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实施《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为适应近年来我国人身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解决理赔难、销售误导等影响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问题,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将于2010年5月1日实施。届时我省所有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人身保险业务活动的,均应适用该《服务规定》。

青海实施《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服务规定》重点在提升电话服务、防范销售误导、解决理赔难等方面明确了相关措施。在提升电话服务方面,要求公布服务电话,代理人要告知投保人所代理保险公司的.服务电话,服务电话至少包括咨询、接报案和投诉等功能。在防范销售误导方面,从销售前、销售过程中和销售后三个阶段进行了规范,保险公司应建立符合保监会规定的投保提示制度和专人负责的回访制度,销售人员应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时附格式条款并向投保人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在解决理赔难方面,主要是对投保、核保、索赔、理赔等程序和时限做出了明确规定,确保权利人利益不受侵害。

青海保监局负责人表示,如果投保人在接受我省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对人身保险服务的时候,发现没有严格按照《服务规定》的相关要求操作,对自身利益有损害时,可直接通过青海保监局信访投诉举报专线进行反映。

记者3月31日从青海保监局了解到,鉴于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一般是建立在合同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投保人通常具有较强的缔约谈判能力,能够通过合同约定充分保护自身权益,因此团体人身保险业务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