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服務辦法【試行】》 起草説明

導語:為促進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規範開展,保障基金份額(權益)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協會在原《外包指引》的基礎上,起草了《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服務辦法》)。

《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服務辦法【試行】》 起草説明

一、背景和過程

為支持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異化發展,降低運營成本,提高核心競爭力,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於2014年底發佈了《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以下簡稱《外包指引》),自2015年2月開始實施。《外包指引》明確了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範圍,對私募基金業務服務活動主要採取備案管理。截至目前,協會已先後公佈三批共44傢俬募基金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備案名單,私募基金服務行業市場化、規範化、多樣化競爭格局的初步形成。然而,隨着私募基金行業發展壯大,機構和產品數量爆發式增長,產品設計靈活複雜,需求千差萬別,初具規模的私募基金服務行業也面臨諸多挑戰。從日常自律管理和調研的情況看,行業存在服務機構與管理人權責劃分不清,履責要求不明確,自律管理措施不完善,退出機制缺乏等問題。

為促進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規範開展,保障基金份額(權益)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協會在原《外包指引》的基礎上,起草了《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服務辦法》),擬以行業自律規則的形式發佈實施。

二、主要內容

《服務辦法》分八章,共五十九條。主要思路是明確私募基金服務機構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關係,全面梳理服務業務類別,提出各類業務職責邊界,明確登記條件和自律管理要求,引入服務機構的退出機制,引導市場各方各盡其責,打造良好的行業生態,促進私募基金服務業務持續健康發展。主要內容如下:

(一)釐清管理人和服務機構的法律關係,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服務辦法》在總則中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服務機構之間是委託代理關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委託在協會完成登記並已成為協會會員的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特別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服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託而免除。同時,服務機構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依照服務協議、操作備忘錄或各方認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約定從事服務業務,不得將已承諾的私募基金服務業務轉包或者變相轉包。

(二)全面梳理服務業務類別,重點規範三項服務業務。

考慮到投資者信息、產品運作數據和各類業務運營系統是私募基金行業數據基礎和運轉基石,《服務辦法》單章重點規範基金份額、基金估值和信息技術系統三項業務職責和履責要求;新增基金募集、投資顧問等兩項服務業務類別,具體要求另行規定。協會將通過搭建私募基金行業集中統一的數據交換、備份、登記平台,加強服務機構對私募行業的外部監督,提高整體運行安全和效率,及時掌握私募行業風險點,提高我會事中、事後監督管理能力。

(三)強化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的制度安排。

募集結算資金由募集機構、份額登記機構歸集,在投資者與基金財產賬户中劃轉。為強化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服務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重點規範了從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户到基金財產賬户之間的資金安全制度設計,明確了取得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或商業銀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協會規定的其他機構對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户實施監督要求,保障投資者財產安全。

(四)突出服務業務獨立性,防範利益衝突。

目前,越來越多的基金託管人受基金管理人委託開展基金服務業務,考慮到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是共同受託人,相互制衡、互相監督,《服務辦法》強化了託管和服務業務內部防火牆設置要求,強調了服務業務與託管業務的隔離和互相校驗,加強內部風險防範,明確了私募基金託管人不得接受委託擔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務機構,除該託管人能夠將其託管職能和基金服務職能進行分離,恰當的識別、管理、監控潛在的利益衝突,並披露給投資者。

(五)跟蹤並規範基金服務發展新趨勢。

當前,私募發行方式由通道模式向自主發行模式轉變,更多的基金管理人為降低營運成本使用服務機構提供的投資交易管理系統。《服務辦法》規範了對服務機構提供投資交易管理系統的底線要求,特別強調加強管理人的准入工作、強化賬户管理職責以及執行公平交易制度等;進一步明確了基金銷售電子合同平台的履責要求。

(六)加強服務機構的自律管理,引入退出機制。

《服務辦法》單章明確服務機構的登記要求、細化登記材料,規範信息報送和變更要求,提出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自律處罰措施,並針對長期不開展業務、嚴重違規等情況,引入了退出機制。對於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從事基金服務業務的過程中的違規行為被協會採取相關紀律處分的,協會可視情節輕重記入誠信檔案。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時,移送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