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未到成熟时的工商管理论文

我国电子商务产生于1997年,在经历了全球金融危机冲击后,目前迎来了大规模发展的阶段。2010年11月1 1日,淘宝网单日交易额达到19.5亿元,这一数据已经超过了北京、上海、广州三个一线城市的单日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作为新型经济活动,电子商务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中新的增长点,而在其产生与发展的十几年间,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方面的讨论也从未停止过。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未到成熟时的工商管理论文

目前,国际上对待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主要有三种做法:一是免税;二是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以现有税种为基础,不开征新税种;三是开征新的税种,而我国对此尚未有明确规定。一方面,我国电子商务市场发展呈现发展的良好态势,与之对应的税收收入十分可观,如果在税收征管上对其放任,会造成税源的大量流失;另一方面,对于整个国民经济来说,电子商务所占比例相对较小,发展尚未成熟,仍需要在税收上给与一定的扶持。总的来说,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经营活动,征税是必然的,但应该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区分B2B、B2C和C2C。对B2B和B2C两种有企业参与的电子商务模式,一般在线下都有实体机构,由于有明确的纳税主体,和传统商务的区别不大,对其征税基本没有争议。对C2C的个人卖家,监管难度大、成本高,而对应的税收收入不高,同时考虑到其在解决社会就业问题方面的作用,应该暂缓征收。

———区分实物产品、数字产品和电子商务服务。实物产品一般只是利用网络技术进行联系和达成交易,而货物的运输和货款的支付仍需通过传统的手段来完成,与传统交易的税收征管区别不大。数字产品包括了电子软件、电子图书、音像制品等的电子信息传输和交易,很多情况下,对其究竟应视为销售货物还是提供服务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实际征管要特别注意课税对象的区分。电子商务服务包括了平台服务提供和以电子商务为载体的新型服务,如网络广告发布、网络营销、网上支付等,这些业务本身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支撑作用,可采取税收优惠政策。

在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上,目前最根本的问题还是缺少有效的技术手段对交易活动进行监管,电子商务的交易信息大多是更容易被更改的数字信息,使得税收征管失去了可信的.审计基础。事实上,很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可以不交税或者少交税,主要是因为税务部门管制的放松。同时,也要求税收管理体制的国际接轨。由于我国并未对电子商务建立完善的税收法规体系,使跨国公司避税更加容易,国家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在加剧,这必将在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国际化发展造成影响。

针对以上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漏洞和难题,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一是加强部门间合作,掌握第一手信息。

税务机关可以加强和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提供企业合作,对企业卖家要求进行税务登记后方可进入网络平台交易,同时,要求平台提供企业对在线交易的信息进行记录并供查阅。同时,通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根据网络经营者的资信状况核发数字式身份证明,并要求参与者在交易中取得对方数字身份的资料,以确定交易双方的身份及交易的性质,从而有效控制由“电子货币”支付而产生的偷逃税现象。

二是加强人才培养,提供技术保障。加强教育、培训工作,培养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使其成为全面掌握外语、信息网络技术和税收专业知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以适应网络税收的要求。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为电子商务的征税提供技术保障。

三是加强国际交流,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当前中国的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还不成熟,制定一部全面的电子商务税收法规存在诸多困难。对此,可以加强国际间交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在电子商务发展较快的地区先出台一些部门法规,在实践中逐步规范和完善后,再进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