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婚姻法的伦理性和传统性分析

一、婚姻法的伦理性及传统性

有关婚姻法的伦理性和传统性分析

道德和伦理在概念上有着一定的相同性,但是在伦理学方面来说,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别。道德具有极强的主观性,而伦理则既有主观性又有客观性

(一)婚姻不仅仅是爱情

一般来说,有了爱情才会有婚姻,相爱的双方通过婚姻来实现爱情的最终体现。然而有些人崇尚不婚,这样所构建的爱情,在婚姻法上来说,并不是婚姻法主要体现的爱情。

(二)婚姻不仅仅是契约

资产阶级追求自由和平等,由于这种观点的影响,婚姻才出现了一纸契约的形式。而在资本主义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契约的自由性被强调,契约自由原则在此基础上产生,而这些原则的提出,使得封建社会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观遭到了极大的冲击,最终瓦解了这种不平等的婚姻情况。资产阶级率先提出了要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所缔结的婚姻才属有效的理论和观点。

(三)婚姻不仅仅是两性的结合

在对自然法著述研究的过程中,发现很多的著述制定的角度都以肉体方面来进行考虑,婚姻也只是从单一的自然属性来进行看待,其关系也就只是一种性的婚姻关系,而其他的关系则被严重的忽视,使得很多婚姻规定的其他道路被阻塞,婚姻的性质出现偏差。一般来说,婚姻的自然属性主要包括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以及性本能、种族的繁衍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在传统的观念中,认为婚姻就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也是社会的一种普遍形式,而这样的观点与现今的婚姻观点有着明显的不同,可以说,传统的婚姻观点忽视了婚姻的其他形式,其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在某种角度上来说,婚姻法就是道德与法律的有效结合,这样的结合自古以来就有。就历史角度来看,我国古代的婚姻主要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而中世纪的欧洲婚姻则是以基督教的主流思想为基础。我国法律的制定与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形态基本上保持一致,法律的制定也主要是依据我国社会的形态来制定的,就这一方面来说,我国的婚姻法在表现家庭伦理关系上较为明显,婚姻法中对于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的较为细致,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道德关系的'主要体现方式。

二、婚姻法的伦理性和传统性如何走向现代化

目前,家庭问题已经成为了婚姻法急需要面对的问题,在保障婚姻法本身客观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上,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婚姻家庭问题,利用婚姻法来对家庭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使得婚姻法中的伦理性和传统性逐渐走向现代化,具体的做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法律名称

法律不仅要有名,而且还要有实。就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来说,其中包括诸多的婚姻规范以及婚姻事项,但是其中也具有不足,其在规定上也存在一定的漏洞。而就国外的婚姻法来看,在法律上,婚姻法也被称作亲属法,其指代的不仅是家庭夫妻关系,也指代着亲属关系,国外的婚姻法中不仅有专门的婚姻关系法,也具有婚姻家庭法,就法理属性来说,家庭法中可以包含婚姻法,但是婚姻法却无法全面的体现出家庭法,所以,我国在对婚姻法进行修订的过程中,要以家庭法为婚姻法重新命名。

(二)离婚的法定理由不得

新的婚姻家庭法应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改为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对可视为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问题,作出列举性的规定,使离婚的法定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

(三)涉外和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区际婚姻家庭关系,是现实生活中的客观存在,对此,婚姻家庭法中不可没有关于法律合适的规定,需要适当增加有关区际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的原则规定。

三、结语

总而言之,婚姻法主要的保障对象是夫妻,一般来说,夫妻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很多的夫妻收入来源不同,在财产划分上会出现一定的矛盾。而婚姻法,主要保障了夫妻财产的关系,针对夫妻的财产关系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定,这样的法律规定,使得夫妻双方之间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了一定的保障,然而我国的婚姻法立法中还缺乏对这方面的具体规划,因此,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对这方面的条例进行具体的规定就显得尤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