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年终奖征收个人所得税,一个荒唐的完全不合逻辑的税收政策竟然实行了有三年之久了,凡是学过基本代数的`人都知道是不对的。
请看国/税/总/局的算法:
将年终奖总数除以12,看所在区间,如果小于500,税率为5%,如果大于500且小于2000,税率为10%, 如果大于2000小于5000,税率为15%,如果大于5000,税率为20%。
举例说明:
如果年终奖为24001元,
tax = (24001 X 0.15) - 375(速扣数) = 3225
税后奖金 = 24601 - 3225 = 20776
如果年终奖为23999元,
tax = (239999 X 0.1) - 225(速扣数)= 2174
税后奖金 = 23999 - 2174 = 21825
税后所得,后者比前者还要多出1049元。
造成这种台阶效应的原因是只减掉了一个月的速扣数,应该减掉12陪的速扣数就不会有这种现象发生。这也符合将年终奖拉平到每个月来算税的原本出发点。
无论如何,这种纳税的台阶效应是荒唐的,让我们怀疑国/税/局的工作人员上过中学没有,或者是脑袋被门板夹了?而且这种荒唐的政策堂而皇之的执行好几年了,令人匪夷所思。
要求国/税/局给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