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如下本人5月中旬遞交辭職信,欲直接離職,但老闆説可以放我走,要扣掉4月份的工資,然後5月份的`半個月也不算工資。5月份的保險公司已幫我交了,共500,他要求我退還。同意以上,他才讓我離職。這樣合法嗎?另外,曾經今年1月份的工資一直拖到3月25日才發,現在可以追究他什麼責任嗎能不能以此來解除勞務合同?即無條件的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