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5月份才计算2010的年终奖是否合理?

我是跟一个劳动中介签订了2年就业合同,被派遣至中国移动广西客户服务中心工作。今年的'5月发工资时被扣了2010年的年终奖451。区公司的理由是,当时发多了。现在从在职员工的工资中扣回。广西移动客户服务中心在2010年发年终奖时,并未有下文该年终奖只是预发,如果多了会扣回,如果少了会补发。并且,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绩效薪酬的人含糊带过,只说是公司上级部门要求扣钱。按照我国《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这结算是什么意思?当时为何未结算
这个责任是否应由会计人员承担?公司这样做是否合理?如不合理,我应该如何对贵公司进行索取本人应该享有的权利?

公司5月份才计算2010的年终奖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