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顺序常识

篇一:合同顺序---

关于合同顺序常识

合同顺序号:评审编号:

信息编号: 非标产品派生单号:合同编号:

塔式起重机产品买卖合同

出卖人(全称):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买受人(全称): 签 订 时 间:年月 日

使用说明:1、可选项中,选择请在该项前的“□”中划“√”,未选请在该项前的“□”不填。2、本合同第一联(白色)由

出卖人总部留存,第二联(黄色)有受买人留存,第三联(绿色)由出卖人分支机构留存,第四联(红色)有本合同担保人留存,第五联(蓝色)由银行按揭货款方式购买产品的贷款银行备案。

第二条 质量标准: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有关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按出卖人的企业标准执行。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按《质量保修条款》执行《质量保修条款》为合同的附件,若因非正常操作等人为因素造成损坏,出卖人不负责任

第四条 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按“随机附件清单”提供,随同主机发运(“随机附件清单”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五条 合同签订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第六条 货物验收及到达站(巷)和费用负担:

1、验货:□ 出卖人代办运输,在买受人指定地点验货,运费包含在合同总额中。 □ 出卖人代办运输,此合同总额不含运费,运费另签协议。 □ 受买人自提,在出卖人仓库验货。 2,、无论交货方式为“自提”还是“代办”,买受人都应在满足本合同第一条条款中供货条件后,出卖人才予发货。 3、在出卖人仓库内装车由买受人负责,其它地点的装卸及运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货物价款由出卖人开具发票运费由承运人另外开具运输发票。

收货单位:货物到达地址(分开填):; 主 机:联系人: 电话: 加高部分:联系人: 电话: 其 它:联系人: 电话: 第七条 货物验收、使用及培训:

1、验收 买受人在货到提货地或货物到达或买受人指定验货地点后12小时内验收并在“随机附件清单”、“产品及配件发运交接单”上签字或盖章,逾期不验收或验收合格后不签字或不盖章确认,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处置货物,并有权向买受人追偿损失;买受人在验收时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有义务妥善保管设备及附

件使之完好无损并不得使用,同时应在24小时内提出书面异议,如买受人擅自使用或未在前述气息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验收合格

2、调试交验、使用设备开机时,出卖人听买受人通知派人调试,完毕后,双方在“产品安装调试交验单”上签字盖章。如有异议,须在24小时内提出。如出卖人交货后10日内买受人不通知出卖人前往调试,或调试后买受人不“产品安装调试交验单”上签字或盖章,且在24小时内提出书面异议,均视为验收合格。买受人设备投入使用前须取得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许可,办理许可证所需的一切手续和费用由买受人负责。

3、 出卖人可在总部为买受人提供

第八条 付款方式、时间及期限: □银行按揭贷款:

1、首付),按揭费用(含保险费、按揭手续费、保证金、公证费)万元(大写: ),于(日期)前付至出卖人指定账户。 2、余款万元(大写:个月银行按揭贷款一次性支付。 □融资租赁:

1、首付万元(大写(日期)前付至出卖人指定丈夫;

2、余款)于贷到且承租人签收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 非银行贷款(含分期合同):

每台(□基础 □主机)发货前付(□首付 □定金) 万元(大写: ),主机(□发货前 □货到工地天内)付 万元(大写:),余款自主机发货日起付清。

□ 其他约定:

第九条担保方式:对全部债务(含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卖方实现债权(7包含但不局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的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之日起2年,担保人为公司法人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表决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担保人承诺:所出具的书面文件符合其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

第十条 所有权保留:在买受人付清全部贷款前,产品所有权归出卖人所有。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 合同执行:因买受人的原因逾期提取产品(或通知出卖人延期发货及逾期付款)的。在遇原材料市场价格上涨

时,按出卖人新价格执行,原材料下降是按原价格执行。 2、 违约金:

(1)若出卖人违约,由出卖人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按揭合同:若买受人未按按揭合同约定时间向银行还贷,出卖人或第三方代买受人向银行履行还贷义务,买受人应承担该金额及金额万分之八每日的违约金,并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含但不局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

(3)其它合同:若买受人未按合同期限付款,逾期须承担合同欠款总额万分之五每日的违约金,并承担出卖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含但不局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发票类型

1、发货完毕,买受人按合同要求付清贷款,出卖人可提供两种销售产品发票方式,由买受人选择其中任何一种; □ 17%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普通裁剪发票

2、运输费用由运输单位为受买人开出运费发票,可提供两种发票方式,由买受人选择其中任何一种; □ 7%可抵扣运输发票 □ 不可抵扣运输发票

3、未在发票类型上勾选,均视同为不可抵扣发票,若因此原因造成换票的,换票的税金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注:由买受人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买受人组织机构或个人名称:

买受人组织机构代码: 个人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税号: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Ⅰ、 □ 90日以内 Ⅱ、□ 91日至180日 Ⅲ、 □181日至360日 Ⅳ、

第十五条 特别约定

1、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和其它增加、变更、减少出卖人权利义务的文件,须加盖章出卖人合同专用章后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出卖人不予认可;合同、附件、补充协议、文件所有条款文字数字更改、涂划必须在更改、涂划处加盖出卖人合同专用章后方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出卖人不予认可。 2、如未对配置作出说明、按出卖人出厂时的标准配置交货。

3、买受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包含银行按揭贷款)或未按约定办理完保险、抵押登记、强制执行公证等手续,出卖人可暂停售后服务及配件供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4、若买受人未支付到期货款的金额到全部货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产品。并且买受人自发货之日起按人民币12000元/日(产品每台/套单价≥400万元)或5000元/日(产品每台/套单价100-400万元)或人民币3000元/日(产品每台/套单价?100万元)向出卖人支付产品使用费,且出卖人有权从买受人已支付贷款中直接扣除,如造成其它损失、买受人承担全部责任。

5、质量保修期间,买受人所购货物(设备)发生故障时,出卖人应于72小时内派出售后服务人员至故障货物(设备)所在地开始维修或售后服务,但前述时间及等待配件的时间,买受人不得将其视为出卖人违反合同规定及出卖人拖延或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更不得以此为由拖延或拒付贷款。

6、买受人从事起重类产品的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法操作证书方可操作出卖人产品,以及买受人对设备设备的安装、拆卸及装运,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的专业队伍严格按其操作的技术规程安装、拆卸及装运,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出卖人概不负责;买受人由于不正确操作、保养以及使用其他厂家生产的零件导致的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出卖人不承担责任。

7、产品的控制系统GPS可以定位并控制产品停止工作,若买受人为按合同预定付款或有其它违约行为,出卖人有权通过GPS停止产品使用并通知买受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8、双方就产品质量产生异议,协商不成时,应当申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授权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授权的`对争议产品有质量检验、鉴定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验、鉴定。

9、对合同签订超出30日,且买受人未支付合同额5%以上定金,或买受人没有或部分执行本合同,出卖人有权根据钢材等主要原材料国内市场价格的变化,对未执行部分合理调整塔机产品价格,并书面通知买受人,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

第十六条 其它:

1、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与本合同一并使用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五份,经出卖人、受买人双方协商认可,无异议,经多方签字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或其它组织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按[使用说明]留存。

3、本合同生效后,如出卖人、委托代理未经出卖人公司书面许可,擅自增加合同内容无效。如双方确需增加约定内容,须另签书面补充协议并明确与本合同有关。

注: 出卖人上述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好为出卖人指定账户,买受人所需支付款项汇入该账户。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对合同及附件的所有条款均无疑异,出卖人提请买受人注意有关出卖人的免责

条款,并均已向买受人释明,买受人已完全理解和认可。

  篇二:合同解释的顺序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

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 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规范是提前十天,新招标文本是提前14天)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

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

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

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篇三:建设工程合同解释顺序

篇一:合同解释顺序

摘自造价工程师考试中的《案例分析》

第四节 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合同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上是关于组成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的约定。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就工程施工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所有协议都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除构成合同文本的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外,这里给出了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对于招标工程,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是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自然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他如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也是工程施工中所必不可少的。双方在合同履行中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是对合同的补充,也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组成合同的文件是相互补充说明的,当出现不一致时,应按照本款给出的优先顺序进行解释。此优先顺序是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确定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对组成合同的文件进行补充,也可以对解释的优先顺序进行调整,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篇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 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篇三:建筑工程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是:①本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其附件;④本合同专用条款;⑤本合同通用条款;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⑩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