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消防法第十五条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厂房、库房、集体宿舍“三合一”建筑的消防安全规定。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共分两款:第一款是严禁在车间或仓库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规定;第二款是对现有的“三合—”建筑如何处理的`规定。

1991年以来,广东、福建等省发生多起由于将车间、仓库、宿舍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发生火灾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如1991年5月,广东东莞兴业制衣厂火灾造成72人死亡,47人受伤。1993年11月,深圳致丽工艺玩具厂火灾,烧死87人,烧伤51人。同年12月福建福州高福纺织有限公司发生火灾,烧死61人,伤7人。1996年1月,广东深圳胜利圣诞饰品有限公司火灾,造成20人死亡,109人受伤。1997年,福建晋江裕华鞋厂发生火灾,烧死32人,烧伤4人。群死群伤恶性事故之所以屡屡发生在“三合一”建筑中,一方面是由于这些企业对员工人身安全不重视,缺乏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造成严重的火灾隐患;另一方面是由于过去对此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本法从保障人身安全出发,,增加此项规定,严格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本条第一款规定是严禁新的“三合一”建筑的出现。要实施本条规定,公安、劳动、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必须密切配合,在有关发照、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当把企业员工集体宿舍的设置情况作为审批的一项主要内容,严格把关。本条第二款对已经在车间、仓库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分别两种情况处理:一是限期解决。解决的方法是将员工集体宿舍搬出,或者改变车间、仓库的使用性质。二是对前一种解决办法确有困难的,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如在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仓库之间增设防火隔墙;保证符合规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严格用火用电管理;控制宿舍的居住人数;增加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等保障人员生命安全的措施。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后,还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批准,方可以继续使用。对于既不能根本解决,也不能采取有效的消防安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