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从一首歌曲/影视作品

高晓松曾在《中国音超》一期节目中谈到,当年写《同桌的你》得到的报酬只有800块,而老狼因此获得的收益至少有800万。如果能自己唱,八百万零八百都是自己的。

对于很多几乎谁唱谁能红的旋律极好的“神曲”级别歌曲,考虑到马太效应,演唱者得到的直接间接收益可能比作曲者不止高一万倍。这是财务方面,名望方面的差异可能更大,喜爱一首歌的听众,或许99%根本不知道也不想知道作曲者是谁,而歌手的发型和绯闻女友都更能令他们牵肠挂肚。

对于一首歌,作者的贡献是从无到有的“发明”。而歌曲被创造出来后的几百年里,可能有一亿位歌手能用不同风格去诠释、再创造,各有千秋。两者对于歌曲的贡献差异,好比发明灯泡的爱迪生之于生产不同款式灯泡的工厂,或者李白本人之于朗诵《将进酒》的诗朗诵大师。

很难想象苹果代工厂的利润比苹果公司高一万倍,或诗朗诵高手使人忘记了作者的情况。

如何评价这种现象在音乐领域产生的原因?相同的情况还有影视领域,演员的收益比真正决定作品好看与否、甚至决定演员本身能不能红的编剧,高出成百上千倍(王自健曾在央视节目中说,内地电视剧总预算的85%归于男一男二女一)。更为残酷的是,理论上演员们只要体力够好,可以不断去接各种好剧本持续赚取名利,而编剧若想再写出一部超越自己的神剧,“妙手偶得之”,除了努力,更要看运气/灵感。

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在这些以“取悦受众”作为主要收益来源的行业中,受众的“愉悦值”决定了生产者的利益,而在音乐/影视行业,承载“被喜爱”的对象非常集中,台前1%的人瓜分掉幕后99%的'人所创造的“愉悦值”。

这是机制本身,另一方面,受众的判断是感性的,比如一场演唱会,事实上造成他的愉悦感的,50%因为歌曲旋律优美(作曲功劳),20%来自歌词有共鸣(作词功劳),10%来自歌手的唱功、长相,其余20%来自于造型、舞美、布景、灯光等等幕后英雄,而感性上他却倾向于把这些愉悦感100%归功于演唱者。

另外据个人观察,在国内创作者地位低下的现象更明显,日本及欧美当红艺人中,创作型歌手的比例很高,而美剧编剧的地位远高于国产剧。

如何评价从一首歌曲/影视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