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離婚協議書實例

  離婚協議書實例

2017年離婚協議書實例

男方:__________,男,漢族,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

結婚證號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女,漢族,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_。

結婚證號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

男方與女方於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認識,於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登記結婚。婚後於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育一子(女),名__________。因婚前缺乏必要了解,婚後性格不合難以建立夫妻感情,導致現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無和好可能。現經夫妻雙方自願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一、男女雙方自願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__________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撫養費(含託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由男方全部負責,男方應於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____元給女方,作為兒子__________的撫養費(或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__________元,男方應於每月的5號前,將女兒的撫養費交到女方手中或匯入指定的銀行帳號,銀行帳號:__________)。

在不影響兒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由女方撫養的兒子__________。(或男方每星期週六可探望兒子__________一次,並可帶兒子外出遊玩,但應提前通知女方,女方應保證男方每週探望的時間不少於一天。)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______元,雙方各分一半,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男方/女方應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給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於_______________的房地產所有權歸女方所有,__房地產權證的業主姓名變更的手續自離婚後一個月內辦理,男方必須協助女方辦理變更的一切手續,過户費用由女方負責。女方應於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補償房屋差價______元給男方。

3、女方向男方全額退還男方父母給的彩禮錢10000元、買衣服錢8912.8元(總金額10000元,扣除給男方買衣服1087.2元),買首飾錢加見面錢5000元和男方另支付的彩禮錢3300元(實際支付金額10000元,扣除累計給男方現金1700元和上學用的5000元),扣除:女方替男方辦英語四級證1400元,加上:男方在2005年1月替女方還1732元學費(收支相抵後男方實際支付的金額)、結婚請客4000元、婚前女方欠男方的金額13200元,實際應向男方支付現金44744.8元,在本協議書生效之日支付。

4、女方將男方父母給的黃金紅寶石戒指、仿真戒指(仿真項鍊於2005年初歸還男方)。結婚時男方父母做的4條被子和1條褥子歸男方所有。

5、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四、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隱瞞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男方的債務8000元,系買洗衣機、窗簾等欠下,因這些實物已摺合現金給男方,故不再重複計算)。

五、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傢俱、家電及銀行存款外,並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本協議書財產分割基於上列財產為基礎。任何一方不得隱瞞、虛報、轉移婚內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如任何一方有隱瞞、虛報除上述所列財產外的財產,或在簽訂本協議之前二年內有轉移、抽逃財產的,另一方發現後有權取得對方所隱瞞、虛報、轉移的'財產的全部份額,並追究其隱瞞、虛報、轉移財產的法律責任。

六、協議生效時間的約定。

本協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並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後生效。

七、本協議生效後,男女雙方除盡本協議規定之事宜外,不得再滋生其他事端,否則被擾方有權提起訴訟。

男方: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

【擴展閲讀】

一、銀行存款的約定和處理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銀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別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於事業的男士,往往還不知道家裏的積蓄被存於哪個銀行,甚至家裏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為了使財產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財產的漏分,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共同存款的數額,以及現存於誰的名下、存於哪一個銀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給付義務方在離婚後不履行義務,另一方也好及時到法院起訴,根據離婚協議記載的存款信息及時查到存款的支取情況及錢款的去向。

在很多離婚協議中,對於銀行存款的處理往往這樣約定:"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這樣約定有好有壞,好處在於這樣寫相對簡單;不利之處在於,如果一方還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這樣約定處理方法後,即使離婚後另一方又知道一方還有銀行存款,因舉證證明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不知道另一方有這些存款時相對困難,所以也很難要求分割,畢竟,已經同意"離婚時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因此,這樣的約定對有錢不報者有利,這樣的約定,可能會使夫妻的財產分割實際上不公平。因此,為達到公正公平的目的,律師還應建議夫妻在離婚協議中,將截止到離婚協議簽訂之時,雙方名下的銀行存款情況詳細列出,包括開户行、開户名、賬號、存款餘額、幣種等。這樣,離婚後一方若發現另一方沒有記載在離婚協議上的存款,便可以通過訴訟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隱匿一方予以少分甚至不分。

二、離婚時對方隱匿銀行存款該怎麼辦?

1、瞞天過海,隱匿存款事實,或隱匿存款賬户

常見的情況有,將平時積蓄或工資卡上的資金取出,另存於其他銀行賬户中。離婚時,將所剩寥寥無幾的工資卡交至法院質證,並聲稱其餘錢款已用於家庭生活開支。

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六個部門才有權利查詢銀行儲蓄,當事人以及律師都無權查詢銀行存款。因此,對於隱匿存款的解決,相對較為複雜,難度也較大。一般而言,夫妻在平時生活時,應注意收集對方取款的憑條,注意掌握對方儲蓄的信息,特別是對於開户銀行以及資金賬號。

從法院審判實踐來看,如果:

(1)在知道一方開户行和賬號的前提下,申請法院查詢,一般不會存在問題。

(2)僅知道開户行,不知道賬號,查詢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法院是否接受申請以及查詢力度不能保證,如果法院不予查詢,只得通過其他途徑解決。

(3)即不知道銀行賬號又不知道開户行,法院無法調查。

2、偷樑換柱,將自己名下的存款取出,然後人間蒸發。

常見方式:在另一方已知有存款並且知道相關儲蓄信息的情況下,擅自將存款以現金取出,(以銀行轉賬方式就會留有記錄),口頭上聲稱該筆錢款已用於生活日常開支,但實際以自己或以他人名義存入其他銀行。

在很多離婚案件中,法院一般是不准許當事人關於調查案外第三人存款賬户的申請,當一方聲稱取的錢全部用於生活開支,並以此進行辯駁時,可考慮以下幾個因素進行辯論:

第一,存款取出的時間,時間長短決定了可能消費的數額,以及取款的目的。

第二,存款取出的數額,鉅額的存款不會在短時間內全部正常消費完畢。

第三,收集一方平時正常的生活開支及相關證據,用於反駁和抗辯。

第四,其他相關事實以及證據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開支情況以及另一方資金流金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