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2016高温補貼
高温補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温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温補貼。接下來就同教育網國際紙金網的小編一起了解一下高温補貼的發放標準吧。
企業安排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温季節津貼。
高温季節津貼支付標準
從2011年開始,上海調整了高温季節津貼標準,將原來的日標準調整為月標準,即從每個高温日10元,調整為每月200元,執行時間為6月1日至9月30日共4個月,勞動者共可領取800元的高温季節津貼。
高温季節津貼不能計入最低工資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企業應另行支付:
2、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加班費;
3、住房補貼;
4、伙食補貼(飯貼);
5、上下班交通費補貼;
除去以上項目,職工每月實際到手的錢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高温季節津貼是按月發還是一次性發放?
高温季節津貼的發放時間是每年6月至9月,故可以選擇按月發放。單位也可根據自身情況,提前一次性發放。但不建議事後才發給勞動者,此舉失去了加強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意義。
不發高温季節津貼可舉報或申請仲裁
單位未按規定支付高温季節津貼的,勞動者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個人也可直接前往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對於單位羣體現象可撥打12333熱線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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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衞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印發《防暑降温措施管理措施》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因此,高温補貼的發放主要有以下條件:
1.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台站向公眾發佈的`日最高氣温35℃以上的天氣。
2.存在高温作業及在高温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3.勞動者被安排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且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
另外,用人單位還應當為高温作業、高温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衞生標準的防暑降温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飲料。防暑降温飲料不得充抵高温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