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考点

一、司法考试《商法》章节考点:合资企业的权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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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资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资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资各方协商,在合资企业合同、章程中确定,但不得少于3人。

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资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然后,由合资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分别委派董事。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资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资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资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资企业的法人代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资企业。法律 教育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资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资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资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二、司法考试《商法》章节考点: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

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

(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