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處理報告

在經濟發展迅速的今天,越來越多的事務都會使用到報告,不同的報告內容同樣也是不同的。你所見過的報告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安全事故處理報告,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1

一、事故調查必須堅持及時準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二、事故的具體調查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事故原因和性質不查清不放過;防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職工羣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三、事故調查組因傷亡事故等級不同而由不同的單位、部門的人員組成。

四、事故調查組具有事故調查的權力和查明事故原因、經過、性質、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建議、總結事故教訓和寫出事故調查報告的職責。

五、安全生產事故必須在規定的時限內結案。

六、安全生產事故的統計和公佈必須做到嚴肅、認真、及時、準確。事故報告及調查處理制度

(一)凡發生事故,當事人應立即報告直屬上級,並逐級上報,不得隱瞞。

(二)各類事故按傷害程度和損失情況,劃分為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個等級。凡造成人員受傷但達不到輕傷標準,造成財產損失20xx元以下的屬一般事故;凡造成人員輕傷,造成財產損失1萬元以下的或發生失去控制的火災事故屬大事故;凡造成人員重傷,造成財產損失1萬元以上的屬重大事故;凡造成人員死亡的即屬特大事故。

1、重大事故,應在搶救傷員或為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對現場作某些緊急處置的同時,應以最快速度向安全保衞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安全保衞部門立即向所領導和上級安全部門報告,並趕赴現場勘查事故情況,協作進行事故的'緊急處理,及時報市安全生產監察局。處理完畢後,事故部門應寫出事故報告,安全保衞部門應以所的名義寫出事故報告,報上級安全部門。

2、大事故,處理情況同重大事故,上報市安全生產監察局及上級安全部門。

3、一般事故,事發後應立即報安全保衞部門,並報所領導,處理完畢後,以部門名義寫出事故報告,報安全保衞部門。

4、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列入事故統計,一般事故只在安全保衞部門登記備考,不作統計。

(三)事故發生48小時以後,仍未按規定向有關方面呈報者,一經查出按隱瞞事故處理,並追究責任。

(四)特大事故由上級安全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重大事故,大事故應由安全生產委員會主持下,組成事故調查組,一般事故應在事故現場所在部門的負責人會同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組成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即找不出原因不放過,責任人未受到處罰和羣眾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訂出防範措施不放過的要求,嚴肅地調查處理事故。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2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學校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制度:

一、學校建立健全各類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和預案,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事故發生後,學校應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事故調查和處理,學校負責人不得在事故處理期間擅離職守。

三、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後,除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按規定程序上報教育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四、學校發生一般安全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後的一日(2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將事故發生、處理情況報告上級。

學校發生師生傷亡、國家財產重大損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羣體性傷害事故以及危害社會安定、影響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重要事件,應在第一時間(2小時內)報告上級;隨後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隨時補充報告事故的最新情況,事故處理結束後向上級寫出書面報告。

五、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應當按事故的類別、性質向相關部門報告:

1、火災事故。撥打火警電話“119”,向消防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2、治安(刑事)事故。撥打匪警電話“110”,向公安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3、食物中毒事故。撥打急救電話“120”,向衞生防疫部門報告和求援施救。

4、其它事故(意外傷害事故、自然災害事故等)。分別報告相關職能部門

六、安全事故報告的'必要內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涉案人員的基本情況、事故簡要經過、採取的施救措施、事故發生的初步原因、報告單位、報告人及它應當報告的事項。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3

為了規範公司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

(一)適用範圍

在公司所有施工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制度。

(二)事故分類

1、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1986),傷亡事故按事故類別分為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火藥爆炸、瓦斯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傷害共20種;按傷害程度分為輕傷(指損失工作日低於105日的失能傷害)重傷(指相當於附錄B表定損失工作日等於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死亡。

(三)事故報告

1、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負傷者或有關人員要立即逐級報告項目負責人和項目安全主管部門、分公司主管領導和安全主管部門、集團公司主管領導和安全主管部門。公司負責人接到報告後,視傷害程度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公司或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2、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3、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發生事故的項目名稱及所屬單位;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類別、事故嚴重程度;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事故的簡要經過;

(6)已經採取的措施;

(7)報告人情況和聯繫電話;

(8)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4、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5、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四)事故調查

1、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要按照權限迅速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的調查和分析。

(1)輕傷事故,由項目部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組,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將事故調查報告於事故發生後5日內報送公司安全管理部門。

(2)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等級的重傷、死亡等生產安全事故,按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由公司或政府有關部門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公司調查組由企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組織安全、生產、技術、人力資源等有關人員及工會成員參加。

2、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並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3、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4、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複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鑑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鑑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鑑定。技術鑑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6、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祕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事故調查組應當按規定期限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由公司組織調查的重傷或死亡事故,於事故發生後25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五)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和人員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處理不放過;沒有制定糾正和預防措施不放過的原則。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項目部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公司分管安全領導及相關部門審批後,嚴格組織實施,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後,由公司安全部門實施驗證。

3、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4、公司在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的同時,組成事故善後處理小組,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事故的善後處理。負傷人員屬於本企業職工時,善後小組要同時進行負傷人員工傷認定、工傷鑑定和工傷保險申報工作。

5、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後,公司或分公司(項目部)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六)事故處罰及責任追究

對事故責任者,要根據事故情節及造成後果的嚴重程度,按公司規章制度給予經濟處罰、行政處分。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4

1.工程名稱: 於家務鄉鄉中心A01地塊

2.事故發生時間:20xx年x月x日 9:00

3.事故類別:物體打擊

4.事故級別:輕微傷害

5.事故詳細經過:

裝容器平穩着陸後,木工摘鈎將保險卡環掛在容器下方目的是能夠將容器內的扣件倒放出來,信號工在未觀查清楚掛鈎木工是否在安全距離,就指揮塔吊司機起吊從而造成將倒出來的扣件放倒在木工身體上,後送醫院拍片檢查,醫生診斷,沒有造成過大傷害。

7.事故原因分析

信號工操作時注意力不集中,思想麻痺,安全意識不強

8.事故的`處理和預防事故重複發生的措施:

識差,本項目部根據本次事故,提出整改措施,

1)加強工人的安全教育;

2)整改各項安全防護設施;

3)加強安全防護巡查工作,

4)當日在次集中對塔吊司機及信號工人員進行專業的安全教育及培訓,

5)經公司決定對本項目部相關人員進行處罰,決定對項目經理吳寶成處罰500元,對生產經理李志起處罰500元,對現場安全員侯友茹處罰500元,對勞務施工單位處罰5000元,對勞務隊長處罰1000元, 違章指揮的信號工給予清場處理並給予處罰500元。對施工班組違章作業,給予處罰500元。

6)對施工隊全體施工人員進行一次有針對性並且根據本案例再結合其他案例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訓,絕對不能再發生類似不安全事故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7)項目部全體管理人員進行自檢,誰的責任誰承擔,加強安全意識及安全管理,把安全問題提高到議事日程上來確保本工程項目無安全事故。

11.參加調查人員:

  東興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於家務項目部

  20xx年x月x日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5

(一)主要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制度規定了事故分類和分級、報告、調查、處理、彙報、上報及統計等事項。本制度適用於分公司各部門及項目部。

(二)引用標準和政策規定

1.國務院34號令《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

2.國務院75號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

3.建設部3號令《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

4.國家和建設部、有關省市安全監督管理局相關規定。

5.事故的報告、調查、處理和統計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三)事故報告

1.事故發生後,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報告班組長、項目安全人員或相應工地(項目)負責人,項目安全員或項目負責人應在8小時內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領導進行報告,若發生火災事故且火災性質較嚴重時應立即報火警119。

2.外埠項目部應在事故發生的當天,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上報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屬上報政府部門的事故,事故發生項目部應在2小時內,將事故發生時間、地點、經過情況、造成後果、原因初步分析、已採取的.措施等情況,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用《事故快報》形式)報公司安全部門和主管經理。公司安全部門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以上述同樣方式、報告內容,上報市(區)安全監督局、市(區)安監站、派出所。外埠項目部發生上報公司級事故後,在向公司報告的同時,應報告當地主管部門。

4.發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時,事故發生項目部安全部門應及時向公司安全部門進行報告。

(四)事故現場處置

1.事故發生後,項目經理在進行事故報告的同時迅速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立即撤離現場施工人員,防止事故蔓延、擴大,並負責對現場實施保護。

2.事故發生後導致人員傷亡時,應在撤離現場施工人員,組織實施應急管理措施的同時,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

3.保護好事故現場。

(五)事故調查

事故發生的項目部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為調查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絕調查,不得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若發現有上述違規現象,除對責任者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和罰款外,責任者還必須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

(六)事故處理

1.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嚴肅處理不放過;廣大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範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2.在進行事故調查分析的基礎上,事故責任項目部應根據事故調查報告中提出的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建議,編制詳細的糾正與預防措施,經公司安全部門審批後,嚴格組織實施,事故糾正與預防措施實施後,由公司安全部門實施驗證。

3.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由公司依據事故調查報告中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和建議,進行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工傷認定、勞動鑑定、工傷評殘和工傷保險待遇處理,由公司工會和安全部門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省、市綜合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5.事故調查處理結束後,公司或項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詳情、原因及責任人處理等編印成事故通報,組織全體職工進行學習,從中吸取教訓,防止事故的再次發生。

6.每起事故處理結案後,公司安全部門應負責將事故調查處理資料收集整理後實施歸檔管理。

(七)生產安全事故檔案

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月報表。

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年統計表。

3.事故快報表。

4.事故調查筆錄。

5.事故現場照片、示意圖、亡者身份證、死亡證、技術鑑定等資料。

6.事故調查報告。

7.事故調查處理報告。

8.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決定。

9.安全生產監察局、安全監督站對事故處理的批覆。

10.其他有關的資料。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6

1.事故經過:

20xx年x月x日下午3點左右河北城建公司施工人員在D棟東南側二層安裝風管支架時,將磚塊從孔洞邊碰下一塊,正好掉落到在地下一層施工的中建八局安裝公司一工人頭上,將該人員的安全帽砸飛,造成該人員頭部發暈,後你隊郭海軍帶傷者馬上去醫院檢查,CT結果未見異常,該名工人現正在休養階段。

2.事故類別:起物體打

3.傷害分析:

1.受傷部位:腦部

2.受傷性質:衝擊傷

3.起因物:磚塊

4.傷害方式:落物砸傷

5.不安全狀態:未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6.不安全行為狀態:違章操作

7.傷害程度:輕傷

8.處理意見:

1.項目部決定對你公司項目負責人罰款200元,安全員100元,單位1000元。共計1300元,總包給與的所有罰款由你單位自行承擔。

2.對事故施工崗位人員到項目部進行安全培訓學習。

3.你單位要加強安全管理,增加施工人員的安全意思,防止此類事故繼續發生。立即對現場所有的施工點段隱患進行全面整改。

4.以後你單位在發生安全事故,一切後果自行承擔。項目部給與重罰。

5.及時看望傷者,要有積極的'態度,將後續工作處理好。

6.其它個勞務隊伍要引以為戒,加強安全管理。杜絕責任安全事故的發生。

  中國建築第一工程局安裝公司

  奧林匹克國家會議中心配套工程項目經理部

  20xx年x月x日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7

一.目的

為建立並保持有效的事故處理機制,對已發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進行調查、分析,落實防範設施,並按法規要求逐級報告,為建立正常的生產秩序提供依據,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網吧範圍內的事故報告、調查與處理。

三.職責

1、網吧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各類事故的統計,並主管、協調

或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報告處理工作,確保該制度的有效運行。

2、事故單位對已經發生或正在發生的事故,要根據本制度要求儘可能迅速地進行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以確保工作效率。

四.工作制度

1、事故報告

(1)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採取的應急措施等。

(2)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直接或逐級報告網吧安全管理部門,當事人並需在3天內填寫好《安全生

產事故調查表》,交於網吧安全管理部門,單位負責人接到重傷以上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用電話、電報、電傳等快速方法報主管部門(行政主管部門)、當地安監部門和公安等部門。。

(3)在報告事故的`同時,應按《應急準備制度》要求開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及事故損失擴大。

(4)發生火災事故後,應立即撥打‘‘119’’火警電話報警;發生生產、設備、交通事故後,應立即(來自:小龍文檔網: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向網吧職能部門報告,並儘快通知網吧有關領導和其他相關部門。

2、事故的調查和分析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事故性質和責任,堅持?四不放過?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受不到處理不放過、沒有采取措施不放過、職工不受教育不放過。

(1)一般性事故由保安部調查。

(2)遇有與機械設備技術有關的輕傷事故或一次重傷1-2人事故,由經理、保安部及相關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

(3)一次重傷3人以上事故的,按照隸屬關係由安監局視情況進行調查、處理、結案。

(4)重大傷亡事故,應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第75號令,1991年2月22日)進行調查和報告。

(5)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和有關部門、人員瞭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6)調查組在三天內向網吧報送《工傷事故調查表》,以便及時對事故進行分析處理。

3、事故的處理

(1)輕傷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建議,應先由事故單位負責處理,並把處理意見上報網吧,由網吧上報同級安監部門備案。

(2)對於重傷、死亡或非傷亡的重、特大事故,經理代表組織、主持召開事故現場會,與會人員應包括事故單位相關人員及生產、技術、安全、設備、工會等有關負責人。

(3)發生工傷事故後根據事由和事故原因給予當事人和其部門主管相應的處分。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8

關於xxxx年xx月xx日安全事故,現將事故調查處理結果通報如下:

1、 事故經過:

xxxx年xx月xx日上午xx點到xx點,生產部檢查員xxx在對入庫鋼管進行檢查,對打包的鋼管進行拆裝,當用鋼絲鉗剪斷捆綁物時,被散落的鋼管砸傷腳部至左腳踝外傷。

2、 事故原因:

(1) 安全意識薄弱;

(2) 缺乏工作經驗;

導致工作過程中站立位臵不對、工作方法不當,導致鋼管滾落,砸傷左腳踝。

3、 事故性質:輕傷事故。 根據生產部提供的《安全、事故 報告書》調查核實,以及“安全獎”的定義範圍,扣除事故員工xxx當月的安全獎。

這次事故雖然是輕傷,但充分暴露出我們的安全工作還存在不足。安全生產任重道遠,公司員工通過這次事故應認識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吸取教訓、引以為戒、舉一反三,認真落實安全生產。公司為您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符合安全的現行法規,期望員工也遵守安全規則,在您工作或下班時,當發現有不安全隱患,您有責任報告有關人員排除。為公司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安全環境,防止事故的發生。

  xxxxxx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四條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嚴格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並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條工會依法參加事故調查處理,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條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九條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並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

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第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

第十二條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已經採取的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三條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五條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十七條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採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並向社會公佈值班電話,受理事故報告和舉報。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九條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託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託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條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因事故傷亡人數變化導致事故等級發生變化,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上級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蔘加。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並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蔘加。

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

第二十三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並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三)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並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犯罪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複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鑑定的,事故調查組應當委託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鑑定。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鑑定。技術鑑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第二十八條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組的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的祕密。

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第三十一條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後,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三十二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覆;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覆,特殊情況下,批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覆,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佈,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

(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

(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燬有關證據、資料的;

(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六)事故發生後逃匿的。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10

1、對學校安全事故實行逐級上報。

2、學校各部門、教師或學生髮現各類安全事故及安全隱患、必須第一時間上報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並及時採取防範措施。

3、全體師生均可直接向學校舉報安全隱患或通過學校安全舉報箱舉報,如確認屬實,將予以一定獎勵。

4、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例行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安全隱患要及時上報校長。

5、學校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由辦公室電話或書面上報縣教育科技局。

6、對於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不得遲報、瞞報或漏報,對延誤救援的'人員給予通報批評,並視情節予以相應處罰。

7、對學校發生的安全事故學校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要進行及時、認真的調查,查明造成事故的原因、事故造成的後果及相關責任人。並對事故進行妥善處理,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11

摘要:某汽車工廠總裝車間臨建設施倒塌或受損,釀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本報告描述事故過程、概況及造成的損失,分析了事故原因,採取措施,制定處理方案,通過整改實施,完成處理工作。

關鍵詞:臨建設施質量安全事故原因措施處理方案處理結論

一、工程基本概況

某大型汽車製造廠總裝車間建設工程(以下簡稱本工程),位於新疆烏魯木齊市開發區,總建築面積約10.86萬平方米,上部主體採用鋼結構,基礎採用樁基礎,樁型為鋼筋混凝土預應力管樁,建成後將用於某知名汽車廠商總裝生產線專用車間,承擔汽車裝配、焊接及總成等任務。本工程由某建設集團第七工程處承建,施工現場長1200米,寬700米,佔地面積約84萬平方米,包括工程本身佔地面積12.37萬平方米,現場辦公、生產及生活設施等臨建佔地面積0.73萬平方米,各區之間分區圍牆約3930延米。本工程20xx年6月21日開工建設,預計於20xx年7月30日完成並交付使用。

二、事故概況

20xx年8月11日13點37分左右,新疆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建設集團第七工程處某大型汽車製造廠總裝車間建設工地突起大風,風力約11級,瞬時最大風力達到13級,持續時間約11分鐘,致使現場生產及生活附屬用房、圍牆、臨時供電線路等臨建設施倒塌、損壞嚴重,機械設備、施工材料不同程度受損,三人輕微傷,釀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

三、事故造成的損失

本次事故發生約2小時後,現場立即組織由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質檢及安檢部門、建設、承建、管理、監理等單位參加的事故調查組展開調查。經調查組初步調查,本次事故共造成現場臨建房屋倒塌1棟31間約500平方米,材料倉庫1棟19間約300平方米,圍牆倒塌約396延米,供電線路損壞1200米,損失或損壞材料約3.9噸,損傷或損壞已進場施工機械11台套。萬幸的是,事發時處於當地午餐時間,大批人員因返回烏魯木齊市區用餐尚未進場,除造成3名值班人員輕微傷外,未造成人員更大傷亡。經初步統計,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摺合人民幣約56.65萬元,3人輕微傷,工期延誤約31天。

四.事故發生原因初步分析。

經現場事故調查組初步分析,造成本次事故原因如下:

本次大風超出當地正常氣象範圍。據當地氣象資料記載及統計,一般情況下,烏魯木齊開發區一帶發生11級以上大風的概率相當低,本次大風偶發因素較大,嚴重超出預期,特別是瞬間風力達到了13級,更是當地數十年來未遇,這是本次事故發生的客觀原因;參建單位經驗不足,思想上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設計原因。現場查看設計圖紙發現,所損壞的建築物,設計由承建單位承擔,圖紙粗糙,簽字蓋章不全,很多構造節點基本都是按照內地標準設計,完全沒有結合當地情況,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具體內容有:①基礎埋深淺。②鋼柱斷面過小且柱距較大。③節點連接計算有誤。④現場建築物總體佈局不當。

承建單位現場管理原因。主要包括:

①事故發生於工程建設早期,人員正在陸續進場,特別是一些主要的管理人員尚未完全到位,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尚未建立健全,各項作業制度、工作流程、驗收程序等尚未成型,大多數時候作業處於失控狀態;加上從思想上沒有充分重視,管理上的漏洞相當多;②選擇分包單位不當。③工期安排嚴重不合理。④總包單位對分包單位沒有盡到管理責任。

五.與本次事故相關的資料等(附照片,其他見附件)

六.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

①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立即發出停工令,要求停止現場一切作業;②立即按照規定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③立即採取措施,搶救人員,搶救設備物資材料。④按照規定,立即組成事故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調查損失情況,分析原因,查找責任,制定整改措施。

七.處理本次事故的依據

①本次事故的實況資料,包括時間、地點、部位、過程、事故後續發展情況、人員傷亡情況、經濟損失情況、工期延誤情況等;②有關的合同及合同文件,主要包括施工總包合同、分包合同、材料採購供應合同、監理合同及其補充約定等;③有關的技術文件和資料,包括圖紙、技術文件、檔案、施工記錄、監理記錄、材料證明文件、實驗報告、驗收記錄、事故發生後的觀測記錄等;④與本次事故有關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範規程等。

八.事故處理方案

①委託有資質的單位對事發後所有受損建築物、構築物進行鑑定,根據鑑定結果,確定事故中倒塌部分按照相關標準重建,事故受損部分中約210平方米房屋、190延米圍牆不能加固也應推倒重建,受損部分約270平方米房屋、97延米圍牆加固後可以投入使用;

②指令承建單位必須委託有資質的設計單位承擔並完成受損建築物、構築物重建、修補、加固等設計工作,並應充分考慮當地特殊情況;

③指令承建單位廢除臨建建設的`分包合同,由自身施工隊伍或者委託有資質的施工隊伍承建並完成重建、受損建築物、構築物的處理工作;

④指令監理單位,認真履行監理責任,嚴格審查分包單位,嚴格審查作業文件,嚴格控制施工工程,嚴格履行驗收手續,確保工程達到標準;

⑤指令建設單位,重新計算並核定建設工期,對不合理要求進行修改,必須確保合理施工工期,不得隨意壓縮;

⑥指令各參建單位結合自身實際,各自寫出本次事故報告,認真分析自身原因,查找管理漏洞,接受教訓,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九.對處理結果的檢查鑑定的驗收

20xx年9月8日,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下達復工令,各參建單位接到處理報告後,歷時約45天左右,完成部署的各項工作,現場恢復正常施工狀態,本次質量安全事故處理結束。在整個處理過程中,承建單位管理體系到位,必要的人員及設備到位,作業措施合理有序。監理單位嚴格履行職責。經各單位共同按照國家標準驗收,整個工程達到設計標準,滿足使用要求,可以投入使用。

十.本次事故處理結論

經調查組研究後一致認為,本次事故屬於嚴重質量安全事故,事故中既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原因,但主觀原因是主要的。作為建設單位,給定的工期過於緊湊不合理,負有一定管理責任;作為監理單位,建設過程中存在嚴重的監理不到位情況,特別是對分包單位的審查沒有盡到應有的責任,負有監理責任;作為承建單位,質量安全管理體系嚴重不健全,施工現場管理嚴重不到位,特別是違規選定分包單位且疏於對分包的正常管理、監督和指導,致使現場失控,釀成事故,是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單位。

調查組認為,本次事故損失較大,屬於三級重大質量安全事故,非常令人痛心,但沒有造成重大人員傷亡,這是不幸中的萬幸。各參建單位必須從中吸取教訓,改進工作,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規範標準,嚴格履行各自責任,確實保障項目正常、安全、有序進行。

本次事故處理過程及結論將按照規定上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建設省財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對相關單位作出進一步處理。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12

1、發生在學校的'各類安全事故,現場人有責任及時彙報,並視事故大國小校按規定逐級上報。隱瞞不報,對責任人加重處罰。

2、安全事故一旦發生,應保護好現場,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故損失擴大,如有傷者應及時送醫院救治。

3、建立事故檔案,按規定進行調查分析,做好調查記錄,查清原因,分析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加強防範。

4、事故調查處理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找不出事故原因不放過;事故本人和全校師生受不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訂出防範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沒有得到處理不放過。

5、對事故中受到傷害的人員要主動關心他們,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合理地做好善後處理工作,化解各種矛盾。

6、對違反規章制度,盲目指揮、失職、瀆職的責任人必須追究責任,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罰,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13

一、工傷事故的分類

1、輕傷事故:指只有輕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有重傷沒有死亡的事故;

3、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含3人)的事故;

5、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含10人)的事故;

6、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事故。

二、事故的上報

1、發生工傷事故後。負傷者或最先發現的人員,必須立即報告項目部有關領導,有關領導必須立即報至工程部和公司主管領導。

2、主管領導接到報告後立即按照有關規定向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如實報告事故情況。

三、事故的調查

1、事故調查的目的是:掌握事故情況,查明事故原因,擬定改進措施,分清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情況和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

2、發生事故後首先要搶救傷員,保護好現場,如因搶救傷員或防止事故的擴大而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作出標誌或有詳細記錄。對事故現場的處理,必須經過當地勞動、公安、安監等部門同意方可進行。

3、按照事故類型分級進行處理

(1)輕傷事故:由工程部領導指定人員進行調查。

(2)重傷事故:由公司組織人員組成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3)發生死亡事故,上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並由安全生產管理部門調查處理。

4、事故發生後在事故的調查處理中認真落實事故處理的“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的原因和責任,調查分析不清不放過;對事故的直接責任者和有關責任者沒有嚴格審查、處理不放過;羣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制定有效防範措施和措施不落實不放過。

5、在事故調查中,要分清責任事故、非責任事故、破壞性事故;

(1)責任事故:指因有關人員的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2)非責任事故:指由於自然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未知領域的技術而引起的事故;

(3)破壞性事故;指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製造的事故。

6、事故調查的程序:組織調查組、明確任務與分工;調查事故現場、調查事故前生產情況和事故經過;進行必要的技術鑑定和試驗;事故原因分析;提出防範措施;責任分析;提出事故責任人員處理意見;填寫調查報告書;結案存檔。

7、通過事故調查,查明下列事項:

(1)事故發生的時間、(年、月、日、班次、時、分)和具體地點;

(2)受傷害的人數、傷害部位、性質和程度;

(3)導致事故發生的起因物(如建築物、構築物、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物質、材料、貨物、環境、氣象等),與被傷害人直接接觸造成傷害的危險物以及事故類別;

(4)事故的後果和事故的經濟損失;

(5)發生事故時,受傷害人的作業名稱及其工作內容、共同作業人員的任務及其分工、相互的聯繫和聯絡、作業時工藝條件、操作方法、設備操作參數(如壓力、温度)、設備有無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無異常反應和徵兆、發生異常現象的判斷和處理;

(6)受傷害人和與事故直接有關人員的情況:姓名、性別、年齡、工種、級別、工齡、本工種工齡、受過何種技術培訓與安全教育等。

(7)安全管理方面:有無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教育;安全檢查、安全活動情況;有無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及管理辦法等;

(8)施工、檢修有無安全注意事項、工程項目安排是否合乎要求、施工設計方案中有無安全措施、措施是否有針對性、檢修是否有計劃安排。有無技術交底等。

8、事故發生後,所在項目部門必須做到:

(1)盡一切可能搶救人員和財產,制止事故發展和擴大;

(2)重傷及以上事故要認真保護事故現場,不得人為的破壞和隨意清理,在未得到上級有關部門許可前,不得恢復現場。

四、分析事故原因

發生工傷事故後首先要分析發生事故的原因。工傷事故發生的原因很複雜,涉及面廣,總的來説是由於人為的、技術的、物質的及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違反安全操作規程和勞動紀律;

2、缺乏基本的安全生產常識,不懂操作技術知識和缺乏識別事故隱患徵兆的能力;

3、身體上、精神上的缺陷或處於過度疲勞、思想不集中的狀態下工作;

4、工作環境惡劣、勞動條件差(如邊坡不穩、未處理浮石、施工梯不符合要求等);

5、作業方法不安全、勞動組織不合理;

6、沒有安全操作規程或制度不健全;

7、防護、保險、信號等安全裝置缺乏或失靈;

8、設備及其附件陳舊、破損、處於不安全狀態運轉;

9、個體防衞用品缺乏和使用不當;

10、安全檢查制度不嚴,對不安全因素和查出的問題整改不力;

11、其他原因:如由於科學技術發展水平和檢測手段所限,無法預料和控制的突然災害事故造成人員傷亡。

五、事故責任分析

在查清工傷事故情況,分析事故原因(找到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後,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對事故發生的責任人在以教育為主的同時要分清事故的直接責任(指對事故的發生居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一定責任和領導責任。根據情節和後果的嚴重程度,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處分意見確定後,向上級部門呈報,並按有關規定辦理報批手續。

1、確定事故責任的原則:

(1)因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由設計者負責;

(2)因施工、製造、安裝和檢修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施工、製造、安裝、檢修、檢驗者負責;

(3)因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確定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形成嚴重後果的,由工藝條件和技術操作的確定者負責;

(4)因施工、檢修大施工組織設計及安全措施不健全或針對性、可靠性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施工組織者負責;

(5)因官僚主義錯誤決定、瞎指揮而造成的事故的,由指揮者負責;

(6)已發生事故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致使類似事故重複發生的,由有關領導負責;

(7)因缺少安全規章制度而發生的事故,由主管此項工作的人員和生產組織者負責;違反規定或操作錯誤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負責;但未經學習,不懂操作安全知識而發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

(8)指派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而造成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

(9)因缺少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和設備管理者負責;因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和決定拆除者負責;缺少安全防護設施而發生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負責;

(10)對已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班組能夠解決但未及時解決而造成的事故,由班組長負責;班組無力解決但已呈報有關部門,仍未解決而造成事故的由延誤部門負責。

3、凡是發生下述工傷事故的應首先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1)工人沒有經過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就上崗操作,而發生工傷事故的;

(2)缺乏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規程不健全造成工傷的。

(3)安全設施、安全信號、安全標誌、安全用具不全、不齊、不潔造成工傷事故的;

(4)設備嚴重失修、嚴重超負荷,造成工傷事故的;

(5)在施工,檢修項目安排上,在不能保證安全生產的情況下就下令開工造成工傷事故的;

(6)對事故熟視無睹,不認真採取措施重複發生同類傷亡事故的;

(7)違章指揮,強令或親自冒險操作造成工傷事故的;

(8)由於挪用安全技術措施經費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追究肇事者或有關人員的責任:

(1)由於違章指揮或違章、冒險作業,造成工傷事故的;

(2)由於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操作規程造成工傷事故的;

(3)發現有發生事故危險的緊急情況,不立即報告或不積極採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事故或減輕工傷事故的;

(4)由於不服從管理,違反勞動紀律,擅離職守或擅自啟動機器設備造成的工傷事故的;

(5)超越各種警示標誌造成工傷事故的,不執行操作證、操作牌、操作票而造成工傷事故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對有關人員從嚴處罰:

(1)在發生工傷事故後,隱瞞不報、虛報或故意拖延報告的;

(2)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甚至嫁禍於他人的;

(3)事故發生後,由於不負責任,不積極組織搶救或搶救不力,造成更大傷亡的;

(4)發生事故後,不認真吸取教訓,採取防範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複發生的;

(5)違反已制定制度規定的程序,濫用職權,擅自處理或袒護、包庇事故責任者的;

(6)事故發生後,故意破壞現場或改動現場物品位置的。

六、事故的建檔與統計

1、事故發生後,有關部門已將事故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處理,發生事故的部門制定並落實了改進措施,經過批准後事故可以結案。

2、結案後應將事故資料全部歸入安全科檔案,並填寫目錄以備查考。檔案資料應包括下列內容:

(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2)職工死亡、重傷事故調查報告書;

(3)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4)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的詳細資料;

(5)技術鑑定和試驗報告;

(6)物證、人證調查資料;

(7)事故責任者的自述材料;

(8)醫療部門對傷亡情況的報告;

(9)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10)受處分人員的檢查資料;

(11)事故調查分析會議記錄;

(12)有關本事故的通報、簡報及文件。

3、質安部對所發生的工傷事故運用科學統計分析方法進行事故統計,建立詳細的事故統計分析檔案材料。

安全事故處理報告14

為積極預防、妥善處理在校學生傷害事故,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安全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其它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我鄉安全事故報告制度:

第一條為了及時控制和消除發生於校園安全事故的危害,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校園安全事故”是指發生於學校之中,對在校教職工、學生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對學校財物造成重大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任何人對學校安全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校教職工應當發現後立即向校長報告;值班人員應當在發現事故後及時向帶班領導彙報,向急救中心報告,帶班領導同時根據事故情況向中心校及教育局及相關部門報告:

1、發生火災等引起重大傷害事故的;

2、發生或有明顯徵兆可能發生傳染病暴發、流行、不明原因的羣體性疾病的;

3、發生或有明顯先兆可能發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

4、發生致人傷亡或者可能致人傷亡的暴力傷害事件的;

5、發生或可能發生在校師生被綁架事件的;

6、其他造成在校師生人身傷害或者造成在校師生人身重大危險的事件。

第五條本制度第四條範圍以外的其他校園安全事故應當於事故發生後及時向中心校及相關部門進行書面報告。

第六條發生校園安全事故後,應當就該事故保持與學校值班領導的密切聯繫,及時將事故處理情況和調查情況向學校進行彙報,以便學校及時上報事故情況。

第七條校園安全事故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負責老師應當以書面形式及時向校長或上級進行全面彙報。

説明:

(1)、學校發生安全事故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學校負責人。

(2)、學校負責人接到安全事故報告以後,除按《學生安全事故處理(應急)程序》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外,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立即如實報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與事故種類相關的有關安全職能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為有效防範安全事故的發生,及時消除各類事故隱患。事故發生後,立足於儘量減少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並且在第一時間充分調動各方面力量投入搶險救助工作,根據我校教育實際,特制定以下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1、處理安全事故,要按學校分級管理的原則。學校發生安全事故,要立即報告鄉政府和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同時學校應組織、指揮、調度現場的`搶險救助工作並保護好現場,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學校領導應及時趕赴現場主動參與組織搶險救助工作。

2、凡發生師生有死亡,或較大直接經濟損失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須在1小時內電告市教育主管部門,並在12小時內附上文字報告,報告內容必須明確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傷亡情況以及經濟損失狀況。

3、處置事故現場最高負責人由在場最高級別的黨政領導擔任指揮,並根據事故性質、危害程度成立相應的工作小組:搶險組、搶救傷員組,維護現場秩序警戒組、善後處理組,後勤保障組等,以確保搶險、救助工作有序進行,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4、安全事故發生後,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要根據現場條件和自身能力對事故作最好的應急處理。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在應急處理後要以最快速度報告校長室。學校要做好相關現場保護工作。事故調查必須採取"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沒有追究不放過;師生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任何學校或個人不得違反規定,隱瞞事故調查。

5、為了預防重、特大事故的發生,學校加強對重、特大事故的隱患排查和整改。對一時難以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隱患,學校要建立檔案,逐級上報,並制定防範監控方案,確保重、特大安全事故隱患得到及時消除和有效監控,從而杜絕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6、責任人或臨時責任人合同責任人在最短時間內對事故作深入調查分析,寫出詳細的書面報告,呈校長室參考。校長及時召集有關人員對事故作進一步調查分析,確定事故性質。校長空召開有關會議,根據有關規定,對事故相關人員作公正處理,並加強對責任人和當事人的教育。處理結果備案歸擋並在教職工大會上公告。

7、對安全事故採取漠視、退避、推諉或掩蓋的,要給予嚴厲批評,並視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