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集]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6篇

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1

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的幾個重要問題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製定的初衷是為了保障人員和財產的安全,然而在實際推進中,還存在不少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本篇文章將對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的幾個重要問題做一個簡要分析。

[合集]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6篇

一、應急預案制定不完善

應急預案是預先制定的應對突發火災等應急情況的方案。然而,實際情況中不少高層建築的應急預案存在不完善現象,如人員疏散不明確、救援措施不充分等,一旦發生火災等應急情況,將導致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擴大。因此,應急預案的制定要注重全面、科學的方案制定,確保人員和財產的安全。

二、消防系統配備不足

消防系統是保障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的重要手段,但實際情況中存在不少高層建築消防系統配備不足的現象,如水源不足、消防栓無法使用等。消防系統的配備不足將導致在火災發生時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因此,需要及時檢查和更新消防系統,並加強日常維護工作。

三、消防安全教育不到位

消防安全教育是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環節。然而,實際情況中不少建築物的消防安全教育僅僅停留在表面,缺乏深入的.針對性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的不到位將導致消防安全意識薄弱,從而增加火災等應急情況的發生概率。因此,需要加強消防安全教育,提高人們的消防安全意識。四、消防安全監管不到位

消防安全監管是保障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的關鍵環節。然而,實際情況中不少高層建築的消防安全監管存在不到位問題,如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消防通道的暢通等問題。消防安全監管不到位將影響消防設備的有效性,甚至會在火災等應急情況下導致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因此,需要加強消防安全監管,針對消防隱患及時進行排查和處理。五、結語

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的幾個重要問題需要得到充分重視和解決。只有各相關單位加強協作、全面推進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才能全面保障人員和財產的安全,並實現對消防隱患的有效控制。同時,相信隨着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不斷完善和落實,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將不斷提升。

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已經建成且投入使用的高層住宅建築和高層公共建築。

第三條 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建築高度超過一百米的高層建築應當實行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職責

第四條 高層建築的業主、使用人是高層建築消防安全責任主體,對高層建築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

高層建築的業主、使用人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務,並在物業服務合同或者專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消防安全服務的具體內容。

第五條 高層建築有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各業主、使用人對其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負責,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

高層建築有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應當共同委託一家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或者明確一個業主、使用人作為統一管理人,對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協調、指導各個業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棟建築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六條 高層建築以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等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經營管理人使用的,當事人在訂立承包、租賃、委託管理等合同時,應當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

實行承包、租賃或委託經營管理時,業主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督促使用人加強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條 高層公共建築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明確消防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三)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四)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五)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檢測、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六)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七)按照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或者明確統一管理人實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業主、使用人應當督促並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或者統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條 高層公共建築的業主、使用人、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應當明確專人擔任消防安全經理人,負責整棟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經理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建築高度超過一百米的高層公共建築應當聘用具備註冊消防工程師資格的人員擔任消防安全經理人。

高層公共建築消防安全經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擬定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三)組織實施對建築共用消防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

(四)組織管理微型消防站;

(五)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組織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綜合預案並開展演練。

第九條 高層住宅建築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住宅小區防火公約和管理規約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

(二)按照不動產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建築;

(三)配合物業服務企業、自主管理機構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約定承擔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相關費用;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義務。

第十條 高層住宅建築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擬訂消防安全工作計劃、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預算和組織保障方案;

(二)明確具體部門或者專人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對管理區域內的消防設施、器材定期進行檢測、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四)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對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違規行為予以制止;

(五)制定火災隱患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並在整改期間採取防護措施;

(六)督促業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義務;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和業主、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情況,提示消防安全風險;

(八)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

(九)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每棟高層住宅建築應當明確一名消防安全樓長,由業主委員會委員、業主代表、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人員或者基層消防安全網格管理人員擔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三)保障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誌完好有效;

(四)定期開展宣傳,提醒消防安全注意事項;

(五)對老年人、兒童、殘疾人等開展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和幫扶;

(六)配合業主、使用人、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開展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高層住宅建築消防安全樓長應當熟悉高層建築疏散通道(樓梯)和安全出口、樓層結構以及消防控制室等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位置及管理情況;熟悉建築消防設施、滅火器材的位置以及維護保養情況;熟悉建築消防安全狀況及隱患整改情況;掌握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組織人員疏散的方法、防火巡查檢查的方法、開展羣眾性消防宣傳教育的方法。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高層建築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做好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公安派出所對高層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高層建築實施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依規做好高層建築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和網格化管理範圍,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支持和幫助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針對高層建築的羣眾性消防工作。

對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提供消防安全服務,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高層住宅建築,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業主和使用人成立自主管理機構對消防安全實施管理。有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為業主、使用人提供高層住宅建築消防安全服務。

第十四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制定防火公約,對高層建築開展防火安全檢查、消防宣傳教育等羣眾性消防工作;對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加強消防安全幫扶。

第十五條 供電、供水、供氣、供暖、電視、通訊、網絡等經營單位對高層建築內由其管理的相關設施設備的消防安全負責,並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條 禁止在高層建築地下三層及以下設置商場,禁止在高層建築地下二層及以下設置公共娛樂場所。高層建築的中庭、室內步行街等共享空間不得佈置商鋪、遊樂設施或者堆放可燃物。

高層建築內的兒童活動場所應當設置在一至三層,且應當設置獨立的疏散樓梯、安全出口。

高層住宅建築不得違法設置經營性場所。

第十七條 高層建築的業主、使用人對高層建築進行局部改建、擴建或者裝修時,應當依法申報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或者備案。

高層建築的業主、使用人應當與施工單位明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不得擅自變更建築使用功能、改變防火防煙分區、影響消防設施正常使用,不得違反消防技術標準使用易燃、可燃裝修裝飾材料。施工期間應當嚴格落實現場防範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監護,採取防火隔離措施,不得影響其他區域的人員安全疏散和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八條 高層建築需要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的,應當嚴格履行動火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配備滅火器材,並在醒目位置公告。作業人員應當依法持證上崗,嚴格遵守消防安全規定,清除周圍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採取防火隔離措施。作業完畢後,應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高層公共建築不得在營業期間動火施工。

高層公共建築內應當確定禁火禁煙區域,並設置明顯標識。高層建築內的賓館客房應當設置禁止卧牀吸煙的標識。

第十九條 高層建築內電器設備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敷設、維護保養和檢測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管理規定。

空氣斷路器等電氣保護裝置應當與電器設備的容量相匹配;電器設備和電力線路應當與易燃可燃物體保持安全距離。禁止私拉亂接電線、超負荷用電、違規使用大功率用電設備;禁止在變配電箱等用電設備周圍堆放易燃可燃等雜物。

高層建築業主、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安排專業機構或者專業電工定期對管理區域內的電器設備及線路進行檢查;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應當及時維修、更換。

第二十條 高層建築內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管路敷設、維護保養和檢測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管理規定。禁止違反燃氣安全使用規定,擅自安裝、改裝、拆除燃氣設備和用具。

高層建築使用燃氣應當採用管道供氣方式,並設置燃氣泄漏報警裝置和緊急切斷裝置。禁止在地下部分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建築高度超過二百五十米的高層公共建築和與公共建築合建的住宅建築內不得使用燃氣。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高層建築內生產、儲存、經營甲、乙類易燃易爆危險品。

第二十二條 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為高層建築外牆保温材料。

設有建築外牆外保温系統的高層建築,應當在主入口及周邊相關醒目位置,設置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標示外牆保温材料的燃燒性能、防火要求;禁止在其建築內及周邊禁放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禁止在其外牆周圍堆放可燃物。

對於使用難燃外牆保温材料且採用與基層牆體、裝飾層之間有空腔的建築外牆外保温系統的高層建築,禁止在其外牆動火用電。對高層建築外牆外保温系統破損、開裂和脱落的,應當及時修復。

高層建築在進行外保温系統施工時,應採取禁止或者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 高層建築的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和電纜橋架應當在每層樓板處進行防火封堵,管井檢查門應當採用防火門。電纜井、管道井等豎向管井禁止佔用和堆放雜物。

第二十四條 高層建築的户外廣告牌、外裝飾不得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不得妨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不得改變或破壞建築立面防火結構。建築外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

建築高度超過一百米的高層建築外牆上設置的裝飾、廣告牌應當採用不燃材料並宜於破拆。

第二十五條 禁止在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設置構築物、停車泊位、固定隔離樁等障礙物。

禁止在消防車通道上方、登高操作面設置妨礙消防車作業的架空管線、廣告牌、裝飾物、樹木等障礙物。

第二十六條 高層建築內的餐飲場所應當及時對廚房灶具和排油煙罩進行清洗,排油煙管道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檢查、清洗。

高層公共建築內廚房的排油煙罩及烹飪部位應當設置自動滅火裝置和與其聯動的燃料自動切斷裝置;敞開式食品加工區不得使用明火,必須進行加熱操作的,應當採用電能加熱設施。

第二十七條 除為滿足高層建築使用功能所設置的自用物品暫存庫房、檔案室和資料室等附屬庫房外,高層建築內禁止設置其他庫房。

高層建築的附屬庫房應當採取相應的防火分隔措施,嚴格遵守有關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 高層建築內的鍋爐房、變配電室、空調機房、自備發電機房、儲油間、消防水泵房、水箱間、防排煙風機房等設備用房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設置,列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實行嚴格管理,不得佔用和堆放雜物。

第二十九條 高層建築消防控制室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每班不應少於二名專職值班人員,值班人員應當具有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建築高度超過二百五十米的高層建築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具有中級消防行業特有工種職業資格。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當熟練掌握火警處置程序和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檢查自動消防設施、聯動控制設備運行情況,確保其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接到火災警報後,應當立即以最快方式確認,並通知微型消防站。

消防控制室內應當保存高層建築總平面佈局圖、平面佈置圖和消防設施系統圖、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記錄和檢測報告等資料。

第三十條 高層公共建築內的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高層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微型消防站,定期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宣傳,及時處置、撲救初起火災。

微型消防站應當結合建築結構和建築規模,在消防控制室、避難層等部位,分區域設置執勤點,確保執勤人員在3分鐘內到達事故現場。

建築高度超過一百米的高層建築應當結合建築特點,應當成立由電工、水暖工、機電工、燃氣管道工等技術人員組成的消防技術保障隊,對重要設施設備、重點管井和管線等進行防火巡查檢查;發生火災時,消防技術保障隊應當與微型消防站聯動實施應急處置。

第三十一條 微型消防站人員不少於6人,依託消防控制室設置人員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配備必要的滅火器材、通訊器材和個人防護裝備。

微型消防站應當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消防技能培訓和應急響應處置演練。高層建築內建有多個微型消防站的,應當納入聯勤聯動體系,每季度開展一次綜合性的應急響應處置演練。

微型消防站人員應當熟悉建築疏散通道(樓梯)和安全出口的數量和位置,熟悉樓層結構,熟悉建築消防設施情況,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掌握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操作方法,掌握組織人員疏散的方法,掌握防火巡查檢查的方法,掌握開展羣眾性消防宣傳教育的方法。

第三十二條 禁止圈佔、遮擋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內堆放雜物,禁止在防火捲簾下堆放物品。

第三十三條 高層建築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應當保持暢通,禁止堆放物品、鎖閉出口、設置障礙物。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者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當保證發生火災時易於開啟,並在醒目位置設置提示和使用標識。

高層建築的常閉式防火門應當保持常閉,閉門器、順序器應當完好有效;常開式防火門應當保證發生火災時自動關閉並反饋信號。

第三十四條 高層建築避難層(間)和避難走道禁止佔用和堆放雜物,避難層(間)和避難走道出入口禁止鎖閉。

高層建築內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標識,指示避難層(間)的位置。

第三十五條 高層公共建築應當配備滅火器材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緩降器、逃生繩等逃生疏散設施器材。

高層住宅建築應當在公共區域的醒目位置擺放滅火器材和自救呼吸器、逃生繩、救援哨、疏散用手電筒等逃生疏散設施器材。

高層住宅建築的居民家庭應當制定疏散逃生計劃。建築高度超過一百米的高層住宅建築,住户內應當配置輕便消防水龍。

第三十六條 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滅火救援窗、滅火救援破拆口、消防車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閉式防火門等應當設置明顯的提示性、警示性標識。消火栓箱、滅火器箱上應當張貼使用方法的標識。

高層建築的消防設施配電櫃電源開關、消防設備用房內管道閥門等應當標識開、關狀態;對需要保持常開或常閉狀態的`閥門,應當採取鉛封等限位措施。

防火捲簾下方、消防車通道、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應當在地面標識出禁止佔用的區域範圍。

第三十七條 高層建築內的消防設施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維護保養和檢測;存在故障、缺損的,應當立即維修、更換,確保完好有效。

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築消防設施的,應當嚴格履行內部審批手續,制定應急方案,落實防範措施,並在建築入口處等醒目位置公告。

第三十八條 高層公共建築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的費用,由業主、使用人承擔,共有部分按照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所佔比例承擔。

高層住宅建築的消防設施日常運行、維護和維修、更新、改造費用,由業主承擔;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納入物業服務或者消防技術服務費用的,從相關費用中列支。共用消防設施的維修、更新、改造費用,可依法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

第三十九條 高層建築應當進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填寫巡查記錄。其中,高層公共建築內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應當至少每二小時進行一次防火巡查,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幼兒園應當進行白天和夜間防火巡查,高層住宅建築和高層公共建築內的其他場所可以結合實際確定防火巡查的頻次。

防火巡查的內容主要包括用火用電用氣有無違章情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暢通情況,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情況,防火門關閉情況,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人員在崗在位等情況。

第四十條 高層住宅建築應當至少每月、高層公共建築應當至少每半個月開展一次防火檢查,並填寫檢查記錄。

防火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安全出口和疏散設施情況,消防車通道和消防水源情況,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用火用電用氣和危險品管理制度落實情況,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消防設施運行情況,人員教育培訓情況,重點部位管理情況,火災隱患整改以及防範措施的落實等情況。

第四十一條 對巡查、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高層建築的業主、使用人、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自主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整改。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應當明確整改責任、期限,落實整改措施,整改期間應當採取臨時防範措施,確保消防安全;必要時,應當將危險部位停止使用。

第四十二條 禁止在高層建築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鼓勵在高層住宅小區內設置電動自行車集中存放和充電的場所。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獨立設置,並與高層建築保持安全距離。必須設置在高層建築內的,應當與建築其他部分進行防火分隔。

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充電設施應當具備充滿自動斷電功能。

第四十三條 高層建築應當應用電氣火災監控系統,對漏電電流、線纜温度等情況進行實時監測。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高層建築,應當聯入城市物聯網消防遠程監控系統,對消防設施、電氣線路、燃氣管線、疏散通道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等進行實時監測。

高層住宅建築應當應用智能消防預警系統。對於未設置自動消防設施的高層住宅建築,應當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簡易噴淋系統、火災應急廣播以及獨立式可燃氣體探測器、無線手動報警、無線聲光警報等消防設施。

建築高度超過一百米的高層建築,應當在避難層(間)設置視頻監控系統。

第四十四條 高層建築應當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評估。建築高度超過一百米的高層公共建築每年應當委託具有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開展一次消防安全評估。

消防安全評估報告應當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問題、火災隱患以及改進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五條 鼓勵、引導高層公共建築的業主、使用人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第四章 消防宣傳教育與滅火疏散預案

第四十六條 高層公共建築內的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對員工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高層住宅建築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自主管理機構應當每年至少對居住人員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進行一次疏散演練。

高層公共建築內的單位對員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對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消防安全管理人員、電工、保安員等重點崗位人員組織專業培訓。

第四十七條 高層建築內每層應當在醒目位置張貼安全疏散示意圖,公共區域電子顯示屏應當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常識。

高層公共建築應當在首層醒目位置提示公眾注意火災危險、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滅火器材位置。

高層住宅小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欄,在高層住宅建築單元入口處提示用火、用電、用氣,以及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等消防安全常識。

第四十八條 高層建築應當結合場所特點,分級分類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以及微型消防站響應處置程序。

規模較大、功能業態複雜、有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或者多個職能部門的高層公共建築,應當編制總體預案,各單位或者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場所、功能分區、崗位實際制定分預案。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應當明確組織機構,確定承擔通信聯絡、滅火、疏散和救護任務的人員及其職責,明確報警、聯絡、滅火、疏散等處置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九條 高層建築的業主、使用人、受委託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按照總體預案和分預案分別組織實施消防演練。

高層建築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要素綜合演練,建築高度超過一百米的高層公共建築應當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全要素綜合演練。制定分預案的,有關單位和職能部門應當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綜合演練或者專項滅火、疏散演練。

演練前,應當告知演練範圍內的人員並進行公告;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演練結束後,應當進行總結講評,並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第五十條 高層公共建築內的人員密集場所應當按樓層、區域確定疏散引導員,負責在火災發生時組織、引導在場人員安全疏散。

第五十一條 火災發生時,發現火災的人應當立即撥打119報警。

火災發生後,高層建築的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應當迅速啟動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組織人員疏散,撲救初起火災。

火災撲滅後,高層建築的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應當組織保護火災現場,協助火災調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依照《消防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高層建築的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等專業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罰。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高層建築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的;

(二)高層建築設置户外廣告牌、外裝飾設置影響高層建築防火防煙性能和火災撲救行動的;

(三)未設置外牆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脱落的外牆保温系統的;

(四)高層公共建築中庭、室內步行等共享空間佈置商鋪、攤位、遊樂設施,堆放可燃物的;

(五)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專人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有消防設施操作員資格人員值班的;

(六)未按照規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的;

(七)高層公共建築未按規定進行消防安全評估的;

(八)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築消防設施未進行公告、未制定應急方案或者未落實防範措施的。

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及其工作人員在高層建築消防監督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層住宅建築,是指建築高度超過27米的住宅建築。

(二)高層公共建築,是指建築高度超過24米的宿舍、公寓、商店、賓館、飯店、病房樓、教學樓、辦公樓、廣播樓、電信樓、科研樓等公共建築。

(三)業主,是指高層建築的所有權人,包括單位和個人。

(四)使用人,是指高層建築的承租人和其他實際使用人,包括單位和個人。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3

重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徵求 《重慶市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了進一步推進民主立法和科學立法,提高立法質量,按照《重慶市行政立法基本規範》的規定,現將《重慶市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全文公佈徵求意見和建議,請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積極建言獻策。

提出意見和建議有以下三種方式:

(一)直接在本網站留言;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重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法規二處(郵政編碼:);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cq@

重慶市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重慶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市行政區域內高層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軍事設施、核電廠內高層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除外。

第三條【方針原則】高層建築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誰建設誰負責、誰所有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進行嚴格管理和科學管理。

第四條【領導與監督管理】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的高層建築消防安全工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高層建築消防安全工作。

市公安機關對全市的高層建築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高層建築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按照有關規定具體負責實施。規劃、房地產管理、建設、市政、文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嚴格依照本規定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做好高層建築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條【政府職責】在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中,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本級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鎮鄉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二)針對高層建築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高層建築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救援機制,提高城市處置火災事故的能力;

(三)將屬於直管公房的高層建築消防安全隱患整改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四)對高層建築中存在的重大火災隱患實施掛牌督辦;

(五)為轄區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配置適應高層建築火災撲救需要的舉高消防車等消防裝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公安機關職責】在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中,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調本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依照本規定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開展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的宣傳,並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或個人做好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三)依法對建設工程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消防設計和竣工驗收的備案抽查工作,並對開設在高層建築內的公眾聚集場所實施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四)開展消防監督檢查和消防安全專項治理,督促有關單位或個人採取消防安全措施,依法責令整改火災隱患及採取強制措施、實施行政處罰;

(五)對發現存在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並向社會公佈;

(六)開展高層建築火災撲救技術、戰術研究,組織現役消防隊員進行鍼對性訓練,建立撲救高層建築火災的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公安派出所依照有關規定履行前款相關職責。

第七條【政府部門監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對高層建築消防安全進行監督管理。

規劃部門應當將消防避難場所規劃與危舊房改造、廣場綠地建設相結合,將高層建築的消防撲救面、撲救場地、消防車通道、防火間距等作為重點審查的要素,對不符合城鄉消防安全佈局要求的建設項目,不予通過方案審查,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國土房管部門應當將高層建築消防設計的消防審核或備案文書作為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審核要件;將消防驗收文書或備案文書作為進行初次權屬登記、核發房屋權屬證書的審核要件;應當將消防安全服務水平作為評定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審核要素,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消防安全職責;配合當地政府落實多產權、多使用人且無物業管理的高層建築和無專項維修資金的高層建築的責任主體,落實整改資金籌措渠道,引導高層建築業主委員會使用專項維修資金整改火災隱患。建設部門對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的高層建築消防設計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批准初步設計和給予施工許可,不得予以竣工備案;對違法投入使用的高層建築存在消防安全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拒不整改的,將其納入不誠信企業名單,按規定對其資質、項目管理實施控。

市政部門應督促和指導供水單位建設、維護高層建築室外市政給水設施,加強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維護管理,對佔用城市消防車道及影響城市公共消火栓使用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

文化、工商部門對高層建築內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娛樂場所,不得為其辦理相關證照;工商部門對生產、經營場地設在高層居住建築內的企業,不得為其辦理相關證照。第八條【鼓勵發展消防科研】政府鼓勵、支持開展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提倡採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新型材料和科學管理方式提高高層建築消防安全水平。

第九條【設計、施工要求】高層建築的消防設計、施工及管理必須符合國家及地方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高層建築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第十條 【消防撲救場地的要求】高層建築設計時應當設置消防撲救場地。其進深從建築外牆面起算,一類高層建築不宜小於18米,二類高層建築不宜小於15米。

消防車道與高層建築之間、消防撲救場地上空,不應設置妨礙登高消防車操作的樹木、架空管線等影響消防車通行及撲救的障礙物。

第十一條【施工期間安全義務】施工單位負責新建高層建築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施工單位應當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教育培訓,落實用火用電、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並保證竣工驗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設施設備等完好有效。

建設單位或個人對高層建築進行局部改建、擴建或裝修時,應當與施工單位明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沒有明確的,消防安全由雙方共同負責。

第十二條【竣工自檢義務】高層建築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據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對消防安全質量進行自檢驗收,並進行消防設施和電氣防火技術檢測。各方在確認工程自檢驗收合格並簽署明確意見後,建設單位應依法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報消防驗收或備案,其提交的文件資料應齊全、真實、有效。

對申報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存在提供虛假報驗資料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視其情節可責令建設單位在1至12個月內不得就同一建設項目再次申報消防驗收。

第十三條【未交付使用和違法交付使用的義務】建設單位應當對下列高層建築的消防安全負責,對消防安全問題進行整改並承擔費用:

(一)已竣工尚未驗收、未出售或未交付使用的;

(二)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三)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備案,未經備案或備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四)依法不屬於消防驗收範圍且消防備案後未被抽查,但設計或施工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

第十四條【業主安全義務】對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層建築,除建設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承擔保修責任及本規定另有規定外,業主應當負責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負責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

高層建築業主對專有部分行使權利時,不得危及共有部分和其他業主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因撲救火災、整改火災隱患或維護共用消防設施需要進入業主專有部分時,該專有部分業主或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五條【使用人義務】高層建築業主對專有部分實行承包、租賃或委託經營、管理時,提供的物業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包、租賃人或委託經營、管理人負責使用、管理範圍內的消防安全,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物業管理要求】高層建築業主依照有關規定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並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高層建築物業管理時,應當查驗消防安全狀況;沒有查驗或雖查驗但存在火災隱患而承接的,應當對承接前的火災隱患進行整改並承擔費用。

第十七條【統一管理要求】高層建築的共用消防設施應當明確管理責任並實施統一管理。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多產權高層建築的業主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統一管理。

第十八條【消防設施的維保】高層建築有關責任人對存在故障或者損壞的消防設施應當及時維護,保持其完好有效。因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用消防系統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消防安全,停用時間超過24小時的應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高層建築業主、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選聘檢測維護單位檢測維護共用消防設施或電氣設施的,檢測維護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質並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測試和維護。

第十九條【維修費用的來源】對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層建築,整改業主共有部分火災隱患或維護共用消防設施的費用,在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屆滿後,業主與其他使用人、管理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從物業服務費用或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沒有約定、沒有收取物業服務費用及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總面積的比例收支。

在物業服務費用中列支的為共有部分及共用消防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在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的為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列支專項維修資金的程序參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實施。

收支有關費用由業主委員會負責;沒有業主委員會的,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第二十條【政府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列高層建築的火災隱患整改及大修、中修、更新、改造共用消防設施可以依法予以資金補助,並協調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機制:

(一)三峽庫區移民高層建築;

(二)存在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且建設單位被註銷的高層建築。

第二十一條【消防設計的.維持義務】高層建築投入使用後,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擅自改變防火間距、使用性質、防火分區、安全疏散、固定消防設施、防排煙等消防安全設計。廣告牌、雨篷等外牆設施不得妨礙消防排煙和火災撲救。

高層建築業主、管理人、使用人應當確保疏散走道、樓梯、出口等安全疏散設施的通暢。在消防車道、消防撲救場地設置明顯標誌,並不得擅自改建為其他用途或設置固定鐵柵欄等妨礙消防車通行和撲救的障礙物。

第二十二條【火災荷載】高層建築內應減少可燃物的儲存量,降低火災荷載。建築室內裝修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公共場所的裝飾裝修材料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採用阻燃製品或作阻燃處理。

第二十三條【住改非的限制】高層建築業主或使用人將住宅改建為辦公、賓館、餐飲等經營性場所或庫房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及管理規約的規定,並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第二十四條【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限制】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高層建築內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確因教學、科研、醫療等工作需要必須使用的,應符合相關安全規定,存儲量不應超過一天的使用量。

高層建築內不得存放或使用瓶(罐)裝液化石油氣。

第二十五條【用火用電管理】高層建築內應當實行嚴格的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並符合以下要求:

(一)使用電、氣焊或其他明火作業,應嚴格執行動火審批制度,清除動火區域內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滅火器材,落實現場監護人員和安全措施,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後後方可動火作業;

(二)人員密集場所動火施工應將施工區與使用區進行防火分隔;

(三)商店、公共娛樂場所禁止在營業期間動火施工;

(四)演出、放映場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時,應落實相關防火措施;

(五)人員密集場所不得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況需要時應有專人看護;

(六)爐火、煙道等設施與可燃物之間應採取防火隔熱措施;

(七)餐飲場所的廚房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八)嚴禁焚燒可燃物品,燃放煙花爆竹;

(九)電氣線路敷設、電氣設備安裝和維修應由具備相關資格的人員操作,不得隨意亂接電線和擅自增加用電設備。

第二十六條【特殊要求】高層建築內不宜設置託兒所、幼兒園、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當必須設置時,應設置在建築物的首層或二、三層,並應設置單獨出入口。高層旅館的客房內應配備應急手電筒、防煙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説明。

高層民用建築內不宜設置可燃物品倉庫。高層建築內的商店等確須設置小型中轉庫房的,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三小時的隔牆與營業、辦公部分分隔,通向營業廳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營業廳內食品加工區的明火部位應靠外牆佈置,並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兩小時的隔牆與其它部位分隔。敞開式食品加工區應採用電能加熱設施。

第二十七條【防火巡查、檢查】高層建築管理人應當按有關規定對用火用電管理、消防安全疏散、消防設施器材等情況開展防火巡查、檢查,並做好記錄,存檔備查。

高層建築中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部分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他單位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防火檢查。其中,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或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高層建築應當組織每日防火巡查。

高層建築內的公眾聚集場所在營業期間應當至少每兩小時開展一次防火巡查,營業結束時應當對營業現場進行檢查,消除遺留火種;醫院、養老院、寄宿制學校、託兒所、幼兒園應當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可結合實際組織夜間防火巡查。

第二十八條【消防控制室的要求】高層建築的消防控制室應確保每天二十四小時人員值班,每班不少於兩人,做好值班記錄,存檔備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應熟練掌握消防設施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規程,並經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第二十九條【單向防火型報警疏散門鎖系統的應用】高層建築內公眾聚集場所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在安全出口處安裝單向防火型報警疏散門鎖裝置。

第三十條【火災報警遠程監控系統的應用】鼓勵、引導高層建築有關單位或個人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入城市消防安全遠程監控系統。第三十一條【維護消防安全的原則規定】高層建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的義務,應當知道所在場所的火災危險性、知道初期火災撲救方法、知道疏散逃生路線,會報火警、會使用滅火器材、會逃生自救。

第三十二條【消防宣傳教育】高層建築內的單位或場所應當建立並落實消防安全宣傳培訓制度和經費保障制度,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工作,提高人員的消防安全意識。

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確定至少一名專(兼)職消防宣傳員,指導高層建築業主、使用人以及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約、設置消防宣傳欄、組織志願消防隊伍演練,並每年至少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

設在高層建築內的賓館、飯店、醫院、商業樓、歌舞娛樂場所、影劇院、公共展覽館、教學樓、客運車站、碼頭、民用機場候機樓等場所對公眾應當重點開展下列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一)在出入口、電梯口、防火門等醒目位置設置提示火災危險性、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顯標誌或警示標語;

(二)編印消防安全宣傳資料供公眾取閲;

(三)利用廣播、視頻、網絡等設施傳播消防安全知識。

第三十三條【消防安全培訓】高層建築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公眾聚集場所從業人員等重點崗位人員應參加消防安全培訓。第三十四條【火場自救準備】高層建築內的業主或居住人員應當自備有救生繩、毛巾、口哨、手電筒等工具的消防自救箱,以備火災發生後自救逃生時使用。

第三十五條【發生火災後的應急處置】高層建築發生火災後,發現火災的人員應當在第一時間撥打119報警,並告知火災發生地點、樓層、燃燒物質、燃燒面積、有無人員被困、聯繫電話等情況。

管理人員應當立即打開應急疏散廣播,啟動固定消防設施,組織人員疏散,並利用室內消火栓、滅火器等進行撲救,協助到場的公安消防隊做好火情偵查、人員救助、火災撲救、秩序維護等工作。公安消防隊到場後,要始終貫徹“救人第一”的指導思想,堅持以利用固定消防設施為主,移動消防設施為輔的撲救原則,採用積極有效的戰術措施營救人員及控制火勢蔓延,集中優勢兵力迅速撲滅火災。第三十六條 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違反本規定降低消防設計、施工質量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員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有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行為之一的;

(二)對共有部分和共用消防設施在保修期內不予保修的。第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或責任人員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或約定對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並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的;

(二)未在物業服務費用中列支共有部分及共用消防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的。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或責任人員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改變消防安全設計的;

(二)設置的外牆設施妨礙消防排煙和火災撲救的;

(三)住宅擅自改建為辦公、賓館、餐飲、娛樂等經營性場所和庫房等,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強制性要求的。

第四十條 共用消防設施及電氣設施檢測維護單位無相應資質或超越資質範圍承接檢測、維護工作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員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或責任人員處警告或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有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行為之一的;

(二)兒童活動場所設置在首層、二、三層之外或無單獨出入口的;

(三)高層建築內的商店小型中轉庫房、食品加工區設置不符合防火要求的;

(四)無防火巡查、檢查記錄的;

(五)消防控制室無人值班以及值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

第四十二條 在高層建築內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重慶市消防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三條 有關責任人不依照本規定履行共有部分火災隱患整改及維護共用消防設施出資義務的,受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違反本規定不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函告相關單位並向政府作出專題報告。

第四十五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決定。當事人對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高層建築消防監督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層建築,是指高層民用建築(含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築及建築高度超過二十四米的兩層及兩層以上公共建築)和高層工業建築(兩層及兩層以上且建築高度超過24米的工業建築)。

(二)共用消防設施,是指消防車通道、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煙排煙系統以及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安全疏散設施等。

(三)多產權高層建築,是指有兩個以上業主的高層建築。

(四)消防撲救場地,是指消防車輛靠近建築實施撲救作業所需場地。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

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條例》、《河北省消防設施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高層建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和已投入使用的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高層建築,是指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所明確的高層民用建築,包括10層及10層以上的居住建築及建築高度超過24米的2層及2層以上的公共建築。國家相關標準調整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則,以高層建築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業主、使用人等為責任主體,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四條高層建築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負責;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的,由全體業主共同負責。高層建築專有部分的消防安全由業主各自負責。高層建築實行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經營時,業主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應當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託經營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合同的約定,在其使用、經營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五條高層建築投入使用後,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對高層建築實施統一的消防安全管理,並將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每年報轄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備案。

第二章職責和義務

第六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高層建築消防工作責任制,協調解決高層建築消防安全重大問題。對高層建築比較集中的地區,應當根據高層建築滅火救援工作需要,為本行政區域公安消防隊、政府專職消防隊配備登高消防車等特種裝備器材。

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組織開展高層建築消防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督促整改火災隱患;督促和指導高層建築業主、使用人按規定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組織本轄區內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的高層建築業主、使用人進行自我管理,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對相關工作予以協助。

第八條市、縣(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及公安派出所要加強對高層建築的'消防安全監管,督促高層建築物業服務企業和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對未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的高層建築業主、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情況加強監督和檢查。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高層建築,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安全監管。屬於非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高層建築,由公安派出所進行消防安全監管。

第九條市、縣(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將涉及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的避難場所統一納入規劃管理。在實施規劃審批時,應當確保留足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避難場所等消防施救場地。

第十條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高層建築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的監督管理,督促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落實建築工程消防安全責任,有針對性地開展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檢查;按照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抽查建築外保温、外牆裝飾材料質量。

第十一條市、縣(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中應審查高層建築消防驗收合格或者備案手續;監督和指導物業服務企業落實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並將其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納入行業管理、信用評價、先進評比等內容。

第十二條市、縣(區)市容環境衞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高層建築户外廣告牌、店招店牌和相應景觀照明設施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確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條市、縣(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對高層建築內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或經檢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娛樂場所,不得核發相關經營許可證件,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同一高層建築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業主、使用人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確定統一的消防安全管理單位負責消防安全工作,並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備案。業主、使用人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簽訂書面合同或者責任書,對消防安全管理事項、雙方權利義務、消防設施和器材維護保養、火災隱患整改費用落實、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發生變更時,業主、使用人應當協助變更後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查驗消防設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辦理相關承接管理手續。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在管理區域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每日進行防火巡查,每月至少開展一次全面防火檢查,並填寫巡查、檢查記錄;

(二)在每層醒目位置設置火災危險性、安全逃生路線、安全出口位置、消防設施器材使用方法等標識和警示標語,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方案,並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四)與具有相關資質的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簽訂建築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協議,定期進行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設施全面檢測;

(五)督促、指導業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予以勸阻、制止,對發現的專有部分或者使用部分火災隱患及時要求整改。對勸阻、制止無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災隱患的,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

(六)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利用廣播、視頻、公告欄、廣告牌、閉路電視、社區網絡等途徑宣傳消防安全知識和技能;

(七)按照有關規定建立並妥善保管消防檔案資料;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或約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職責。

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向業主、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業主、使用人應當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六條業主、使用人有權對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責任書情況進行監督,查閲消防檔案資料,瞭解掌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以及消防設施、器材維護保養等情況。對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合同或者責任書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物業服務企業或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有權依法予以更換,並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高層建築共用消防設施的檢測、維修、更新、改造及共用部位火災隱患整改的費用,在建築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承擔;保修期滿後,納入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開支範圍;沒有專項維修資金或者專項維修資金不足的,由業主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各自專有部分建築面積所佔比例承擔。

第十八條高層居住建築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嚴格遵守電氣安全使用規定,不得超負荷用電,嚴禁使用不合格電器產品以及與線路負荷不相匹配的保險或者漏電保護裝置;

(二)嚴格遵守燃氣安全使用規定,嚴禁私自拆卸改裝設備和用具;

(三)嚴格執行易燃易爆危險品管理規定,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等易燃危險品;

(四)保持樓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不得鎖閉、堆放物品、存放車輛或者設置其他障礙物;

(五)自覺維護消防設施、器材,不得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

(六)學習和掌握消防常識,主動參加滅火逃生演練,及時報告火警,積極撲救初起火災;

(七)發現違章用火、用電或者損壞消防設施、器材等行為,及時報告消防安全管理單位,或向96119舉報投訴;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或者約定履行的義務。

第三章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九條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單位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依法將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分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責任和義務。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擔連帶責任。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火災事故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十條監理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實施監理,並記錄備查。對施工現場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停施工並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或者向119舉報投訴。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負責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建志願消防隊伍,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施工人員進場前,現場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應對施工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至少每半年組織一次演練。

第二十四條高層建築的外保温材料應當按照《民用建築外保温系統及外牆裝飾防火暫行規定》(公通字〔2009〕46號)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執行。

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5

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的應對措施隨着城市發展,高層建築越來越多地成為城市中的重要建築物。然而,高層建築一旦發生火災等意外事件,將給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巨大風險。為了應對各種意外事件的發生,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明確了相關的應對措施。本篇文章將對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的應對措施做一個簡要概述。

一、火警報警

高層建築內設有火災探測器、手報、消火栓等消防設施,當發生火災時,這些消防設備將發出警報。此時,工作人員需要立即撥打報警電話和相應的消防部門,並按照應急預案中規定的流程進行撤離。

二、組織人員疏散

當高層建築內發生火災等突發事件時,應及時組織所有人員有序疏散。組織疏散時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1.優先疏散老人、兒童、傷者等易受影響人員;

2.採取充分的疏散措施,保證所有人員能夠安全疏散;

3.按照應急預案,指派專人負責疏散工作,協調各個部門,保證組織疏散的順暢實施。

三、控制火勢

高層建築火災時,需要採取科學有效的控制措施,以降低事故帶來的損失。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1.迅速採取滅火措施,對火點進行撲滅;

2.在火場周邊設立警戒線,保證交通暢通、人員疏散;

3.確保消防通道暢通,便於消防人員和器材的進出。

四、應急救援

高層建築火災時,需要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應急救援的工作包括針對火災事故設立指揮部,協調各個部門的工作,對受災人員和物資進行救援和保護。

五、防止二次災害的.發生

高層建築火災之後,可能會發生二次災害,如煤氣泄漏、建築坍塌等。因此,應及時採取針對性措施,防止二次災害的發生,對事故區域進行隔離。

六、結語

高層建築火災等意外事件的發生給人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帶來了巨大風險。而規範的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可以從源頭上對火災等意外事件進行預防。然而,即使按照規定進行管理,預防措施可能還是無法完全杜絕意外事件的發生,因此,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中的應對措施和應急救援工作顯得尤為重要。對於建築管理單位而言,只有加強應對措施的學習和落實,才能更好地保障消防安全,確保人員和財產安全。

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6

一、制定依據

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制定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其實施條例、《城市規劃法》、《城市房屋建築設計標準》、《高層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要求制定的。同時,結合實際情況,參照國際消防安全管理標準,制訂了適合國情的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二、管理框架

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管理框架分為四個部分:

消防技術管理、消防組織管理、消防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管理。

1.消防技術管理:主要包括高層建築消防技術設計、施工和驗收等一系列工作,並對建築內各種防火設施進行檢查、維護和更新,確保防火設施完好有效。

2.消防組織管理:包括高層建築內部消防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消防演練、消防監管等方面的管理。

3.消防應急管理:主要是針對建築內的火災、煤氣泄漏等應急情況進行處理和應對,包括預案制定、演練、消防人員培訓等方面的管理。

4.安全生產管理:高層建築中還存在其他安全生產隱患,如電氣安全、建築材料安全等。因此,還需要實行全面的安全生產管理,確保高層建築內所有安全隱患得到控制。

三、執行標準

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執行標準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設計防火技術標準,包括建築內部防火分區、防火門窗、防火牆、消防通道、消防樓梯等技術標準。

2.安全管理標準,包括消防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防火安全巡查、防火演練等安全管理標準。 3.應急預案標準,包括高層建築內所有人員應急處理預案、應急管理措施、應急演練等,以應對突發的火災和各種應急情況。

四、管理實施

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實施主要由建築業主單位負責,管理實施情況將被相關部門監管。此外,還需要對消防相關部門進行管理和培訓,確保相關部門可以有效承擔消防監管和處理工作。

五、結語

高層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是保障人員和財產安全的'重要法規。對於建築業主單位而言,只有認真落實規定、不斷完善消防設施,才能實現對消防安全的全面保障。對於消防相關部門而言,也需要積極參與規定的制定和執行工作,以確保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實際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