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保險費應由誰來交?

今年三月,某服裝公司與某服裝加工廠協商訂立一份加工承攬合同,由服裝加工廠為服裝公司加工製作一批服裝。在商談過程中,服裝公司發現對方是一家鄉鎮服裝加工廠,技術力量不足,因此對承接這筆加工業務心裏沒底。於是,服裝公司便提出將本公司年輕的技術人員賀某暫時借給服裝加工廠使用,增強服裝加工廠的技術力量。雙方在簽訂加工承攬合同的同時,也簽署了關於賀某的借用協議,協議中約定:借用時間為半年,借用期間,賀某的工資由服裝加工廠負責支付。

他的保險費應由誰來交?

賀某借到服裝加工廠工作後,為服裝加工廠解決了一系列技術問題,服裝加工廠也按月向他支付了工資。半年後,借用協議期滿,賀某回到了服裝公司。

一天,賀某突然發現,這半年來,公司未給自己繳納養老保險,於是便找到了公司人事部,要求公司為他補繳養老保險。當時,人事部張經理這樣解釋到:“你被借出後,咱們公司就沒有你的工資了。這半年,你一直為服裝加工廠幹活兒,他們既然向你支付了工資,就應該也為你繳納保險。”

聽完張經理這番話,賀某又找到了服裝加工廠,服裝加工廠給他的答覆是:“在與你們公司訂立的借用協議中,只規定我們在借用期負責支付你的工資,並沒有説還要負擔你的養老保險,所以,我們根本沒有為你繳納保險的義務。”

賀某一看服裝加工廠也不管自己的保險問題,沒辦法只好又返回公司,繼續找人事部交涉此事。“不是跟你説過了嘛,你的工資由誰發,保險就該由誰繳納,因為保險的繳費標準是以工資為基數來計算的。你在服裝加工廠工作期間,咱們公司沒向你發過工資,也不知道你在那兒掙了多少工資,因此,公司無法為你繳納養老保險。”説到這兒,張經理用不耐煩的.眼光看着賀某,繼續説到:“所以説,你的保險問題完全應該由服裝加工廠負責解決,咱們公司是不會給你解決的,以後,你就別再來找我了!”

賀某走出人事部後,心中暗想:我現在簡直就像是一隻皮球,被兩個企業踢來踢去。我算看透了,要想真正解決這個保險問題,只能去仲裁了。

想到這兒,他轉身直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那麼,賀某的保險究竟應由哪個企業來繳納呢?

當本單位的職工被外單位借用時,兩個單位之間一般簽有借用協議(合同),其中對於職工在借用期間的工資、社會保險及其他福利待遇等應進行明確約定。在履行借用協議(合同)時,雙方應嚴格按協議(合同)辦事,這樣才能使職工的合法利益得到保證。本案中,服裝公司在借出賀某時,只與服裝加工廠約定,工資由服裝加工廠負責支付,而沒有約定由誰來承擔賀某的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當賀某提出補繳養老保險問題時,服裝公司想當然地認為應由服裝加工廠來承擔,實際上,這種説法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相反,賀某在借出期間,和原單位(即服裝公司)仍然保持着勞動關係,所以該公司應負有為職工賀某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明確規定:企業富餘職工、請長假人員、請長病假人員、外借人員和帶薪上學人員,其社會保險仍按規定由原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因此,服裝公司在賀某借出後,停止為其繳納養老保險的做法是錯誤的,仲裁委員會應裁決由服裝公司為賀某補繳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