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应付职工薪酬账务处理

应付职工薪酬

行政单位应付职工薪酬账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及为职工支付的各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屋公积金等。

二、本科目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工资(离退休费)”、“地方(部门)津贴补贴”、“其他个人收入”以及“社会保险费”、“住屋公积金”等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职工薪酬应当在规定支付职工薪酬的时间确认。

四、应付职工薪酬的.主要账务处理如下:

(一)发生应付职工薪酬时,按照计算出的应付职工薪酬金额,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向职工支付工资、津贴补贴等薪酬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房租等费用时,按照实际扣除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工资),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代扣代缴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工资),贷记“应缴税费”科目。

从应付职工薪酬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和住屋公积金,按照代扣代缴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工资),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

(三)缴纳单位为职工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屋公积金时,借记本科目(社会保险费、住屋公积金),贷记 “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行政单位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