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销售授权审批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销售授权审批制度1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形式: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药品(包括医疗器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交易服务的电子商务活动。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包括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的服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的互联网药品交易以及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资格证书的名称、有效期、审批主体:
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
验收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资格证书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5年。
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进行审批。
企业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交易服务的条件
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
(二)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已获得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三)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完整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完整保存交易记录的能力、设施和设备;
(五)具备网上咨询、网上查询、生成订单、电子合同等基本交易服务功能;
(六)对上网交易的品种有完整的管理制度与措施。
(七)具有与上网交易的品种相适应的药品配送系统;
(八)具有执业药师负责网上实时咨询,并有保存完整咨询内容的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理制度;
(九)从事医疗器械交易服务,应当配备拥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学历、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规的`专职专业人员。
提供交易服务的企业交易行为规定
①必须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
②必须严格审核参与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从事药品交易的资格及其交易药品的合法性。
③对首次上网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及药品,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索取、审核交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进行备案。
④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只能交易本企业生产或者本企业经营的药品,不得利用自身网站提供其他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
⑤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只能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不得向其他企业或者医疗机构销售药品。⑥在互联网上进行药品交易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电信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进行交易。
⑦参与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医疗机构只能购买药品,不得上网销售药品。无证交易的处罚(了解)
销售授权审批制度2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审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审批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领导准确掌握并及时处置紧急重大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为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上报工作。
第四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二)董事长、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上级部门、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四)工程建设、交通管理的突发性事件、事故;
(五)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部门及个人获得的市级以上的奖惩情况;
(七)干部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八)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需要审批的重大事项:
(一)在正常工作期间,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外出考察、学习以及离开市区的活动;
(二)部门负责组织的集体活动(包括党、团、工会等活动);
(三)部门负责组织的专业培训和外出参观学习培训、专题讲座、学术讨论等活动;
(四)征地拆迁强拆行动和工程项目建设突击行动;
(五)其他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
第三章重大事项报告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一)提供信息的义务人应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二)实行逐级报告制度。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三)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单位)或个人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补报;
(四)凡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急报告,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五)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确实遇到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及时报告;
(六)需要履行对外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审批程序和要求:
(一)有审批程序规定的重大事项按照公司有关审批程序进行;
(二)部门负责组织的集体活动和外出活动需提前三天报告公司总经理,同时上报活动方案,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行动,重大活动要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三)报告事项由责任部门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
第四章重大事项的报告纪律及责任
第十条
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处理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未上报的,造成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对一些影响公司发展全局的突发事件,因本部门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督办。需要上报的由综合管理部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按照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