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如今,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協議,簽訂協議後則有法可依,有據可尋。我們該怎麼擬定協議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資金信託協議,歡迎大家分享。
資金信託協議1
_______國信 (xt)字第( )號
本合同鄭重聲明: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應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依據本信託合同規定管理信託資金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財產承擔,即由委託人交付的資金以及由受託人對該資金運用後形成的財產承擔;受託人違背信託合同、處理信託事務不當使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由受託人賠償。
本合同的雙方為: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和規章,上述合同雙方遵循平等、自願、互利和誠實信用原則,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設立金融租賃資金信託事宜達成一致,委託人願意委託受託人,受託人願意接受委託人委託辦理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業務,雙方為此特訂立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 定義和解釋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金融租賃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3.信託計劃:指由受託人對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處分的安排。
4.信託資金:指委託人設立本信託時交付給受託人的資金。
5.信託收益:指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計算並分配給受益人的現金。
6.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7.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書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第二條 受託人確認
1.受託人系經中國人民銀行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批准重新登記的信託機構,持有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信託機構法人許可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受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具備從事和參與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設立、管理及其相關活動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未受到任何限制。
3.受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受託人自行承擔。
第三條 委託人確認
1.委託人自願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用於設立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委託人保證對該資金的合法權利未受到任何限制。
2.委託人具有訂立本合同的合法資格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自願委託受託人設立、管理和運作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財產。
3.委託人不以加入信託計劃的形式達到非法目的謀取非法收益。
4.委託人承諾上述事實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虛假或不當,由此產生或可能產生的全部後果和責任,概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第四條 受益人確認
1.受益人系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權人。本合同項下信託的受益人由委託人指定,受益人與委託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委託人未指定受益人的,則委託人為本信託的唯一受益人。
2.委託人指定的信託受益人為:
法人/其他組織 自然人
法人代表/負責人: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其他有效身份證明號碼: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傳真: ______________
_______ 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_______國信)運用信託財產的方式主要是以金融租賃的方式購買承租人選定的租賃物並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從而獲取租金收益。在信託財產運用過程中,存在租賃物風險、信用風險、管理風險和其它風險。將信託資金以金融租賃方式進行運用,既存在盈利的可能,也存在損失的風險。 _______國信將嚴格按照信託合同及信託計劃書的約定,履行誠實、信用、謹慎、高效的管理職責和義務,但並不意味着承諾信託財產的運用無風險。
_______國信依據信託合同和信託計劃書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_______國信違背信託合同和信託計劃書的約定管理、運用信託資金導致信託資金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_______國信負責賠償。不足賠償時,由信託財產承擔。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託人,將資金委託給_______國信,並由_______國信按照信託合同和信託計劃書的約定管理和運用信託財產,是本人/本機構的真實意願,表明本人/本機構已瞭解_______國信運作信託財產可能帶來的風險。
本人/本機構作為委託人,同時代表受益人簽署本文件表示已仔細閲讀了本文件、信託合同、信託計劃書及其他有關信息。
委託人(簽署):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資金信託協議2
委託人名稱:_________(法人或其他組織填寫)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委託人姓名:_________(自然人填寫)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為投資於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釋義
“本信託計劃”: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本信託計劃在信託推介期間,為受託人所發出的要約邀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後,本信託計劃即構成該信託合同的一部分。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除應當遵守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外,還應當遵守本信託計劃的相應規定。
“本合同”: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簽署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受託人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指定用途資金信託”:指委託人設立信託時,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作出明確指定,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所作出的指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的資金信託業務。
“_________公司/集團”:指_________公司。公司/集團持有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該公司股本總數的_________%。
“信託資金”:指本合同委託人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信託計劃資金”: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信託計劃資金專户”:指受託人在_________開立的信託計劃資金專用賬户。
“信託財產”:指在本信託計劃中,受託人因承諾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計劃資金,以及基於本信託計劃對信託計劃資金進行佔有、管理、處分或者以其他方式運用而取得的全部財產或權利。
“信託利益”:指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的總和,扣除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和費用的餘額。
“信託文件”:指本信託計劃書(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本信託計劃的各個委託人和受託人分別簽訂的a類信託合同、b類信託合同或c類信託合同,以及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等文件。
“信託收益”:指各類信託合同的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所享有的相應收益。各類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計算並確定。
“總信託收益”: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計劃資金過程中產生的信託利益,減去信託計劃資金後的餘額。
“信託受益權”:指本信託計劃項下之各類信託受益人享有的本信託計劃和相應各類信託合同所規定的,包括但不限於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分配權等在內的信託權益的總稱。
“a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a類資金信託合同(優先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信託合同享有優先信託收益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優先受益人。
“優先信託收益權”:僅指a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a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的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本信託計劃項下總信託收益,將優先用於支付優先信託收益權項下的信託收益。
“b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b類資金信託合同(普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普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普通受益人。
“普通信託收益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按照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受益人請求分配信託收益的權利。
“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僅指b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先於特定收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
“c類信託合同”:本信託計劃信託合同的類型之一,即《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c類資金信託合同(特定受益類)》。該類合同的受益人根據本信託計劃和其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和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等信託權益。享有該類合同信託受益權的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稱為特定受益人。
“特定信託收益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信託收益權和普通受益人的普通信託收益權均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對剩餘部分之信託收益的分配請求權。
“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僅指c類信託合同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財產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c類信託合同的規定,在普通受益人的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後,享有分配剩餘信託財產的權利。
“委託人”:指與受託人簽訂相應類型的資金信託合同,並向受託人交付信託資金的投資人。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述明,專指本合同列明的委託人。
“受託人”:指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以集合方式管理和運用委託人的信託資金的信託投資公司。在本信託計劃中,指國際信託投資有限公司。
“受益人”:指根據委託人與受託人所簽訂的資金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信託受益權的人。本合同的受益人與本合同的委託人為同一人。
“自益信託”:指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的信託。
“工作日”:指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特別委員會”:指根據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本信託計劃項下設立的,為應對_________經營管理中可能出現的重大異常問題而設立的特別議事組織。
“《特別委員會規則》”:指受託人為特別委員會成立、運作而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該規則作為本信託計劃的附件,構成本信託計劃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信託計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其自己的名義,本着“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的理念,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各委託人的資金,集合運用於專項受讓aaa公司/集團持有的_________的股權,參與的房地產開發與建設,為受益人獲取收益。
第三條 信託資金的用途
本信託計劃為指定用途資金信託。委託人同意加入本信託計劃,指定信託資金由受託人管理,並與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運用,以_________經評估並經市資產評審中心確認的淨資產值為依據,確定股權受讓價格,受讓aaa公司/集團所持有的_________股份_________股,佔_________股本總額的_________%。信託計劃資金所取得的總信託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四條 受益人
本合同項下信託為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本合同項下的受益人為優先受益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1.本合同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為人民幣。
2.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3.信託資金的交付:_________。
委託人為自然人的,應在受託人營業場所簽署本合同並交付信託資金。
委託人如為機構的,應至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並在包括合同簽署日在內的二個工作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劃轉至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户。
委託人逾期未能按照前述規定繳付上述信託資金的,受託人有權另行與其他投資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
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計劃資金專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六條 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及成立
1.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直至本信託計劃的資金全部交付之日止。但自本信託計劃的推介期開始之日起60日內,本信託計劃所確定的信託計劃資金尚未全部交付的,受託人有權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受託人按照前款之規定,決定終止本信託計劃的推介的,信託計劃不成立,由受託人向委託人返還全部的信託資金,並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和支付相應的資金佔用費。
2.本信託計劃的成立:本信託計劃於信託計劃資金全部交付之日起次一個工作日(以下簡稱“信託計劃成立日”)成立。信託資金在委託人的交付日至信託計劃成立日期間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由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時與信託財產一起支付給受益人。
第七條 信託生效
本合同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同時滿足之日(以下簡稱“信託生效日”)生效。
1.委託人已按照第五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託資金;
2.本信託計劃成立。
第八條 信託期限
本合同項下信託的期限為_________年,自信託生效日起計算。
第九條 信託資金的管理、運用和信託財產的範圍
1.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按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其他委託人的信託資金集合管理和運用。受託人對本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計劃資金應單獨開立信託計劃資金專户,並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户進行核算。
2.信託財產的範圍,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信託計劃資金;
(2)受託人以信託計劃資金受讓取得的全部_________股份;
(3)前述(2)項股份產生的各項紅利及其他權益;
(4)_________清算時,受託人作為股東所取得的清算財產;
(5)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6)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
(1)委託人享有的一般權利如下:(a)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説明;(b)有權查閲、抄錄或者複製與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c)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向受託人提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的請求;(d)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e)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除上述一般性權利外,委託人在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項下,享有根據本信託計劃及其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規定的條件,向本信託計劃項下特別委員會委派成員的權利。b類信託合同委託人所委派的特別委員會成員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特別委員會規則》的規定,在特別委員會職權範圍內,享有表決權。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4)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5)同意按照受託人制定的《特別委員會規則》向特別委員會成員,並接受該規則規定的約束;
(6)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以_________股東的身份,以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最大化為原則,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所規定的股東權利,包括但不限於:(a)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向_________提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候選人的權利;(b)根據_________章程的規定,通過_________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罷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權利;(c)以股東身份參與_________重大事項決策的權利;(d)參加或委派代理人蔘加_________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和對_________的業務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的權利;以及(e)《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_________章程規定的其它股東權利。
(4)根據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5)本合同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1)不得向第三人轉讓、贈與其所持有的_________的股份,或以上述股份進行權利質押,但根據本信託計劃和相應資金信託合同規定,及為實現本信託計劃項下受益人的信託利益所必須的除外;
(2)根據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合同、本信託計劃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財產管理報告和信託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_________年;
(5)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限制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普通信託收益權:即在優先受益人的優先收益權得到滿足後,總信託收益若仍有剩餘時,受益人在b類信託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的限度內,先於特定受益人對信託收益享有的分配請求權。在優先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普通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的分配。在普通信託收益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的分配。
2.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即根據本信託計劃和b類信託合同的規定,享有優先於特定受益人分配信託財產的權利。在信託財產普通分配權得到滿足前,不得對特定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受益人有權將信託受益權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轉讓,但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4.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受益人應根據本信託計劃和本合同的規定,承擔對其享有的信託受益權所作的相應的限制。
第十三條 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税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税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税費;
(2)文件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推介費;
(4)信息披露費用;
(5)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6)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7)信託報酬;
(8)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時的股份過户等費用;
(9)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10)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信託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託報酬
本信託計劃的信託報酬總額為_________元,分三年由受託人從信託財產中提取。其中第一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由受託人於信託計劃成立並受託人支付全部股權轉讓價款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取。第二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元,第三年的信託報酬為_________萬元,由受託人分別於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滿一年和兩年後的三個工作日內提取。
第十五條 信託收益
1.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的來源:本信託計劃項下的總信託收益,為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對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產生的全部收入,扣除信託計劃資金和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和費用後的餘額。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為總信託收益減去全部優先受益人應分配的.收益後的全部剩餘信託收益中,不超過本條第二項規定的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的信託收益,按照本合同項下信託資金佔b類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受益人分配的部分。超過上述信託投資收益率以上部分的信託收益,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全部歸特定受益人享有。
2.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
(1)本合同項下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為8%。實際年信託投資收益率將根據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等因素確定。
(2)本合同項下受益人同意其年信託投資收益率最高不得超過上述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超過上述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以上部分的剩餘信託收益,根據信託文件的規定,全部歸全體特定受益人享有。
(3)委託人在此確認,其已經理解本條第2項之第(1)小項所述之信託投資收益率,僅為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其並不表示或暗示受託人對上述收益率的保證或承諾。信託資金的實際信託投資收益率取決於_________的實際經營管理狀況和用於分配的利潤數額,以及優先受益人收益的分配情況。
3.信託投資收益率的計算:以上信託投資收益率,以委託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數額為基數確定。
第十六條 信託收益的分配
1.信託收益分配的方式和數量:本合同項下信託收益應當以現金方式進行分配。受託人應當按照本合同信託資金額佔b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本合同項下受益人進行信託收益分配。本信託計劃存續期間,當年度實際提取和分配的收益不足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的,以次年度普通受益人可分配的信託收益彌補不足部分,然後再按照不超過預期年信託投資收益率提取次年度受益人的信託收益。在信託有效期內,以此類推。
2.信託收益分配的領取和期限本合同項下的信託收益,每年分配一次,由受託人於_________利潤分配實施後十五日內,在滿足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優先收益權後,向本合同受益人進行分配。受託人在信託收益分配之日,將受益人應得之信託收益劃款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户名: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十七條 信息披露
1.信託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1)在本信託計劃推介期間,本信託計劃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和評估報告放置於受託人營業場所,委託人可以查閲。
(2)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受託人每半年製作信託資金運作及收益情況表、信託財產風險狀況動態分析報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項説明,在委託人、受益人要求查詢時,可持有效身份證件或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在受託人營業場所進行查閲。
(3)在本信託計劃成立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年度管理、運用報告書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以下列方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a)受託人營業場所存放備查;(b)在受託人網址_________上公告;(c)來函索取時寄送。
(4)受託人在實施本信託計劃過程中發生信託目的不能實現、因法律、法規修改嚴重影響信託事項時,應在知道該等事項發生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內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形式通知委託人與受益人。
2.信託終止後的信息披露:受託人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30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財產清算報告,並以本條第1項第(3)小項規定的方式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繼承人在信託計劃清算報告公佈之日起30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的,受託人就清算報告所列事項解除責任。
第十八條 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
1.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和受益人信託財產的分配: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歸屬於受益人。本信託計劃終止,受託人應根據本合同和信託計劃的規定,負責信託財產的保管、清理、變現、確認和分配。
2.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分配期間:受託人應於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終止後40個工作日內(以下簡稱“信託財產分配日”),進行信託財產的分配。
3.信託財產的分配方式:本信託計劃終止後,受託人以分配_________股權方式,向受益人進行信託財產分配。在本信託計劃終止後,由受託人根據信託終止時_________經評估的每股淨資產值折價,提取與b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等額的_________股份,依據受益人信託資金佔b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向受益人進行分配。在受託人所持_________股份按照上述每股淨資產值折價,少於b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時,按照受益人信託資金佔b類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總額的比例,對信託財產進行等比例分配。
4.受託人以_________股份進行分配,應負責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户手續。在信託終止後直接分配_________的股份時,作為信託財產的_________股份從受託人名下轉出期間,受益人承擔其可能遭受的所有風險。
5.信託終止後,本合同項下信託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受託人應當於本信託計劃終止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將本合同項下受益人應分得的_________股份過户至受益人名下,並辦理相應的股權過户手續。
第十九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受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在信託生效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在信託生效日起一年後,可通過轉讓信託合同形式轉讓,並可以在滿足本信託計劃項下信託合同不超過200份的前提下分割轉讓。
受益人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以外的人轉讓信託受益權的,應當書面通知受託人,受託人應於三日內以書面形式徵詢特定受益人意見。特定受益人應當在7日內予以書面答覆。特定受益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的權利。特定受益人放棄優先受讓權的,或特定受益人在上述期限內未予答覆的,受益人方可按照其各自信託合同的規定,轉讓信託受益權。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信託合同和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轉讓人和受讓人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額的0.1%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受益人轉讓本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計劃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第二十條 向特定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
1.在信託期間,特定受益人有權按照本合同和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本合同項下之信託受益權。特定受益人要求本合同之受益人向其或其指定的人轉讓信託合同項下的信託受益權時,本合同之受益人有義務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
2.轉讓價格的確定和轉讓手續費:上述信託受益權的轉讓價格,為受益人轉讓的b類信託合同的信託資金額,與以該合同規定的預期信託投資收益率計算的實際持有期未支付信託預期收益之和。上述信託受益權的受讓方應當按照轉讓的信託合同信託資金的0.1%向受託人支付轉讓手續費。
3.上述信託受益權轉讓後權利的確定: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按照本條的規定,受讓受益人信託受益權的,按照以下規定,確定受讓後信託受益權的內容: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信託受益權後,其繼受的信託受益權按照本信託計劃項下c類信託合同規定的信託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特定信託收益權、信託財產特定分配權和要求本信託計劃項下普通受益人向其轉讓其信託受益權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其他特定受益人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_________的經營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它風險。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本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二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一致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單方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託。
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信託計劃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當_________淨資產下降到本信託計劃成立時的70%或以下時,特別委員會作出決議,提前終止信託計劃,由受託人貫徹實施;
(5)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3.本信託計劃成立後,因受託人解散等導致受託人不能履行受託人職責時,在經委託人認可後,由受託人在解散前選定新受託人。新受託人繼續履行受託人職責。
第二十三條 税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就各自的所得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納税。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按照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由此給本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本信託計劃的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五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合同的整體性
本信託計劃(含附件《特別委員會規則》、《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者遴選標準》)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本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本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衝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本信託合同的委託人、受託人在簽署信託合同後,即視為同意並接受本合同中所規定的,對本信託計劃項下各類信託合同(包括a類、b類以及c類信託合同)當事人之權利、義務,並確認上述權利、義務對其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上述規定,即構成對本信託合同的違反,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申明條款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閲讀了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合同、本信託計劃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且均無異議。
第二十八條 期間的順延
本合同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九條 合同簽署
本合同經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委託人和受託人各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 受託人(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資金信託協議3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與號碼: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平等自願、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__資金信託合同》。
第一條 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__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__資金信託。
3.信託當事人:指受本信託關係約束,根據本信託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向受託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託,委託人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5.信託計劃:指受託人制定的《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
6.信託資金:指委託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7.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8.信託貸款:指受託人對_________公司的信託貸款。
9.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受託人為發揮在_________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託人經營管理的信託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運用於_________公司的融資項目。
第三條 信託類別
本信託為指定管理資金信託。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託為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_________萬元)。受託人在___________銀行_________開立信託專户。
委託人為自然人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託資金交納至:(填寫説明:劃√表示選擇)
(1)受託人營業場所 □
(2)收付代理機構營業場所 □
委託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在本合同簽訂時,將信託資金劃款至受託人以下銀行賬號: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
第六條 信託期限
信託計劃推介期為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為信託計劃成立之日,信託期限為______年,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第七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説明;
2.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3.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5.保證設立本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八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3.根據情況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4.以信託財產名義所有人的身份,作為_________公司的債權人行使債權人權利;
5.根據本合同的規定,恪盡職守,本着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原則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
6.根據本合同的規定,以信託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託淨收益;
7.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8.妥善保管信託業務交易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九條 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享有信託受益權;
2.受益人不得以信託受益權用於償還債務;
3.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根據本合同的規定轉讓和依法繼承;
4.根據法律、法規及本合同的其他條款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條 信託財產的構成
信託財產包括下列一項或數項:
1.受託人因接受信託而取得的信託資金;
2.受託人因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
3.因前述一項或數項財產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財產。
第十一條 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信託計劃的規定,與信託計劃項下的其他信託財產集合管理和運用。
委託人簽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託計劃。
受託人對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單獨記帳,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分別管理。
本信託項下的信託財產可以按公平市場價格與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其管理的其他信託財產進行交易。
第十二條 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委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税費;
(2)文件或賬冊的製作及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律師費、審計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的代理費用;
(6)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7)信託終止時的清算費用;
(8)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費用。
本款所稱費用,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
2.費用計提
本信託設立和存續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受託人的信託報酬根據本合同第十四條的規定計算和提取。?
第十三條 信託收益、信託收益率與信託淨收益的`計算
1.信託收益的計算
(1)信託收益指信託貸款利息扣除按本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應由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不含信託報酬)後的餘額部分。
(2)本款所稱信託貸款利息,是指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之比例分攤的信託計劃資金的貸款利息。
2.信託收益率的計算
信託收益率=信託收益÷信託計劃資金×100%
3.信託淨收益的計算
信託淨收益=信託收益-信託報酬
信託淨收益=信託收益-信託報酬
第十四條 受託人的信託報酬
1.信託報酬的提取
受託人在本信託生效之日起每滿一年末按本條第二項規定的計算方法進行結算及劃撥。
2.信託報酬計算方法
(1)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為4%以下(包括本數),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0%;
(2)若信託資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在4%至於4.6%(含4.6%)之間,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當年信託收益率-4%)。
(3)若信託資金的當年信託收益率超過4.6%,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0.6%+(當年信託收益率-4.6%)×50%]。
3.本條所稱信託收益率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條計算。
第十五條 信託淨收益的分配與信託財產的歸屬
1.信託淨收益的分配
(1)受益人按信託資金佔信託計劃資金的比例享有信託淨收益;
(2)信託存續期間,受託人僅就信託淨收益部分進行信託利益的分配;
(3)信託淨收益以現金形式分配,由受益人憑身份證明文件、法人授權文件、信託合同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取信託淨收益。
(4)信託淨收益分配時間為信託計劃成立之日起每滿一年後的10個工作日內。
2.信託財產的歸屬
(1)信託終止,扣除第十二條規定的信託費用後的信託財產歸屬於受益人;
(2)受託人在信託終止後的10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財產返還受益人,由受益人到受託人指定的地點領取;
(3)信託終止日至信託財產返還日期間的銀行存款利息歸屬於受益人,與信託財產一併返還。
第十六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在信託期限內,受益人可以通過轉讓信託合同的形式轉讓信託受益權。但不得分割轉讓。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持身份證明文件、信託合同、信託受益權轉讓申請書與受讓人共同到營業場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未到受託人處辦理轉讓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受託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應當將本信託項下委託人與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全部轉讓給受讓人。
受益人轉讓信託受益權,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按照信託資金的0.1%分別向受託人繳納轉讓手續費。
第十七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終止與新受託人選任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合同另有規定,未經受託人同意,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銷、解除或終止信託。
2.本信託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計劃終止;
(3)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4)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5)本合同與信託計劃另有規定,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委託人和受益人在本信託終止時有權優先加入_________項目的下一個信託計劃,但應在本信託期限屆滿前三個月書面通知受託人。
3.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按照《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税收
受益人與受託人應按有關法律規定各自依法納税。
應當由信託財產承擔的税費,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在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過程中,可能會面臨融資對象和融資項目的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和其他風險等。
受託人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其損失部分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由此給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計劃項下的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的違約方當事人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 通知
委託人與受託人在本合同填寫的住所地為信託當事人同意的通訊地址。
一方通訊地址或聯繫方式發生變化,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另一方。
受託人按其在本合同中登記的通訊地址或聯絡方式以掛號信件或傳真、電傳或電報等有效方式,就處理信託事務過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項通知委託人或受益人。
因委託人未及時通知受託人聯繫地址信息而導致任何損失,受託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其他事項
1.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合同的組成
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相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3.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簽名)並由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後生效。
4.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託人、受託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託人(蓋章):_________??受託人(蓋章):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法定代表: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附件
在簽署本合同前,受託人提示:委託人委託給受託人的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同時請委託人仔細閲讀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全部內容,並對各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係、有關權利、義務的條款的法律含義進行準確無誤的理解。
資金信託協議4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
營業執照號:________________
營業地址或住址: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
1.委託人與其他投資人共同出資,委託_________(以下簡稱“信託投資公司”或“發起人”)發起設立了_________(以下簡稱“股權收購信託”);
2.委託人根據股權收購信託相關信託文件的規定,與信託投資公司簽訂《_________資金信託協議(特定受益類)》,並提供信託資金_________元,併成為該項目的特定受益人;
3.《_________資金信託協議(優先受益權)》(以下簡稱“A類資金信託協議”)項下之優先受益人(以下簡稱“優先受益人”),有權要求上述股權收購信託特定受益人受讓其所持有的信託受益權;
4.委託人同意向受託人提供本協議所規定的信託資金,由受託人進行管理和運用,在股權收購信託項下優先受益人要求C類協議特定受益人受讓上述優先受益權時,或根據股權收購信託及相應信託協議的有關規定,以上述信託資金,受讓取得上述信託受益權;
為此,委託人與受託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信託目的
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自願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照本協議的規定進行運用和處分,為本協議受益人獲取收益,同時根據股權收購信託項下信託文件的規定,受讓A類資金信託協議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為優先受益人之優先受益權良好的流動性和順利退出提供保障。
第二條 信託資金的用途
本項目為指定用途資金信託。信託資金用於:
1.在本協議第八條規定的情況發生時,受讓股權收購信託項下優先受益人信託受益權;
2.在本協議第八條的情況尚未發生時,以保證上述信託資金的流動性、安全性為原則,參與受託人與本協議項下信託資金同等金額部分的債權項下投資,包括受讓受託人編號_________貸款協議(_________資金貸款項目),或投資受託人其它信託產品,以獲取信託收益。
3.信託資金所取得的信託收益在分配前可進行同業拆放、銀行存款或國債回購等穩健性運作。
第三條 受益人
本協議項下的信託為自益信託。受益人與委託人為同一人。
第四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協議項下資金信託的幣種為人民幣。
本協議項下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寫金額:¥_________元)。
委託人應於簽訂本協議後三日內,將上述信託資金繳納或劃轉至受託人指定之信託資金專户。
受託人指定之本協議信託資金專户信息如下:户名: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第五條 信託生效
本協議項下信託在以下條件滿足時始得生效:
1.股權收購信託計劃成立;
2.委託人已按照本協議第四條的規定,足額交付信託資金。
第六條 信託期限
本協議項下信託的期限為股權收購信託之存續期間。
第七條 信託資金的管理和運用
本協議項下的信託財產,由受託人按本協議的規定,設立信託資金專户以區別於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協議的信託財產,進行相對獨立的管理和運用;但在本協議第八條規定的情形發生時,受託人應當以本協議項下的信託財產用於實現優先受益人所享有的信託受益權。
受益人無條件同意前款規定的信託財產的管理和運用方式。
受託人對本協議項下的信託項目資金應建立單獨的.會計帳户進行核算。
第八條 信託財產的使用
在以下情形下,本協議項下的信託財產用於受讓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
1.在股權收購信託存續期間,優先受益人根據信託計劃股權計劃和相應的資金信託協議的規定,要求C類資金信託協議特定受益人受讓其信託受益權時,受託人應當按照上述信託計劃和資金行託協議規定的條件和價格,以本協議項下的信託財產,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
2.在股權收購信託計劃終止前,優先受益人根據該信託計劃和有關信託協議的規定應當向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轉讓其信託受益權。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受讓上述優先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時,特定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如無其它資金受讓,受託人應當按照股權收購信託計劃和該信託計劃項下相關信託協議規定的條件和價格,以本協議項下的信託財產,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
若本協議項下,信託財產中的現金不足以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受託人須將信託財產以公平市場價格轉讓給第三方,或由受託人受讓,直至足額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止。
第九條 受讓上述信託受益權後信託受益權確定
受託人受讓上述信託財產後,其繼受的信託受益權按照股權收購信託計劃項下C類信託協議規定的信託受益權確定和執行。受讓人除享有上述C類信託協議項下第十二條第(1)項、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外,放棄特定收益人的其它權利。
第十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委託人的權利如下
(1) 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説明;
(2) 有權查閲、抄錄或者複製與其信託財產有關的信託帳目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其他文件;
(3)因設立信託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於實現信託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託人有權要求受託人調整該信託財產的管理方法;
(4)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
(5)本協議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委託人的義務
(1)按本協議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2)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是該資金的合法所有人;
(3)保證已就設立信託事項向債權人履行了告知義務,並保證設立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4)本協議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受託人的權利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協議的規定,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可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將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3)本協議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2.受託人的義務
(1)根據本協議的規定,妥善管理和運用信託財產。未經委託人的同意,不得以本協議規定之外的方式,擅自運用、處分信託財產;
(2)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託事務,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3)對委託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託事務的情況和資料依法保密;
(4)按照本協議及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供信託資金管理報告和信託資金運用及收益情況表,並保存處理信託事務的完整記錄、原始憑證及資料,保存期為自本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年;
(5)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並將不同委託人的信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本協議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受益人的權利
受益人在本協議項下享有如下信託受益權:
1.享有根據本信託協議規定,取得信託財產項下信託受益的權利;
2.在本信託終止後,取得全部信託財產的權利。
第十三條 信託財產應承擔的税費和費用
1.除非委託人另行支付,受託人因處理信託事務發生的下述費用與税費由信託財產承擔:
(1)信託財產管理、運用或處分過程中發生的税費;
(2)文件或賬冊製作、印刷費用;
(3)信息披露費用;
(4)審計費、資產評估費用、律師費、信用評級費等中介費用;
(5)收付代理機構代理費用;
(6)信託報酬;
(7)按照有關規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費和費用。
2.費用計提
信託存續期間實際發生的費用從信託財產中支付,列入當期費用。受託人以固有財產先行墊付的,受託人有權從信託財產中優先受償。
信託報酬由受託人按本協議第十四條的規定提取。
第十四條 信託報酬
受託人根據其運用信託資金從事本協議第二條第2項的投資行為獲取信託收益情況,按照以下規定收取信託報酬:
(1)若信託資金的當年收益率在5%以下(含5%),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0%;
(2)若信託資金收益率在5%以上,當年信託報酬的計算方法為:信託資金×(當年信託資金收益率-5%)。
受託人從事本協議第二條第2項之外的信託資金運用,不得收取信託報酬。
第十五條 信息披露
1.信託存續期間的信息披露
受託人在信託存續期間,應當自信託設立之日起,每半年以書面形式向委託人和受益人提交《資金信託項目報告》,並附送信託財產運用及收益情況表。受託人應保證上述報告和情況表所載內容的真實、準確、完整。
2.信託終止後的信息披露
本項目項下信託終止後,受託人應當於信託終止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處理信託事務的清算報告,並送達受益人。
第十六條 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分配
1.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歸屬
本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包括尚餘的信託資金以及按照本協議的規定使用上述信託資金所取的財產或權利,歸屬於本協議受益人
2.信託終止後信託財產的領取及其期限:
(1)信託終止後,尚餘之信託財產為現金的,由受託人於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金額劃轉至受益人的以下銀行帳號:户名: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帳號_________。
(2)信託終止後,尚餘之信託財產為財產權益的,受託人應當於信託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將上述財產權益過户至受益人名下,並依法辦理完畢必要的財產權利轉移手續。
第十七條 風險揭示與風險承擔
受託人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包括投資對象和投資項目的風險、法律與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
受託人根據本協議的規定管理、運用或處分信託財產導致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由信託財產承擔。
受託人違反本協議的規定處理信託事務,致使信託財產遭受損失的,受託人應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信託受益權的轉讓
本協議項下受益人享有的信託受益權不得轉讓。
第十九條 信託的變更、解除與終止
1.本信託設立後,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委託人和受益人不得變更、撤消、解除或提前終止信託。
2.本信託可因下列原因而終止:
(1)本協議信託期限屆滿;
(2)信託當事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信託;
(3)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者不能實現;
(4)本協議另有規定,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事項。
第二十條 違約與補救
若委託人或受託人未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協議項下的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視為該方違反本協議。
除非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非因受託人原因導致信託被撤銷、被解除或被確認無效,視為委託人違約。由此給信託計劃項下其他信託的受益人和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委託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協議的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第二十一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本協議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申明條款
委託人在此申明:在簽署本協議前已仔細閲讀了本協議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對本協議及風險申明書的所規定的內容已經充分了解並沒有異議。
第二十三條 期間的順延
本協議規定的受託人接收款項或支付款項的日期如遇法定節假日,應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二十四條 協議簽署
本協議經簽字蓋章後生效。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委託人持_________份,受託人持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資金信託協議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
甲方設立_________資金信託,擬聘請丁方擔任甲方信託資金運用的投資顧問。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並有效存續的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權和法定權利開展資金的託管業務;丙方為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的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丁方為合法成立的資產管理公司。
為了保證信託財產在證券市場投資的安全,增加證券投資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甲方同意將_________資金信託計劃項下的證券品種全部委託丙方進行託管。為規範甲、乙、丙、丁四方的權利和義務,經幾方共同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第一條釋義
1.1證券賬户:以甲方名義在中國境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的深、滬股東賬户。(深圳:_________________;上海:__________________)
1.2證券資金賬户:甲方依據證券賬户在_________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為本信託專門開立的資金賬户。(户名:_____________;資金號:__________________)
1.3交易指令書:丁方向甲方出具的標明交易品種、價格、數量、委託期限等要素的書面指令。
1.4信託賬户:甲方在託管銀行開立的保管、管理和運用信託資金的專用銀行賬户。
1.5託管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6投資顧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7資金清算:指證券交易的資金、費用和交易佣金在證券資金賬户和信託賬户間劃撥的過程。
1.8本集合資金信託或本信託:指甲方設立的__________________資金信託。
1.9信託合同:__________________資金信託合同。
1.10投資顧問合同:__________________資金信託投資顧問合同。
1.11估值日:託管銀行計算信託單位淨值以及認購或贖回信託單位的日期,即每月15日(如遇節假日則為之前最近一個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
1.12信託單位:用於計算、衡量信託財產淨值以及委託人認購或贖回的單位。
1.13信託資產淨值:最近一個估值日,本信託項下所擁有的貨幣資金和證券投資市值的總和。
1.14信託單位淨值:信託單位淨值=(信託資產淨值-信託費用)/信託單位總份數。
1.15委託人(即受益人):指__________________資金信託合同中的委託人。
1.16受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證券交易的程序
2.1所有證券資金賬户上的證券交易均由甲方提供交易計劃書,交易計劃書應由丁方審核,並經_________的親筆簽名確認,甲方按照經_________的親筆簽名確認的交易計劃書執行操作。具體的交易程序根據有關規定操作。
2.2甲方在收到經_________親筆簽名確認後的合法交易計劃書後的一個工作日內,在證券賬户上進行證券投資操作。如因交易條件不能滿足、上市公司停牌、證券交易所收市等非甲方過錯的原因導致交易指令書不能執行,則甲方執行該交易計劃書的時間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2.3甲方在證券交易完成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複印資金對賬單並加蓋甲方的業務專用章,傳真給乙方和丁方以資核對。資金對賬單正本於每星期一與託管銀行交換文件時提交。
2.3證券交易完成後,如有買差,丙方應以傳真方式通知甲方需劃撥資金的金額;如有賣差,則丙方應將證券資金賬户上剩餘的全部資金劃入信託賬户。
第三條證券賬户的監管
3.1丙方保證:在本集合資金信託存續期間嚴禁除國家司法機關和國家證券監管機關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於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證券資金賬户上的資產。如果證券資金賬户上的資產被除國家司法機關和國家證券監管機關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於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挪用,即視為丙方違約,丙方須在三個工作日內將被挪用的資產歸還本信託,且支付挪用發生額的20%作為違約金,違約金歸入本信託財產。如果給信託財產、投資於本信託的所有投資者和丁方造成了損失的,丙方須承擔賠償責任。
3.2丙方保證:不為除國家司法機關和國家證券監管機關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於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出具證券資金賬户上的資產用於任何質押擔保的手續和可能對信託財產造成損失的其他手續(提供資金對賬單除外,但資金對賬單上須註明本對帳單不可作為質押擔保或承擔其他義務的資產證明文件的字樣)。如果由於丙方出具質押擔保手續和其他手續(提供資金對賬單除外,但資金對賬單上須註明本對帳單不可作為質押擔保或承擔其他義務的資產證明文件的字樣)而造成該證券資金賬户上的資產被除國家司法機關和國家證券監管機關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於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用於任何質押擔保及其他用途,即視為丙方違約,丙方須在三個工作日內歸還被質押及其他用途的資產並支付被質押及其他用途發生額的20%作為違約金,違約金歸入本信託財產,如果給信託財產、投資於本信託的所有投資者和丁方造成了損失的,丙方須承擔賠償責任。
3.3丙方保證:不受理除國家司法機關和國家證券監管機關之外的任何人(包括但不限於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對證券賬户撤銷指定交易、拆户、銷户,或對證券資金賬户上資產進行轉託管。如果證券賬户被撤銷指定交易、拆户、銷户,或證券資金賬户上資產被轉託管,即視為丙方違約,丙方須在三個工作日內支付發生額的20%作為違約金,違約金歸入本信託財產,如果給信託財產、投資於本信託的所有投資者和丁方造成了損失的,丙方須承擔賠償責任。但本集合資金信託終止(即指本信託符合規定的終止條件,並且已經進行了信託合同第十五條規定的信託清算和第十六條規定的信託財產分配)後除外。
3.4丙方保證:如果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有新股配售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屬於本信託的其他收益或權益,丙方保證本信託全額享有認購所配售新股的權利且有及時通知(以傳真件發出為準)甲方和丁方及時劃撥資金的義務。如果丙方未能保證本信託全額享有認購所配售新股的權利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屬於本信託的其他收益或權益,給信託財產、投資於本信託的所有投資者和丁方造成的損失,丙方須承擔賠償責任。但由於甲方接到丙方的通知後,未及時劃撥資金而造成無法認購配售新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3.5丙方負責監督甲方的證券資金賬户。如果出現下列情況,應在二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甲方和丁方:
3.5.1購買st、預告虧損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的證券;
3.5.2投資於一家上市公司所發行的證券,超過該上市公司發行證券額的5%;
3.5.3本信託投資於一家上市公司所發行的單一證券品種的投資餘額超過本信託資產淨值的10%;
3.6乙方和丁方有權從丙方得到本信託證券資金賬户上的資金對賬單。
3.7丙方應在發生交易(含證券分紅、派息、中籤、送配股等)業務的工作日次日即(t+1)日9:30前,將上一日資金對賬單通過加密數據設備發送到乙方,並電話確認乙方已接收資金對賬單。如遇特殊情況出現發送延遲等情況,傳輸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丙方應確保所發資金對賬單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如內容不完整或不真實,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丙方負全部責任。
第四條證券賬户處置
一旦_________書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和丙方其不再負責本信託投資業務,或滿足規定的其他信託終止條件之一,本集合資金信託終止。乙方和丙方監督甲方立即開始按規定的信託清算程序和信託財產分配程序進行清算,並將信託財產分配給所有受益人。證券賬户處置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賣出證券賬户上所有股票、撤銷指定交易、拆户和銷户等。
第五條資金清算
5.1證券交易資金清算採用淨額清算方式,具體如下:在發生證券交易後次日即(t+1)日,對於證券交易買差資金,甲方於(t+1)日上午9:30之前,憑丙方簽字蓋章的資金對賬單和丙方通知甲方劃撥資金的傳真件,向乙方下達劃款指令書,乙方根據從丙方取得的資金對賬單對該指令書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後在當日12:00前將交易所需資金準確及時地劃入5.2款所列證券資金清算賬户;對於證券交易賣差資金或證券派息,丙方自動在(t+1)日12:00前將資金準確及時地劃入5.3款所列信託賬户。
5.2證券資金清算賬户為:户名: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賬號:_________。
5.3信託賬户為:户名:_________;開户行:_________;賬號:_________。
5.4丙方保證甲方證券資金賬户上除證券以外的信託資金應以(t+1)方式及時劃撥到信託賬户上。如果丙方未及時劃撥即視為丙方違約,丙方應在一個工作日內予以劃付。除此以外,丙方須在三個工作日內支付按未劃撥資金額日萬分之五計算的違約金,違約金歸入本信託財產。如給信託財產、投資於本信託的所有投資者和丁方造成損失的,丙方須承擔賠償責任。
5.5甲方保證將證券交易買差資金於(t+1)方式及時劃撥到證券資金清算賬户。如果甲方未及時劃撥,即視為違約,甲方須向丙方支付按未劃撥資金額日萬分之五計算的違約金。
5.6甲方在證券交易後一個工作日內應與乙方及時對賬,若發現誤差,甲、乙雙方應共同查找誤差原因,並由過失方對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7若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有新股配售和法律法規規定的應屬於本信託的其他收益或權益,則丙方應保證本信託全額享有這些權利且有及時通知甲方和乙方、丁方及時劃撥資金的義務。若因未及時劃撥資金而造成無法享有這些權利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或乙方中的過錯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條違約責任
6.1乙方應在其網站_________公佈信託單位淨值,並於每月15日(如遇節假日則為之前最近一個工作日)和每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的下一個工作日,更新信託單位淨值,否則視作違約。
6.2如因甲方不按經_________先生的親筆簽名確認的交易計劃書交易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負全部法律責任並賠償損失。
6.3因丁方違反證券交易法規,惡意操縱股份或聯手操縱股份,或利用內幕消息謀利等造成損失的,由丁方負全部責任並賠償損失。
6.4丁方在投資證券市場時,不得進行國債回購融資業務,否則由此造成的後果將由丁方負全部責任。
6.5從本信託成立到本信託終止並清算、分配完畢的整個過程,本協議各方應嚴格按照本協議要求,對證券賬户進行監管和處置。如果丙方對證券賬户的監管未達到本協議第三條的要求,而由此給信託財產和投資於本信託的所有投資者和協議各方造成的損失,由丙方負賠償責任。如果甲、丙、丁任何一方對證券賬户及乙方對信託賬户的監管和處置未達到合同其他條款的要求,則由此給信託財產和投資於本信託的所有投資者和協議各方造成的損失由該方負賠償責任。
6.6甲、乙、丙、丁各方僅依據信託合同、託管合同、投資顧問合同和本協議約定的職責範圍內承擔相應責任,而不因其根據信託合同、託管合同和本協議約定的職責以外的事由與協議各方或其他當事人一起對外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條不可抗力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協議時,可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該方的責任。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各方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火災,暴雨,地震,颶風,雷擊,以及通訊、網絡、電力事故等。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協議時,應及時通知合同他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證明,並採取適當措施防止合同各方損失的擴大和確保信託財產的完整。
第八條適用法律及爭議解決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由於本協議引起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合同各方應盡其最大努力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該爭議未能得到協商解決,則任何一方有權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並根據金融爭議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
第九條本協議引用其它合同條款之內容
9.1本協議第4.1款所引用的信託合同第十五條的主要內容為:
9.1.1信託終止時應進行信託清算。
9.1.2信託清算程序:停止購入證券品種,除非遇到證券停牌或其他原因無法賣,須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儘量以市場最高價格賣出持有的所有證券品種並清算頭寸。受託人通知託管銀行從信託財產中提取應支付給受託人的信託報酬,應支付給託管銀行的託管費,應支付給投資顧問的管理費和績效費後,計算每單位信托淨值。
9.1.3受託人在信託清算程序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編制(信託管理、運用及清算報告書),並報告委託人與受益人。
9.1.4受託人不向受益人支付信託財產在信託清算期間的利息。
9.2本協議第4.1款所引用的信託合同第十六條的主要內容為:
9.2.1信託終止,信託財產歸屬受益人。
9.2.2信託財產在信託終止時,經過信託合同第十五條規定的信託清算並得出每信託單位淨值後的五個工作日內,根據各委託人持有的本信託單位的份數乘以每信託單位淨值計算出的金額,以貨幣資金的方式付至委託人在託管銀行開立的信託受益賬户。
第十條合同效力及文本
10.1本協議經甲、乙、丙、丁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授權委託人簽字蓋章後生效。
10.2本協議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和丁方各執二份,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丙、丁方四方協商,以書面形式簽訂補充合同或出具函件。補充合同與有關函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丙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丁方(蓋章):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日
資金信託協議6
甲方:xx小區業主大會
乙方:(可能是銀行、信託公司、騰訊、阿里、京東、匯付......,其中的一家。最好能有保險公司承保“資金安全險”)
丙方: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信託公司、騰訊、阿里、京東、匯付等等,它們其中的一家或多家可能有部份股權)
甲、乙、丙三方(簡稱:三方)依據甲方( xx號)業主大會決議,經商定就財產權屬於甲方小區全體業主所有的共有資金(簡稱:共有資金)的監管、代收、代付等服務,達成並簽署如下協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小區業主的共有資金,包括但不止的資金有:
(一)物業管理服務費預付金(簡稱:物業費);
(二)公共收益。例如廣告費、場地或房屋租賃費(簡稱:租賃費)、停車場場地費(簡稱:停車費)等;
(三)維修基金;
(四)代收代付水費等代收費;
(五)按金、押金、違約金等;
(六)經業主大會決議批准的其它收費。
第二章甲方
第x條在xx銀行開設一個賬户並與銀行簽署互聯業務協議(簡稱:甲方賬户;賬户編號待本協議生效後十天內書面通知乙方、丙方),該帳户只供甲方從乙方轉入小區業主的共有資金專用,帳户上的資金的所有權屬於甲方。
第x條賬户裏面的資金動態明細,使用丙方的互聯網智能平台(簡稱:智能平台),實時在互聯網上向甲方、乙方和全體業主以及甲方書面指定要物管公開。
第x條賬户裏面的物業費,使用智能平台專款專用只能轉劃給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為小區服務的物管公司的賬户上。
第x條 同意業主共有資金的總收入中扣除0.1%,作為乙方的服務費;
第x條 同意業主共有資金的總收入中扣除1%,作為丙方的服務費;
第x條 要求丙方在智能平台中,開設有供甲方指定物管公司使用的物業管理服務系統,該系統的功能包括但止有供酬金制合同配套的所有的物業費的使用明細(不含酬金)、財務收支、報修報檢、崗位設置、設備維保、通知公告、業主考評等等功能,所有的功能都向業主全透明全公開。
第三章乙方
第x條在xx銀行開設一個賬户並與銀行簽署互聯業務協議(簡稱:乙方賬户;賬户編號待本協議生效後十天內書面通知甲方、丙方),該帳户只供甲方從乙方轉入小區業主的共有資金。
第x條小區業主的共有資金,扣除乙方、丙方的服務費之後,T+1轉入甲方的銀行賬户。
第x條當甲方的賬户由於換屆年審等原因無法使用的`時候,乙方在xx銀行開設一個供本小區專用的賬户,臨時代理甲方賬户,資金使用方式依據業主大會原來設定的方式使用,以維持物業管理的持續性,直到業主大會有新的決議為止,按新的協議進行服務。
第四章丙方
第x條 在xx銀行開設一個賬户並開通銀企互聯業務(簡稱:甲方賬户;賬户編號待本協議生效後十天內書面通知甲方、丙方),該帳户只供乙方轉入丙方和服務費使用。
第x條智能平台有功能,可以滿足和配合《xx小區業主共有資金管理規則》所需要的預算公示、否決投票、費用分配等等的技術需求。
第五章 生效失效異議
第x條本協議三方負責人簽字蓋公章後生效,未盡事宜三方友好協商解決,本協議書的仲裁的司法管轄權三方一致商定是:xx仲裁委員會。
第x條本協議有效期暫定三年,期滿後其中的一方可以書面公開通知另外的二方不續有效期,如果沒有接到任何一方不續期的書面通知,本協議自動續期三年,可如此自動滾動續期。在有效期內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修改補充本協,協商一致可簽署補充協議,協商不一致協議到期或滾動到期自動失效。
第x條本協議一式六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各方留存二份。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丙方(印章)
負責人: 負責人: 負責人:
電話: 電話: 電話:
日期: 日期: 日期:
資金信託協議7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託人:____信託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與號碼 :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委託人和受託人在平等自願、公平互利的原則基礎上,簽訂《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
第一條 釋義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釋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具有如下含義:
1.本合同:指《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修訂和補充。
2.本信託:指根據本合同設立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
3.信託當事人:指受本信託關係約束,根據本信託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務的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
4.指定管理資金信託:指委託人向受託人交付資金而設立的信託,委託人在信託文件中就信託財產的運用方式、運用項目、運用期限等進行明確指定,由受託人根據信託文件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5.信託計劃:指受託人制定的《_______電力資金信託計劃》。
6.信託資金:指委託人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數額向受託人交付的資金。
7.信託計劃資金:指信託計劃項下信託資金的總和。
8.信託貸款:指受託人對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信託貸款。
9.信託文件:指本合同、信託計劃和信託財產管理、運用風險申明書。
10.工作日: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規定的金融機構正常營業日。
第二條 信託目的
受託人為發揮在電力開發領域的投融資優勢,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交付給予受託人經營管理的信託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運用於_______市電力開發公司的融資項目。
第三條 信託類別
本信託為指定管理資金信託。
第四條 受益人
本信託為自益信託,委託人與受益人是同一人。
第五條 信託資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項下的.信託資金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萬元(小寫金額___________萬元)。
委託人如為自然人,應在受託人營業場所交付信託資金,並簽署本合同。
委託人如為機構,應至受託人營業場所辦理合同簽署手續,並在簽署本合同後的兩個工作日內,將信託資金劃至受託人指定的資金託管專用賬户。
第六條 信託期限
信託計劃推介期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推介期結束日為信託計劃成立之日,信託期限為_____年,自本信託計劃成立日起計算。
第七條 委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 有權瞭解信託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 並有權要求受託人作出説明;
2.按本合同的規定交付信託資金;
3.保證其所交付的信託資金來源合法,必須是其合法所有的財產;
4.保證其享有簽署包括本合同在內的信託文件的權利,並就簽署行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權手續;
5.保證設立本信託未損害債權人利益;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第八條 受託人的權利和義務
1.自信託生效之日起,根據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財產;
2.收取信託報酬;
(1) 糾紛解決與法律適用
本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解釋、修改和終止等事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
本合同項下的任何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受託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2) 本合同的組成
信託計劃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未規定的,以信託計劃為準;如果本合同與信託計劃所規定的內容相沖突,優先適用本合同。
(3)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蓋章(或簽名)並由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後生效。
(4)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託人、受託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簽署本合同前,受託人提示:委託人委託給受託人的信託財產必須是委託人合法所有的財產,同時請委託人仔細閲讀本合同及信託計劃的全部內容,並對各當事人之間的信託關係、有關權利、義務的條款的法律含義進行準確無誤的理解。
委託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___________
受託人:(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章)___________
簽署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