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否可以向劳动制裁部门申请补发工资?

我在一家单位工作,2008年12月上岗,于2009年9月底请了病假。请问病假期间单位是否应该发放工资?还有至今单位没有和我签订任何劳务或用工合同。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请问我是否可以向劳动制裁部门申请补发我12月的工资???

我是否可以向劳动制裁部门申请补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