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最新企业管理制度范本,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企业管理制度1一、总则
1、目的
(1)建立一种以岗位为基础,以工作绩效考核为核心的正向激励机制。
(2)把员工的薪资收入与岗位责任、工作绩效密切结合起来。
(3)实现薪酬管理与分配的制度化,规范化。
2、适合范围
(1)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计件制除外)。
(2)非公司所属的外联人员除外。
3、管理职责
(1)董事长(总经理)
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提出本制度的制订与修正原则,以及本公司收入分配的原则方案。
组织讨论并批准本制度的实施。
(2)人力资源部
负责组织本制度的修订和实施过程中的解释,负责本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负责按各部门上报的考勤、考核等资料,计算员工工资与奖金。拟订薪资年度预算,提出员工薪酬调整议案。
(3)财务部
负责对人力资源部提交的员工工资表进行复核及最终发放。
二、薪资的构成
1、薪资划分
(1)按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划分为五大系列:生产、营销、管理、技术、后勤服务。
(2)根据公司的性质,集团以岗位标准工资为主体结构的薪酬制度。
(3)基于激励的需要,将薪酬体系划分为固定工资与浮动工资两大部分,固定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学历工资、工龄工资及各项福利津贴;浮动工资包括绩效工资、加班工资及年终奖金。
(4)基于岗位价值设定的是岗位标准工资(由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构成),基于个人价值设定的是有补偿性工资(包括学历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工资以及福利津贴)和奖励工资(奖金)。
(5)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学历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工资以及福利津贴共六个项目构成月薪资总额:
2、岗位标准工资
(1)岗位标准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
(2)不同系列岗位工资与绩效工资比例不同。
3、绩效工资
(1)绩效工资体现员工在某一考核期内的工作成绩,以员工考核评估确定的等级结果为依据,确定绩效工资额。
(2)绩效工资分为A、B、C、D、E共五等,A为最高等,C为绩效工资基准,E为最低等。
(3)绩效工资等级计算标准(设绩效工资基准为N):
(4)在绩效考核实施前,可统一按C等绩效工资与岗位工资构成的岗位标准工资进行定薪。
(5)绩效工资额由员工在考核期内的考核评估结果(分A、B、C、D、E五等)确定。考核评估结果由考核得分按照规定的等级分布比例强制确定:
4、工龄工资
(1)公司为了激励长期为本公司工作的员工而设定的工龄工资。
(2)公司中层以上人员,不再计算和发放工龄工资。
(3)工龄是指进入本公司后连续工作的年限。
(4)具体数字
5、学历工资
(1)学历以国家承认的学历为准,一个人同时拥有多个学历时,取其最高学历发放相对应的学历工资。
(2)员工试用期满后开始享有学历工资(专业要与工作相关或对口):
6、加班补贴
(1)员工加班须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经批准的加班需提前报人力资源部办理加班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人员不计付加班补贴。
(2)员工加班分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与法定假日加班。
(3)原则上安排加班的,当月尽量安排补休,如当月不能补休的,则计算加班补贴,标准如下:
延时加班,补贴按计算;
休息日加班,补贴按计算;
法定假日加班,补贴按计算。
7、福利津贴
(1)社会保险津贴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2)假期津贴
全公司员工统一享受国家的法定节假日,不扣工资。
(3)住屋补贴
根据公司规定,
(4)伙食津贴
公司免费提供全公司员工的午餐。
(5)职称津贴
(6)特殊津贴
对为公司技术创新,管理创新作为特殊贡献的人员,经公司评审通过后,可享有500—2000元不等的津贴。
8、奖金
奖金分为一次性奖励、特殊贡献奖、项目奖和年终奖四部分组成,以货币形式给予奖励。
9、薪资扣款项目
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保费、住宿水电费(住宿人员)、罚款及其他代扣应扣事项。
10、补杂
员工薪资发放如有错漏,将在下月薪资“补杂”项中补发补扣。三、定薪1、新进人员定薪
(1)新员工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期薪资级别为该岗位正式薪资级别往下调1—3级。
(2)对于较优秀式特别稀缺的人才,可以根据市场价格给予破格定级,但须报总经理批准。
(3)新进员工入职薪资确定的岗位权限见下表:
2、内部员工定薪
(1)规范定薪,根据员工个人表现,部门及公司的综合评价,按照新制定的薪酬体系等级确定现有人员的薪资等级。
(2)人员调整:每年1月份,各部门根据上一年的人员绩效考核成绩及新一年的工作目标、任务对人员进行优化组合,对于被优化出来的人员及新一年的人员缺口,以书面形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3)对胜任岗位工作的人员,可根据胜任程度按薪酬等级表中相对应的工资标准上下浮动2—3个薪级确定薪资等级。
(4)对不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人员,而本部门、班级又无其他岗位合适的,原则上作为待岗处理;待岗时间至劳动合同期满,待岗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额;在合同期内出现空缺岗位的,待岗人员可申请参加竞争上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四、薪资调整
1、个人薪资调整
(1)薪等薪级调整说明
升级:按照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提高,当需要跨等调级时,则调为上一等中比起调级高的对应级。
降级: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降低,当需要跨等调级时,则调为下一等中比起调级低的对应级。
升等:直接升入上一等中比本等级高的对应级。降等:直接降入下一等中比本等级低的对应级。
(2)岗位或职称无变动的个人薪资等级调整(每年第12月调整,次年1月实施),以每年12次考核为准,若未完成12次考核,则按未完成考核次数对应比例减少绩效等级数:
(3)由于岗位或职称变化的个人薪资调整:
(4)薪资调整后的计算方式:每月15日以后生效的,当月按原等级计算,15日之前生效的,当月按新等级计算。
(5)个人薪资调整的岗位权限见下表:
2、全公司普调
(1)薪资普调:指公司根据每年同行业的薪酬调查情况以及国家物价上涨指数而对公司薪酬体系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的调整。(2)有下列情况者,无资格参与薪资普调:病假、事假、工伤假、产假等累计超过一个月者。该年度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记大过一次以上者。加薪实施目前离职者。
五、薪资计算、审批与发放
1、薪资计算
(1)薪资计算项目
员工月薪资总额=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学历工资+加班补贴+各种福利津贴+补杂—应扣款项。
(2)考勤管理
薪资计算的考勤期间为自然月,在每月的前3个工作日内,劳资人员把人员考勤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各部门经理确认。
考勤确认的时间不得超过1天,劳资专员在每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回收考勤确认表。
(3)计件工资的计算
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为各部门计算计件工资的时间,必须在第6个工作日将计算好的计件工资表提交到人力资源部。
每月第6—10个工作日为劳资专员汇总、计算计件工资时间。
(4)绩效工资计算
每月的前5个工作日为各部门绩效考核评估时间,并于第6个工作日汇总到人力资源部。
每月第6至第10个工作日为人力资源部专员汇总绩效考核结果并确定绩效工资等级的时间。
每月第13至15个工作日为劳资专员计算工资并制成“工资表”的时间。
(5)薪资计算时,各项目一律以元为单位计算,若有小数产生,一律四舍五入。
2、工资审批
(1)薪资必须由总经理或总经理的特别授权人批准后方能发放,以下称工资批准人。
(2)劳资专员完成薪资计算并形成“工资表”后,一并提交人力资源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审核,然后交工作批准人审批,审批完毕后交财务部出纳员。
(3)所有中间审核人,批准人的工作完成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4)如每月27日前工资批准人因出差不在公司,“工资表”由财务部审核后征得工资批准人同意可先行发放,待批准人返回后补签。
3、薪资发放
(1)薪资发放日期:每月30日发放上月薪资,如遇周末/节假日,则顺延发放,如提前发放,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2)试用期内员工须取薪资时,必须由本人携带厂牌亲自提取。
(3)因计算错减造成员工薪资不符的,将在下月发放的薪资中补扣。
(4)年终奖金发放日期为每年春节前。
六、说明
1、员工对薪资产生异议时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行使薪资请求权,但自发生之月起六个月内未行使则视为弃权。
2、本制度规定的薪资为税前薪资。
3、对于本制度未规定的事项,依本公司人力资源部管理的相关制度办理。
4、本制度于试行3个月后将进行一次总结,做必要的修正。
5、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其他类似或有冲突的规定自行失效,将以本制度为准。
七、附件
企业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社会福利企业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推动城乡福利生产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城乡残疾人员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
第三条社会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是指身体状况达不到现行劳动就业体检标准,而又有一定劳动能力的视力残疾者、听力语言残疾者、肢体残疾者和智力残疾者(具体标准按《社会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保护、扶持政策,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就地、就近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联合会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应积极动员社会力量举办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审批
第六条社会福利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的35%以上;
(二)生产和经营的项目为国家法律、政策所允许,适合残疾人生产劳动或经营;
(三)具备生产和经营所必需的资金、设备、厂房(场所)和其它物质条件;
(四)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五)有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六)有比较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
第七条凡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企业,须经县(市、区)以上(含县级,下同)民政部门审核认定其社会福利性质,经同级有关部门复核,由地、市、州民政部门申报省民政厅发给《甘肃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企业凭《甘肃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享受减免税收、银行贷款、物资分配等优惠待遇。
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超过10%,而未达到35%的企业,经县以上民政部门核实残疾人员比例后,发给有关证明,税务部门审查核实符合减税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减税待遇。这类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更多地安置残疾人员,逐步达到社会福利企业的标准。
第八条企业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甘肃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二)上级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四)本企业章程;
(五)残疾人员就业登记表。
地、县民政部门应逐级向省民政厅提交下列文件:
(一)社会福利企业注册登记表;
(二)社会福利企业验收审批表;
(三)申请发证的报告。
第九条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当地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所管辖地区的社会福利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社会福利企业应当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它有关资料。
第十条社会福利企业的合并、分立、转让等重大变更事项,需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并由变更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社会福利企业自行终止的,应由企业管理委员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企业主办单位和民政部门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企业经注销登记后,由民政部门收回《甘肃省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并报省民政厅备案。企业主办单位和有关部门应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社会福利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具有法人资格,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批准的范围内,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权选择业务内容,安排生产社会需要的产品或为社会提供服务;
(二)有权按国家有关政策来确定适应本企业情况的工资形式和奖惩办法;
(三)有权享受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及部门制定的优惠待遇;
(四)有权享受其他企业所享受的各项权利;
(五)有权进行各种技术协作和联合;
(六)有权依照国家和民政部门有关规定录用、辞退职工;
(七)有权拒绝一切非法摊派和收费。
第十三条社会福利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和为残疾人谋福利的办厂宗旨;
(二)服从民政部门的统一管理,按规定要求及时汇报生产经营情况。接受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银行、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三)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履行依法订立的合同;
(四)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税收和有关费用;
(五)按有关规定及时缴纳管理费和福利生产发展基金;
(六)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消费者和用户负责;
(七)妥善安排残疾职工的生产和生活,不断改善残疾职工的劳动条件和福利设施,积极开展文娱活动和康复活动;
(八)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扶残助残活动;
(九)采取多种形式,做好职工的文化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工作,提高职工素质;
(十)其他必须履行的各项义务。
第四章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民政直属社会福利企业,由民政部门直接领导,其他社会福利企业,由主办单位和民政部门实行双重领导。
第十五条各级民政部门管理社会福利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福利企业的宏观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发展规划和相应的实施办法。
(二)指导、监督社会福利企业坚持正确的办厂方向,维护企业和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审批和检查各类社会福利企业,做好扶持资金的投放和回收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的各项保护、扶持政策;
(五)为社会福利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服务;
(六)加强社会福利生产宣传工作,及时总结典型经验,表彰先进。
第十六条各级民政工业公司是政企分设、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主要任务是:
(一)帮助社会福利企业疏通产供销渠道;
(二)指导直属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管理;
(三)协助社会福利企业解决资金、原辅材料等具体困难;
(四)为社会福利企业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工作,协助进行技术改造,做好其它方面的协调服务工作;
(五)开展一定的自营业务。
第五章保护扶持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要把福利企业的生产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组织协调各部门、各行业贯彻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保护扶持政策,推动福利生产的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国家对社会福利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国家和省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社会福利企业在不改变其隶属关系的前提下,按产品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各地在调整产业结构和规划生产布点时,要根据社会福利企业的特殊性予以照顾。对适合残疾人生产、工艺相对简单、销路比较稳定且社会福利企业具有生产优势的产品,应优先调剂和安排给社会福利企业生产,逐步划定某些产品为社会福利企业专产专营。
第二十条各级计划、物资和行业归口部门对社会福利企业生产、建设所需原辅材料、能源、技术等要给予积极扶持和特殊照顾;对生产国家和地方指令性调拨计划产品所需的原辅材料,要纳入地方和行业计划,保证供应;对计划外紧缺原辅材料,要按市场价格照顾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