果某一外觀設計具有內在識別性,則相當於上述的"任意性或奇異性標記",其使用者可以直接申請商標註冊或要求商標權的保護。然而,具有內在識別性的外觀設計並不多見。如果某一外觀設計不具有內在識別性,則相當於上述的"描述性標記",其使用者在尋求商標註冊或商標權保護時,必須證明該外觀設計已經在市場上獲得了第二含義,可以向消費者指示商品的來源。由於絕大多數外觀設計不具有內在識別性,在外觀設計的商標權保護上,證明有關的外觀設計已經在市場上獲得了第二含義,就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説,第二含義是外觀設計能否獲得商標權保護的`決定性因素。

中國商標法規定,商標由文字、圖形或其結合構成。與許多西方發達國家相比,在商標的構成上缺少了"形狀"的要素。這樣,中國商標法只保護平面的商標,排除了對於立體商標的保護。與此相應,在外觀設計的商標權保護上,如果所涉及的是具有識別性或第二含義的平面外觀設計,其所有人就可以尋求商標註冊並獲得商標法的保護。如果所涉及的是立體的外觀設計,即使該外觀設計具有很強的識別性或獲得了第二含義,其所有人也不能申請商標註冊和獲得商標法的保護。例如,當美國的可口可樂公司以其獨特的包裝瓶在中國申請商標註冊時,即遭到了駁回,因為中國商標法不保護立體商標。這與美國商標法既保護具有識別性或第二含義的平面外觀設計,又保護具有識別性或第二含義的立體外觀設計形成鮮明對比。顯然,中國商標法的這種保護狀況不利於對相關權利人的保護,與發達國家的商標保護實踐也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應當予以改變。

受商標法保護的外觀設計還必須是非功能性的。在這一點上,商標權與外觀設計專利權和版權一樣,都排除了對於產品或實用品內在功能和實用性特徵的保護。如果一件產品的外觀設計是功能性的,即使它具有識別性或獲得了第二含義,也不能獲得商標權的保護。在美國1961年的"戴斯特"一案中,申請人就一種長菱形的洗煤枱面申請商標註冊,被專利商標局駁回。申請人不服,又向法院起訴。法院則裁定説,儘管長菱形的洗煤枱面在商業中被認為是屬於申請者的,但它是功能性的,因而是不能獲得商標註冊的。

我國也有這樣的事例。90年代初期,全國冰箱企業均採用冷凍室上置、冷藏下置,並將温度控制設置於箱外的冰箱。將冷藏室上置、冷凍室下置,是考慮到冷藏室的使用頻率大大高於冷凍室,下置的冷藏室會使用户經常彎腰取物;將温度控制設置於箱外,既方便了觀察和調節温度,又增加了冰箱外觀的美感。顯然, 前者是功能性和實用性的設計,後者是功能性和裝飾性設計的合一,二者都不能獲得外觀設計專利。而且,即使是這兩種設計在市場上獲得了第二含義或可識別性,消費者能夠將帶有這兩種設計的冰箱與海爾集團聯繫起來,也不能獲得商標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