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条件: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规程》5.0.1 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2、主持单位及工作组组成:

《规程》5.0.2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入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3、验收申请:

《规程》5.0.3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4、验收应具备条件:

《规程》5.0.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2.工程已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3.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4.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5.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6.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7.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8.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5、验收主要内容:

《规程》5.0.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

2.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3.检查已投人使用工程运行情况;

4.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5.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6.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

7.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8.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9.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

10.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6、验收鉴定书格式、份数及备案:

《规程》5.0.6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G。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